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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體現新時代社會發展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遵循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建立健全文明創建制度體系,指導開展文明創建活動;
(三)定期督查、考核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情況社會調查;
(四)受理並按規定處理有關建議、投訴、舉報;
(五)開展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落實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應當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傳承傳播包容、創新、唯實、自強的黃石精神,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九條 公民應當注重文明禮儀,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衣著得體,不在公共場所袒胸赤膊;
(二)不說髒話粗話,不在公共場所喧譁;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
(四)禮讓和幫助老、弱、病、殘、孕、幼;
(五)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不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酗酒、鬧酒;
(七)不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動;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講究公共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生活垃圾,按規定分類投放;
(三)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外出時佩戴口罩;
(五)不非法買賣、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人不闖紅燈,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二)駕駛車輛禮讓行人,主動讓行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
(三)駕駛機動車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不隨意穿插變道;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闖紅燈,不隨意穿行、逆行;
(五)駕駛、乘坐機車、電動腳踏車時佩戴安全頭盔;
(六)停放車輛不堵塞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盲道和公交專用車道、站點;
(七)不在公共運輸工具內進食,不干擾駕駛員駕駛;
(八)不從機動車內向外拋灑物品;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自然遺蹟、文化遺蹟和旅遊設施。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用餐、適量點餐、合理消費。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配備公筷公勺,並以適當方式引導顧客使用,推廣分餐制。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配合開展診療活動,自覺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不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不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不編造、傳播虛假、低俗信息,不傳送騷擾信息,不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飼養寵物,做好寵物日常管理,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飼養犬只的,應當遵守養犬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在禁養區內飼養犬只,不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攜帶犬只出戶應當使用犬鏈(繩)牽引,即時清除或者清理產生的糞便。
禁養區和限養區的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區生活規範,不在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區域堆放物品、停放電動車或者給電動車充電,不從建築物內向外拋灑物品,不在陽台、窗戶外沿擺放或者懸掛物品。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十八條 本市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文明規範;
(二)尊師重教、崇智尚學,培育教育新風;
(三)尊老愛幼、互敬互愛,弘揚家庭美德;
(四)鄰里團結、互幫互助,構建和諧鄰里;
(五)簡約適度、綠色低碳,合理利用資源;
(六)保護環境、關愛自然,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七)崇尚節儉、移風易俗,文明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八)友善交流、禮貌用語,在公共場合使用國語;
(九)國家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
第十九條 鼓勵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鼓勵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支持具備急救技能的人員對需急救者實施現場緊急救護。
鼓勵設立愛心服務站,為環衛工人等戶外工作人員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水、飯菜加熱、遮風避雨等便利。
第二十條 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按照有關規定表彰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並為其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醫療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及遺體。獻血者、捐獻者及其直系親屬可以在臨床用血、人體器官(組織)移植等方面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 鼓勵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支持建立開展志願服務的保障、激勵制度,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志願服務組織依照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鼓勵開展扶貧、濟困、助殘、助學、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參與人員的合法權益,當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困難時,慈善組織可以優先給予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全民科普、全民健身、全民閱讀、全民藝術普及和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及優良家風培育活動。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創建機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激勵保障機制,加強不文明行為綜合整治和查處協調聯動力度。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單位和個人踐行文明行為規範提供基礎保障,做好交通、環境衛生、無障礙、公益宣傳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指導、督促學校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
學校、幼稚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提升師生文明素養。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網路安全監管和公共秩序維護,依法制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破壞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文明出行宣傳,在重點地段設定監控設施,及時曝光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志願者登記註冊管理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推行文明簡約的婚俗禮儀和節地生態的殯葬方式。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普及疾病預防和健康科學知識與技能,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依法勸告、制止、查處與城市管理相關的不文明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加強車輛跟蹤管理和日常養護。
第三十二條 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監督管理,制定網際網路文明行為規範,完善網路不文明信息監管機制,及時制止和妥善處置網路不文明行為,培育健康向上向善的網際網路文化。
第三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四條 視窗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根據服務對象、服務範圍等制定文明服務規範,規範設定服務視窗,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文明用語、禮貌待人、規範服務。
汽車站、火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商場、醫院、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設定文明引導標識和禁菸標識。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要求和入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不文明行為。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激勵機制,依法處理有關舉報,及時反饋處理情況,並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舉報內容經調查屬實的,可以按規定給予獎勵。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公益宣傳,對不文明行為開展輿論監督。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景點景區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對經營管理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屬於違法行為,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單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噪音值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不予勸阻、制止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出戶未使用犬鏈(繩)牽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只。未即時清除或者清理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或者清理,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的,有關執法單位可以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並根據違法行為人完成社會服務情況,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對違法行為人的罰款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執法單位除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外,可以將處罰情況報相關部門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並可以通報至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行政執法,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以威脅、推搡、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行政執法人員或者不文明行為勸阻人、舉報人的;
(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未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泄露投訴人、舉報人信息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 日起施行。
公告
黃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0年第8號
黃石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6月23日通過的《黃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2020年7月24日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黃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7月31日
解讀
10月1日,《黃石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的制定,填補了我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地方立法空白,對全市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市民文明素養;推進城鄉文明建設、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和城鄉品質具有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基本道德規範轉為法規條文
整部《條例》共六章四十五條,著眼我市實際,對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倡導與鼓勵的文明行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條例》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就強調“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第二條對文明行為進行界定時,明確文明行為是“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體現新時代社會發展進步的行為”;在第三條工作原則中強調“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在第二章“文明行為基本規範”中規定“公民應當遵守社會主義道德”。
《條例》注重把這些基本道德規範轉化為法規條文,彰顯鮮明的價值導向,通過立法推動誠實守信、見義勇為、志願服務、孝親敬老等行為,不斷提高地方立法精細化水平,促進我市城鄉文明建設。
規範文明行為引領文明風尚
《條例》分為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倡導與鼓勵、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關於文明行為基本規範,《條例》突出地方特色,推進黃石精神入法入規。一方面,《條例》突出重點,聚焦民眾關切和文明建設難點問題,列項詳細規定文明禮儀、公共衛生、文明出行三大方面的突出不文明行為,單獨設定條文對文明旅遊、文明用餐、文明就醫、文明上網、文明飼養寵物等方面提出要求。另一方面,《條例》適應社會需求,結合疫情防控實際,在地方立法中先行規定“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外出時佩戴口罩”等內容,並對配備公筷公勺、推廣分餐制等方面提出要求。
關於倡導與鼓勵,《條例》堅持道德引領,列舉了全市倡導的美德義行,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條例》回應社會關切,針對當前社會上“不敢扶”的現象,《條例》鼓勵助人為樂,推進形成互幫互助的社會氛圍;《條例》注重政策支持,依法保障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相關優先、優惠待遇和表彰、獎勵等政策支持措施;《條例》突出全民參與,專門設定條文鼓勵和支持開展全民科普、全民健身、全民閱讀、全民藝術普及等活動。
關於實施與監督,《條例》一是強化制度供給,在全市建立健全文明創建機制、目標責任制和激勵保障機制;二是明確部門職責,針對教育、公安、城管、民政、衛健、網信等重點單位,梳理完善各自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和重點任務;三是突出示範引領,聚焦視窗服務、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特殊行業和單位提出更高要求,引領社會風尚;四是突出社會監督,搭建社會參與平台,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激勵機制,並對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和經營管理單位的勸阻、制止義務等方面提出要求。
關於法律責任,《條例》對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僅作銜接性規定。同時,根據促進類立法的特點,《條例》設定了參加社會服務折抵行政罰款處罰的規定,並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特點、情節,審慎設定法律責任。
違反條例規定會受相應處罰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有關執法單位除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外,可以將處罰情況報相關部門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並可以通報至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
《條例》規定,對於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噪音值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對於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而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違反規定的吸菸行為不予勸阻、制止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攜帶犬只出戶未使用犬鏈(繩)牽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犬只。未即時清除或者清理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或者清理,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另外,《條例》還創造性地設計了社會服務折抵罰款的規定,彰顯了法規的科學化、人性化。《條例》在第四十二條中明確指出,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的,有關執法單位可以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並根據違法行為人完成社會服務情況,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對違法行為人的罰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