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黃岡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黃岡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0月23日黃岡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黃岡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黃岡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6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與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時代新風,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的統一領導,實行自治、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建立健全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公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協調、督促和檢查。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各類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制定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並將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的要求,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引導,並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投訴、舉報。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文明行為規範
第六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熱愛祖國,積極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奏唱、播放、使用國歌。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不斷提升個人品德和文明素養。
第七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破壞公共廁所設施,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
(三)不亂扔口香糖、菸蒂、果皮、紙屑、快遞包裝、餐盒(筷)等廢棄物;
(四)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時合理避讓他人;
(五)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時正確佩戴口罩;
(六)依法接受傳染病調查、檢驗、樣本採集、隔離治療等措施,配合流行病學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七)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破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在城市綠地、公園、景區等區域採摘花果;
(二)不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不非法捕獵、運輸、販賣、購買、加工、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三)不在禁止的區域露天燒烤食品,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物質;
(四)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亂堆、亂倒、混投;
(五)組織、參加娛樂、健身等活動,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控制音響設備音量,自覺清理活動產生的廢棄物,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六)其他愛護生態環境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參加娛樂觀賞活動時遵守秩序和禮儀,與他人保持適當距離,不喧譁吵鬧、粗言穢語、袒露身體;
(二)使用電梯先下後上,行經樓梯或者天橋等設施時有序通過;
(三)尊醫重衛,文明就醫,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通過合法途徑和程式處理醫療糾紛,維護正常醫療秩序;
(四)尊師重教,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五)不高空拋物,不在陽台、室外晾衣架上擱置危險物品,防止建築物的附屬物、懸掛物或者擱置物掉落造成損害;
(六)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駕乘機動車時不向車外拋灑物品;車輛經過積水路段、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指示燈的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在行人通過時應當停車禮讓;夜間行駛應當正確使用遠光燈;
(二)駕乘電動腳踏車時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按照劃定的車道行駛,不超速、逆行、搶道;
(三)愛護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文明使用、規範停放;
(四)行人過馬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通道,不闖紅燈、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使用手機、遊戲機等電子設備;
(五)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不破壞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革命遺址遺蹟,自覺維護紀念英雄烈士的環境和氛圍;
(三)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不在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上塗寫、刻畫;
(四)服從景區景點管理,不擅自進入尚未開放的區域和景區、景點遊玩,不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五)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主動維護社區秩序,參與文明社區建設,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在共用區域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二)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占用他人車位,不妨礙他人正常通行;
(三)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時,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四)不擅自接拉電線,不在建築物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五)其他維護社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鄉村文明,保護鄉村環境,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喪事宜,自覺抵制人情風,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二)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及時清理畜禽糞便;
(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不在道路上打場曬糧、堆放柴草、土石等雜物;
(四)不向水體及岸邊排放污水、傾倒垃圾;
(五)遵守鄉村規劃,不違法建造、改造房屋;
(六)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維護網際網路安全和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編造、傳播虛假、低俗、暴力等不良信息;
(二)不侮辱、誹謗、騷擾他人,不煽動網路暴力輿論;
(三)不泄露、傳播、篡改他人的私密信息;
(四)不從事網路詐欺、賭博等非法活動;
(五)其他維護網路安全和秩序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勤儉節約、珍惜糧食,文明用餐、合理消費,踐行“光碟行動”,制止餐飲浪費,主動使用“公筷公勺”取餐,自助分餐用餐。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引導消費者適當合理點餐、文明健康就餐。
第十六條 單位、個人應當文明養犬,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按照規定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
(二)按照規定申辦養犬登記證、領取犬牌;
(三)不在禁養區內飼養犬只,不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攜犬只外出應當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五)攜犬只外出應當使用束犬鏈,不攜帶犬只乘坐公共汽車或者進入幼稚園、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商場、超市、賓館、餐飲店、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
(六)攜犬只乘坐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駕駛員的同意;
(七)攜犬只乘坐電梯時,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尖峰時間,並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
(八)其他文明養犬的行為規範。
軍警犬、助殘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禁養區和限養區的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犬只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扶貧幫困、慈善捐助、扶危救難;
(二)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三)通過捐資、出資、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革命遺址遺蹟等文物資源的保護利用;
(四)樹立低碳綠色環保生活理念,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五)開展全民閱讀、全民健身活動;
(六)在流行性疾病多發季節或者醫院、商場、超市、車站、碼頭、農貿市場等人流密集場所,主動做好個人防護;
(七)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關愛睏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等特殊群體。
建立志願服務保障激勵制度。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和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建立社會心理服務機構,完善社會心理服務體系、疏導機制和危機干預機制,開展人文關懷活動,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形式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及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等在村(居)民公約及管理規約、協會章程中約定文明行為相關內容,倡導村(居)民及業主、協會成員共同遵守。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目標,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宣傳科學理論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豐富文化生活,推動移風易俗,倡導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引導民眾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
第二十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公共設施,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施:
(一)公共運輸站台、站點配套設施和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停車泊位、綠化、照明等市政設施;
(三)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和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垃圾中轉站等環衛設施;
(四)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
(五)體育場(館)、圖書館、影劇院、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廣告欄、宣傳欄、電子顯示屏等宣傳設施;
(七)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設施。
上述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管理維護,保證設施完好、正常使用、整潔有序。
第二十七條 公安、衛生健康、林業、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依法制止和查處不文明行為。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師德師風和學風建設,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二十九條 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網路文明建設,完善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對網路不文明行為進行監管。
第三十條 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金融、郵政、通信、醫院、公共運輸等視窗服務行業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行業規範,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質量,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第三十一條 物流配送企業、網際網路外賣企業應當建立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交通承諾書,促進本企業相關人員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第三十二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傳播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現象,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發揮榜樣示範引領作用。
第三十三條 公園、廣場、景區、車站、商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和城市公交等公共運輸工具,應當利用自身廣告資源,刊播公益廣告,營造文明向上的社會氛圍。
第三十四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
物業、保全、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設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微信公眾號和網站等方式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機制,對舉報的有關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並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不聽勸阻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城市綠地、公園、景區等區域採摘花果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侵害;造成花草樹木嚴重損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損失,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向車外拋灑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不按照規定減速或者禮讓行人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故意破壞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的,由公安機關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相關執法部門申請參加社會服務,經執法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威脅、侮辱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龍感湖管理區、白蓮河示範區管委會參照本條例關於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歷時一年有餘,經過多次調研、修改、審議等程式,3月1日起,《黃岡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是黃岡市第一部精神文明建設領域的地方性法規。
  黨的十九大提出,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我市制定《條例》,就是從制度層面探索文明入法、德法共治,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進而推動全市精神文明建設制度化、法治化,不斷提高全市依法治理水平。
  《條例》由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10月23日通過,並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11月27日批准。《條例》緊緊圍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起草,共六章四十五條,分別為總則、基本文明行為規範、鼓勵與促進、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運用“法律”武器,明確了公民在生態環境、公共衛生、交通出行、社區秩序、文明用餐等多個方面的行為規範,具有鮮明的規正和導向作用。
  《條例》有針對性地將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測評的重要指標內容納入其中,將前期創建工作的許多成功經驗總結於內,進一步轉化、固化為可操作可執行的法規條款,為更好地開展創建工作夯實了制度基礎和法治保障。
  今年是《條例》的貫徹施行宣傳普及年。市委宣傳部和市創文指揮部將組織開展以“我知曉、我行動、我示範”為主題的宣貫活動,一季度一主題,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式宣傳普及《條例》,以法治建設助推黃岡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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