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宿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宿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5月9日宿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宿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7/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傳統美德,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規範相結合、個人自律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畫、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並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公民應當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勸阻、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國家工作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倡導文明理念,褒揚文明行為先進事跡,依法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二)熱愛勞動,尊重勞動和勞動者,自覺踐行改革創新精神、工匠精神、優秀企業家精神等時代精神;
(三)愛護國家和集體資產,合理使用公共設施設備;
(四)積極參加扶貧救災、敬老救孤、恤病助殘、法律援助等慈善公益和志願服務活動,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等;
(五)及時制止、舉報違法行為,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
(六)擁軍優屬,尊重和關懷軍人及其家屬;
(七)傳承中華孝道,弘揚宿州孝文化,孝敬父母、尊敬長輩,關愛子女和其他未成年人,夫妻、親友、鄰里之間平等相待、和睦相處、相互扶持,抵制家庭暴力;
(八)自覺維護家庭中男女平等,堅持男女在接受教育、繼承遺產、贍養老人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九)自強自立,嚴於律己;
(十)使用國語和規範漢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公民應當愛護生態環境,珍惜自然資源。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使用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二)踐行餐桌文明,合理消費,支持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減少使用塑膠袋、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洗浴用品;
(四)優先選擇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騎腳踏車和步行等低碳出行方式。
禁止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第十一條 推進移風易俗。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婚事新辦,控制宴席規模和檔次,儀式從簡,賀禮從輕,抵制借婚姻索取高額彩禮;
(二)喪事簡辦,節地安葬,以敬花、植樹、清掃墓碑等方式文明祭掃;
(三)子女升學、新居喬遷、老人壽誕等喜慶事宜不安排或者節儉安排宴席;
(四)抵制愚昧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動。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並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重禮節禮儀,莊嚴莊重參加升國旗、奏唱國歌等儀式;
(二)衣著整潔得體,除搶險救災等特殊情形外,不袒胸赤膊;
(三)使用文明禮貌用語,不爭吵謾罵,不大聲喧譁,在醫院、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保持安靜,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保持莊嚴、肅穆;
(四)購買商品、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用電梯先出後進;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遵守乘車規則,禮讓老、幼、病、殘、孕,不強占他人座位、踩踏座椅和嬉戲打鬧;
(六)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占用盲道,不阻礙或者設定障礙影響他人使用公共停車設施;
(七)不違反規定從事施工、健身、娛樂等產生環境噪聲的活動;
(八)攜犬出戶用束犬繩(鏈)牽引,主動避讓行人和車輛,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九)遇有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並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在公共場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菸頭、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不在建(構)築物的外牆,市政公用設施、管線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和擅自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四)不違反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景觀河道等洗滌、游泳、捕魚、傾倒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等;
(五)不違反規定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並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按照規定禮讓行人,低速通過積水路段,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不向車窗外吐痰、拋撒物品;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按照道路通行規定和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遇機動車禮讓時安全、快速通過;
(三)車輛駕駛人、行人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
(四)公車、計程車駕駛人謹慎安全駕駛,尊重乘客,關照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乘客;
(五)保持機動車車身整潔,不違反規定噴塗、貼上標識或者車身廣告;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平等對待學生、學齡前兒童,尊重學生、學齡前兒童的人格,不對學生、學齡前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侮辱人格等行為,維護學生、學齡前兒童的合法權益。
學生應當尊敬師長,遵守學生守則和所在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醫務人員應當文明行醫,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職責,因病施治、合理醫療;關心、愛護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保護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患者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配合診療,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不辱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正常診療秩序。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並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網路安全,不破壞網路秩序;
(二)傳播信息內容健康,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三)不登錄不良網站,不瀏覽不良信息;
(四)恪守網路道德,尊重他人隱私,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網路運營者應當文明辦網,依法依規經營,規範管理傳播渠道,防止有害信息傳播。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並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文物古蹟、景區公共服務設施、花草樹木等旅遊資源;
(三)服從景區管理機構管理;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旅遊服務契約,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和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標準,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文明經營,並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貨真價實、明碼標價,不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缺斤少兩;
(二)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公平、合理設定交易條件,不虛假促銷、不強制交易;
(三)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詆毀競爭對手,不虛假宣傳;
(四)保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五)按照規定設定門店招牌、戶外廣告牌、顯示螢幕、條幅等;
(六)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按照規定採取油煙淨化措施和排放污水;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城市社區文明,並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違法搭建建(構)築物;
(二)不在建(構)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和樓道等業主共有區域堆放、吊掛有礙觀瞻、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三)不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四)不違反規定飼養家畜家禽;
(五)不占用、損毀共有綠地及其附屬設施;
(六)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七)不在建(構)築物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業主共有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維護城市社區秩序,並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道路、樓梯、電梯等業主共有區域清潔;
(二)維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對隨意傾倒垃圾、在電梯和樓梯間內張貼廣告、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等不文明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及物業服務契約的其他規定、約定。
第二十二條 農村居民應當遵守村規民約,並在農村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村容村貌;
(二)保持住宅室內和房前屋後衛生、整潔,不隨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雜物;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不利用公路打場曬糧;
(四)妥善處理秸稈,不露天焚燒秸稈、垃圾和其他雜物;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就業、就學、住房、醫療、社會保障等經濟社會公共政策,應當符合社會文明進步要求。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愛國主義、國家安全、國防、科普等教育基地和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全民健身設施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保護,豐富利用方式,提升教育功能。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建設,充分發掘本地文化經典、歷史遺存、文物古蹟承載的優秀傳統文化,鼓勵創作戲曲、小說等優秀文藝作品,利用民族傳統節日和重要節慶日、紀念日,開展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傳統文化教育,弘揚傳統美德、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創建活動,提升全民道德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樹立、表彰道德模範、最美人物、身邊好人等先進典型,發揮先進模範弘揚新時代文明新風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先進模範人物困難幫扶和禮遇機制,對實施慈善公益、志願服務、見義勇為、無償獻血等文明行為的單位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醫療救助、法律服務等保障和待遇。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下列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一)在居住區、醫院、學校、景區、商業集聚區等停車設施供給不足的周邊區域,有條件的,增建公共停車設施;
(二)在中國小校周邊等行人橫過道路集中路段,合理設定過街設施;
(三)新建居住區按照有關規範規劃設定公共充電設施,老舊小區改造的,應當在室外獨立設定電動車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
(四)按照規定配套規劃建設公共廁所,符合有關標準的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按照規定配備獨立的母嬰室,鼓勵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大型單位設定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和無線網路、手機充電等便民服務設施;
(五)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設定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環衛設施;
(六)規範設定交通標誌標線、文明引導標識標誌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七)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志願服務站點,為戶外工作者等有需要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公開服務標準,最佳化服務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套用,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三十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際,適時組織修訂完善市民公約。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行業文明行為規範,並將其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鼓勵行業協會、視窗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將文明行為規範依法納入行業協會章程、服務規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行為準則。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宣傳和交通管理,倡導文明出行。
第三十二條 教育體育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教育機構開展文明行為規範、文明禮儀教育,並將其納入教學內容。
教育體育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風學風建設,依法保護教師和學生合法權益,維護正常教學秩序。
第三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推進文明行醫。
第三十四條 網信部門應當倡導文明辦網、文明上網,完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第三十五條 文化旅遊部門應當加強旅遊行業監管,規範旅行社、景區管理機構等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促進文明旅遊。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營造規範有序、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村容村貌整治,改善農村環境。
發揮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禁毒禁賭會、紅白理事會等組織的作用,開展鄉風評議,褒揚社會新風,抑制陳規陋習。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實施慈善公益、志願服務、見義勇為等文明行為的信息、因實施文明行為受到表彰的信息,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但是實施文明行為、受到表彰的單位和個人自願放棄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不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菸頭、果皮、紙屑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二十五元罰款;在公共場所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一)對有關設施、場所怠於規劃、建設、管理,致使供給嚴重不足、設施嚴重殘缺或者喪失功能;
(二)怠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違反文明執法有關規定;
(三)未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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