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引導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建設美好幸福和諧商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條例(草案),新聞發布會,解讀,

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保障與促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倡導、鼓勵、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構建政府統籌、部門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負責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宣傳、表彰及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的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社區工作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組織社區(村)和轄區單位開展文明共建,構建和諧人際關係,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踐行公民基本道德規範,遵守憲法法律規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自覺勸阻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九條 在公共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赤膊光膀,不說髒話粗話,不爭吵謾罵,不大聲喧譁;
(二)遵守秩序,依次排隊,禮讓優先對象;
(三)愛護園林、綠地和水體;
(四)愛護公共設施,保持環境衛生;
(五)文明如廁,便後沖水,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
(六)不亂扔垃圾、果皮、紙屑,垃圾分類投放;
(七)不在公共場所吸菸;
(八)不隨地吐痰、便溺;
(九)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
第十條 在公共場所進行健身、歌舞、宣傳、慶典及行銷等活動,應當符合環境噪聲管理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設備,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一條 在醫院、學校、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場所內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保持安靜,避免干擾他人。
第十二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瞻仰、祭奠、參觀時,應當遵守相關制度與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
第十三條 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活動時,應當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安全、文明駕駛機動車輛,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在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按順序通行;
(二)雨天慢行,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三)不強行加塞、隨意變道、掉頭、亂鳴笛,不從車窗內向外拋擲物品;
(四)斑馬線禮讓行人;
(五)主動讓行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
(六)夜間會車時,主動關閉遠光燈;
(七)停車入位,有序停放;
(八)出租汽車應當保持乾淨整潔,不搶道,不繞行,使用文明用語。
第十五條 非機動車輛不得在機動車道行駛,不在限行規定的區域、路段及時間內行駛,不闖紅燈,不亂停放,不逆行行駛。
第十六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翻越交通護欄,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闖紅燈。
不在機動車道內兜售、傳送物品或者乞討。
第十七條 公民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應當愛護車輛及設施,使用後按照規定有序停放。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發揚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自覺承擔家庭責任,弘揚良好家風,孝老愛親,家庭和睦。
第十九條 “小手拉大手”,共創文明家庭。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鄰里之間團結和睦,相互尊重、相互幫助,爭創文明樓院。不亂搭亂建,不私拉亂扯,不高空拋物,愛護公共環境,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在居民生活區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
(三)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主動避讓他人;
(四)避免寵物噪音擾民,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五)進行犬只登記,注射疫苗。
飼養其他動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好所養動物,保持環境衛生,避免干擾他人生活。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市民文明公約,遵守村規民約,移風易俗,孝善敬老,文明辦理婚喪事宜,倡導綠色低碳生活,不搞攀比和鋪張浪費。
殯葬、祭掃活動應當採取綠色環保方式,摒棄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
第二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尊重英雄人物和歷史文化名人;
(二)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
(三)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樹立網路道德意識,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維護網路秩序。
第二十五條 商品經營者和公共服務提供者應當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
第二十六條 倡導與鼓勵以下行為: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支持其工作人員、成員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二)單位、個人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三)單位、個人開展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四)單位、個人開展科學普及和先進文化傳播活動;
(五)積極踐行公民基本道德規範,爭當“商丘好人”;
(六)積極參加無償獻血、自願捐獻人體組織及器官;
(七)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第三章 保障與促進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工作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單位評審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總結推廣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經驗;
(三)組織創作文學藝術作品,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
(四)評選表彰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典型;
(五)其他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第二十八條 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結合自身業務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引導文明出行。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提高從業者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教育引導,推進文明祭掃,規範殯儀服務。
教育體育、商務、文化旅遊、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行業文明服務規範,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十九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設定文明行為規範宣傳欄,積極引導文明行為,勸阻不文明行為,宣傳文明先進典型。
第三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及網路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刊登、播出公益廣告,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的方式。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對有關部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相關職能部門責令改正;不聽勸阻,造成不良影響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嚴重影響他人的;
(二)在公共場所赤膊光膀,說髒話粗話、爭吵謾罵的;
(三)在禁止吸菸的場合和區域吸菸;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電梯或者等候服務時,隨意插隊的;
(五)在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搶占他人座位的;
(六)隨地吐痰、便溺,或亂扔垃圾、果皮、紙屑的;
(七)從建築物或車輛內向外拋擲物品的;
(八)其他有損城市形象,影響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違法行為人參加一定時長的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 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12月4日上午,我市舉行《商丘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新聞發布會。該《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聞發布會上,有關參會領導介紹了《條例》的主要情況,並就其起草制定過程、主要內容、特色和亮點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據了解,《條例》符合我市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一是重引導,輕處罰。《條例》的主要內容多數是規範性、倡導性和鼓勵性的文明行為規範。二是精準回應民眾期盼。《條例》針對車輛亂停亂放、高空拋物、非機動車不遵守交通規則、不文明養犬、亂扔垃圾等民眾關注度高、要求治理呼聲高、在日常生活中近距離接觸、通過治理又能得到糾正的不文明行為進行了具體詳細的規定。三是突出了商丘特色。《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弘揚社會正能量,爭做助人為樂、誠實守信、見義勇為、敬業奉獻、孝老愛親的‘商丘好人’”。四是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條例》還把精神文明建設與生態文明建設結合起來,規定“崇尚生態文明,愛護生態環境,減少對大氣、水、土壤的污染和自然資源的浪費”“自覺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解讀

 12月4日上午,市政府新聞辦舉行《商丘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發布會。《商丘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由商丘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實施將有效地促進全市公民文明行為,是我市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有益探索,也是深入推進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的具體舉措。
  《條例》共5章39條,分總則、基本規範、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第一章總則,共7條,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立法原則等。第二章基本規範,共20條,規定了公民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對弘揚社會正能量、爭做“商丘好人”,以及文明交通、文明旅遊、文明養犬、文明餐桌、文明就醫、文明服務、文明上網、文明經營和文明家庭等倡導性行為作出規定。第三章,共5條,對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政府相關部門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進行了明確,確保《條例》能夠得到有效落實。第四章法律責任,共6條,對社會各方面反映比較強烈不文明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第五章附則,共1條。規定條例的施行時間。
  《條例》內容重點突出,地方特色鮮明,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一是重引導,輕處罰。《條例》的主要內容多數是規範性、倡導性和鼓勵性的文明行為規範,同時,也輔助設定了適量的強制性規範,這樣將更有利於法的深入人心和遵照執行。二是精準回應民眾期盼。《條例》堅持民有所呼、法有所應的立法理念,針對車輛亂停亂放、高空拋物、非機動車不遵守交通規則、不文明養犬、亂扔垃圾等民眾關注度高、要求治理呼聲高、在日常生活中近距離接觸、通過治理又能得到糾正的不文明行為,進行了具體詳細的規定。三是突出了商丘特色。“商丘好人”已經成為我市一張亮麗的道德名片,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發揮榜樣的帶動作用,《條例》第二章基本規範中,第八條規定:“公民應當弘揚社會正能量,爭做助人為樂、誠實守信、見義勇為、敬業奉獻、孝老愛親的‘商丘好人’”。四是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條例》把精神文明建設與生態文明建設結合起來,在第九條規定“崇尚生態文明,愛護生態環境,減少對大氣、水、土壤的污染和自然資源的浪費”,在第十四條規定“自覺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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