達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倡導和規範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系統推進、獎懲並舉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實施、公眾參與、多方協作的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預算。
第五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要求,做好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業主大會等應當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規範、業主公約等,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其工作人員應當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助人為樂。鼓勵參與志願服務和扶貧濟困、敬老、助殘、助學、賑災等公益活動;鼓勵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等。
(二)見義勇為。鼓勵成年公民面對不法行為和重大險情時,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三)愛崗敬業。鼓勵熱愛勞動,尊重勞動,尊崇職業道德,弘揚工匠精神。
(四)孝老愛親。鼓勵開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促進家人、親友、鄰里團結友愛和睦。 
(五)綠色生活。鼓勵文明就餐,低碳出行,節約能源,循環利用。 
第十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為規範:
(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等候自覺排隊;
(二)文明開展廣場舞等娛樂、健身活動,參加、觀看大型文體活動,服從現場管理;
(三)文明上網,理性表達,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恐怖、暴力、低俗、淫穢或者損害國家、集體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不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暴力的網路遊戲;
(四)文明旅遊,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保護生態環境,尊重當地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不損害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等旅遊資源;
(五)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不占用醫療衛生機構綠色視窗、通道;
(六)文明經營,從事經營活動,不占道、跨門經營;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丟垃圾、倒污水,垃圾分類投放;
(二)不違法占用公共區域,不損壞、改動或者擅自占用公用設施;
(三)不在建(構)築物外堆放、吊掛危害安全、影響市容的物品,不向室外拋擲物品;
(四)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
(五)不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垃圾等;
(六)不攀折樹竹花草,不踐踏、損毀園林綠地;
(七)不在有禁菸標識的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運輸行為規範: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排隊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攜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二)愛護公共運輸工具和設施,不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
(三)文明駕駛車輛,不隨意變道,通過路口減速行駛,經過人行橫道禮讓行人;駕駛機車、非機動車靠道路右側行駛,在道路路口遵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四)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
(五)有序停放車輛,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視窗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規範文明服務行為,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文明用語、禮貌待人、規範服務。
第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推進鄉風文明建設:
(一)開展鄉村環境綜合治理,加強村(居)民衛生意識培養,推進農村改廁,規範畜禽養殖、垃圾投放和污水排放,防治傳染性疾病,提升村容村貌;
(二)鼓勵成立村(居)民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賭禁毒會等自治組織,規範農村婚喪嫁娶、祭祀祭奠類和民風民俗文化節日類事宜,破除大操大辦、封建迷信、酗酒賭博、厚葬薄養等陳規陋習;
(三)挖掘農耕文化中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和鄉村經濟社會變遷史料收藏,保護傳統村落、文化古蹟、農業遺蹟。
第十五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信息欄外的建(構)築物、城市道路、樹木和護欄、路名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上擅自刻畫、塗寫和張貼、懸掛宣傳品的;
(二)行人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等亂穿道路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小區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蒂的;
(五)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六)在廣場、辦公區、學校、居民生活集中區、商業街區等場所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干擾他人工作、學習、生活的;
(七)占用城市道路開展棋牌等娛樂活動的;
(八)攜帶寵物出戶,不清理寵物糞便,或者犬只不使用牽引繩牽引的;
(九)在城區非指定區域熏制臘肉、香腸等醃臘製品的;
(十)在城區非指定場所拋灑、焚燒冥幣紙錢、紙紮物等祭祀用品的。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六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年度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加強對文明創建活動的指導,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創建測評體系,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評估。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各類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的投入,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無障礙環境等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下列文明行為促進的保障和激勵機制:
(一)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活動,依法保護公益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二)制定見義勇為傷亡人員保護、優待、撫恤和補助等政策,尊重、保護、幫助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公益廣告專用設施,建立愛心公園、好人廣場、榮譽牆等道德宣傳教育場所;建立校外心理輔導中心,關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等環衛設施、場所的規劃布局和建設。
加強公共廁所建設、維護和保潔,鼓勵沿街單位將內部廁所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新建和改造公共廁所,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應當不小於三比二,有條件的應當設定無障礙衛生間。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化機動車禮讓行人、校車優先通行、公車專用通道等標誌與交通護欄的設定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加強城市和建制鎮道路的人行道以及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商場、銀行、醫院、政務服務單位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定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建成時間未滿五年的小區、新建小區應當規劃、建設養老服務配套設施。
第二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在候機(車)廳室、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定急救設備。
候機(車)廳室、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獨立的母嬰室;鼓勵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商場、醫院、學校體育場館、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室內公共場所設定禁菸標識。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共場所設定文明行為提示牌,商場、銀行、醫院、政務服務單位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宣傳欄等設施。
鼓勵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設立提升公民道德修養、法治意識、身心健康的主題教育場所,利用本單位場所和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宣傳教育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營造促進社會文明的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和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在公共媒體、戶外廣告設施上及時發布、更新公益廣告。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勸導、制止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可以招募志願者或者聘請文明引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可以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和文明行為先進人物進行表揚和獎勵。
獲得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有弄虛作假或者違法犯罪等行為,不再符合相關榮譽稱號標準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刻畫、塗寫和張貼、懸掛宣傳品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菸蒂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占用城市道路開展棋牌等娛樂活動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攜帶寵物出戶不清理寵物糞便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九項規定,在城區非指定區域熏制臘肉、香腸等醃臘製品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項規定,在城區非指定場所拋灑、焚燒冥幣紙錢、紙紮物等祭祀用品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行人闖紅燈或者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等亂穿道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占用、堵塞、封閉小區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妨礙安全疏散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乘車人員向車外拋灑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在廣場、辦公區、學校、居民生活集中區、商業街區等場所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干擾他人工作、學習、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八項規定,攜帶犬只出戶不使用牽引繩牽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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