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黃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黃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8月26日黃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黃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0/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黃山市國際旅遊城市的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引領時代新風,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治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形成倡導與促進並行、獎勵與懲罰並舉、保障與監督結合的機制。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和考評。
第七條 黃山風景區管委會和黃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要求,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加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抵制不文明行為。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道德教育,加強文明行為的教育、引導,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人物、先進模範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
第十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禮儀,愛護公共財物;
(二)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尊老愛幼,扶弱助殘,家庭和睦,鄰里團結;
(三)保護生態環境,綠色低碳生活,節約公共資源,維護公共衛生,分類投放垃圾;
(四)言行舉止文明,衣著得體;
(五)注重個人衛生,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病時佩戴口罩;
(六)文明出行,遵守道路交通秩序;
(七)文明旅遊,愛護風景名勝和文物古蹟,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遵守景區景點秩序;
(八)文明經商,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九)文明就餐,適量點餐,拒絕浪費,使用公筷公勺;
(十)文明上網,不信謠傳謠,理性發言跟帖,拒絕網路暴力,自覺維護網路秩序;
(十一)尊師重教,立德樹人,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十二)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理性表達訴求,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
(十三)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等事宜,實行節地生態安葬,文明祭祀;
(十四)其他應當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災、助學等慈善公益活動;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三)合法適當、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見義勇為;
(四)依法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五)遇有突發事件時,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六)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並提供必要幫助;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七)其他應當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重點治理
第十二條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亂穿馬路、不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二)在車行道內招呼停車、等車、發放廣告、兜售物品等;
(三)在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低頭看手機、滯留、嬉鬧。
第十三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通行,違反規定逆向行駛;
(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或者人行橫道,不主動避讓行人;
(三)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滯留;
(四)駕駛電動腳踏車不佩戴安全頭盔;
(五)駕駛中手持使用通訊工具、牽引動物;
(六)違反規定載人載物,違反規定加裝雨蓬等裝置;
(七)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給電動車充電。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時,不減速慢行或者不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二)行經人行橫道時,不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
(三)行經積水路段時,不減速慢行;
(四)機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向車外拋物、吐痰;
(五)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喇叭或者變道;
(六)未按照交通標誌、標線停放車輛。
第十五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廢棄物,焚燒垃圾、冥紙,拋灑祭祀物品;
(二)違反規定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三)在禁、限區域內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城區河道、湖泊等禁止和限制水體內洗滌、游泳、垂釣;
(五)組織集會、娛樂、廣場舞、商業展銷等活動時,不合理選擇時間、控制音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不遵守限制作業時間,或者沒有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十六條 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有禁菸標誌的場所吸菸。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貫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全過程。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針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
第十九條 本市依法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
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有關政策時,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優惠、獎勵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 尊重和關愛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並在需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尊重和保護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的捐獻意願、行為和人格尊嚴。
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可以在血液臨床使用方面依法優先獲得優惠待遇。
保障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公共衛生設施,倡導良好飲食習慣,維護社會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衛生素質。
第二十二條 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強化網路空間治理、內容建設,加強網上正面宣傳,豐富網上道德實踐,引導積極向上的網路文化。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健全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加強思想道德、師德師風、校園文化、校園環境建設,營造安全、尚德、文明、健康的育人環境。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合理設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地點。
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對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破壞市容環境、損壞公共設施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的不文明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取證。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可以向政務服務熱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投訴、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投訴舉報平台,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及時查處、反饋結果,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對不文明行為依法進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城區河道、湖泊等禁止和限制水體內洗滌、游泳、垂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有禁菸標誌的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採取辱罵、威脅、侮辱、推搡、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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