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經由許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8月27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0年9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許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行為養成,提升公民文明素養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籌推進、獎懲並舉、重在養成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宣傳、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相關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重點規範和倡導的行為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言語文明,禮貌待人;
(二)在公園、廣場、飯店等人流密集場所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不赤胸裸背,不脫鞋晾腳;
(三)不在公共座椅上躺臥或者放置隨身物品妨礙他人;
(四)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使用自動扶梯依次有序、靠右站立;
(五)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不擁擠、不加隊、不越標線;
(六)不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館喧譁和大聲接打電話;
(七)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病患者外出時自覺佩戴口罩;
(八)在公共場所進行甩鞭、打陀螺、抖空竹等健身娛樂活動,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城市市區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和公共電梯間、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非禁菸場所有未成年人、孕婦在場時不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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