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由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全文,

發布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3〕4號
《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昌都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7日通過,經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日

全文

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3年10月27日昌都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引領文明風尚,加強民族團結,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分工負責、各方協同配合、公眾參與踐行的工作機制,堅持以人為本、德法兼治、正面引導、獎懲結合的工作原則,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形成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氛圍。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各項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重大問題,及時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開展情況。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考核等具體工作:
(一)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建立文明行為表揚、獎勵、扶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模範予以幫扶,並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監督,及時發現、糾正和制止不文明行為。
(三)建立市、縣(區)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徵集和測評等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四)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引導,組織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實施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培育文明鄉風。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通過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方式進行投訴、舉報,以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受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和答覆,不得泄露舉報人、投訴人、意見建議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可能對其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信息,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投訴人、意見建議人。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教育工作者、志願者、社會公眾人物、視窗服務人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傳播媒介應當通過刊播公益廣告等多種方式,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報導文明模範事跡,依法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維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繼承和弘揚“兩路精神”“老西藏精神”,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第十條 本市倡導下列文明行為,形成文明公約:
(一)熱愛祖國、熱愛家鄉;維護統一、反對分裂;維護團結、共建和諧。
(二)遵紀守法、恪守公德;維護秩序、見義勇為;秉承公道、弘揚正氣。
(三)尊師重教、崇尚科學;學習知識、提高素質;破除愚昧、摒棄陋習。
(四)愛崗敬業、勤奮工作;廉潔奉公、誠實勞動;鑽研業務、守正創新。
(五)講究衛生、美化市容;綠化家鄉、保護環境;愛護公物、珍惜資源。
(六)舉止文明、態度和藹;誠實守信,依法經營;胸襟寬廣、禮貌待人。
(七)擁軍愛民、關心孤殘;扶危濟困、熱心公益;尊老愛幼、樂於助人。
(八)飲酒有度、理性節制;著裝整潔、儀容得體;自尊自重、維護形象。
(九)夫妻和睦、互敬互愛;孝敬父母、關心子女;鄰里和氣、互幫互助。
(十)鍛鍊身體、強健體魄;科學生活、合理消費;文明健康、自強自律。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循文明禮儀、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不爭吵謾罵,不使用粗言穢語;
(二)購物購票、等候服務和進出各類公共場所時依次排隊,不加塞、不擁擠;乘坐升降電梯先出後進,乘坐自動扶梯靠右站立,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三)開展廣場舞、文藝表演、體育鍛鍊、商業促銷以及其他民眾性活動時,遵守活動規定,服從現場管理,控制好相關活動設施音量,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四)維護街道整潔,不違反規定在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愛護公共設施,不擅自改變公共設施的用途,不損毀、侵占市政公用設施設備,不躺臥公共座椅;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愛國衛生運動,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愛護市容環境,維護市容整潔,嚴格遵守垃圾分類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垃圾,不亂扔垃圾、雜物,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增強公共衛生意識,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注意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並主動與他人保持社交距離;
(三)依法接受傳染病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措施,配合流行病學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不在學校、醫院、車站、商場、會場、餐館等公共場所室內以及公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五)不在樹木、地面、建(構)築物和其他公共設施上亂刻畫、亂塗寫、亂張貼;不在城鎮建(構)築物臨街外牆面晾曬、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的物品;
(六)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弘揚勤儉節約傳統美德,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防止食品浪費,文明用餐,提倡使用公筷公勺,減少一次性餐具使用;
(二)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抵制擺闊、攀比、低俗陋習,文明殯葬、祭奠,不隨意焚燒、拋灑祭奠物品;
(三)禁止非法獵捕、買賣、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四)不參與色情、賭博、封建迷信、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動;
(五)遵守飼養寵物的相關規定,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不虐待、遺棄寵物,攜帶寵物出戶的,應當束鏈牽領或者採取其他約束措施,主動避讓他人,及時清理寵物糞便;
(六)從事經營活動時,誠信守法,態度謙和、以禮待客;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駕駛車輛應當主動避讓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通過斑馬線時應當禮讓行人,行經積水路段減速慢行;不隨意變道搶行逆行,不加塞插隊,不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瀏覽信息、觀看視頻,不違規使用燈光、喇叭,不向車外拋灑物品,不違規載人載物;
(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有序上下,不搶座、不霸座,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以及攜帶嬰兒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干擾正常駕駛,不在車廂內食用刺激性氣味食品,不乘坐非法營運車輛;
(三)服從交通勸導,不亂穿馬路,不翻越交通隔離護欄,不在車行道內行走、招攬乘車,不在機動車道上使用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代步工具;
(四)規範有序停放車輛,不侵占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和他人車位;臨時停靠路邊的,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旅遊管理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和旅遊設施,不噴塗、刻畫、貼上、攀爬,不違反規定拍攝、觸摸;
(三)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的引導和管理,不從事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遵守醫療秩序,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
(二)尊重他人隱私,保持就診距離,不影響醫務人員為他人診療;
(三)發生醫療糾紛時,通過合法途徑處理,不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不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愛國主義教育,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保密規定,不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主動保護國防設施;
(二)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在英雄烈士紀念園(館)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場所瞻仰、祭掃、參觀時,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淨的環境和氛圍;
(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從建(構)築物中向外拋擲物品,不違法搭建,不侵占公共場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
(二)進行裝修裝飾、聚會聚餐、健身歌舞等活動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三)遵守電動車輛管理有關規定,電動車輛不進入電梯,不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不私拉亂接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路,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網路行為規範,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剽竊他人作品,不編造、散布、傳播虛假、暴力、低俗、淫穢信息;
(二)誠信友好交流,尊重他人隱私和人格,不通過發帖、跟帖、評論、人肉搜尋等方式侮辱、誹謗、欺詐、恐嚇他人;
(三)利用網際網路發布、傳送廣告,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使用網路;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本市鼓勵實施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緊急救助;
(二)自願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以及遺體,無償獻血;
(三)積極參與植樹造林、修橋鋪路、扶貧濟困、扶老助殘、助學賑災等公益活動;
(四)設立愛心服務點,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五)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社會治理、文明勸導等志願服務活動;
(六)參與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的宣傳、保護工作;
(七)文明、理性煨桑,不亂掛經幡;
(八)其他應當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公共服務設施:
(一)道路(橋樑、隧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交站台、交通信號燈及標誌標線、交通監控系統、停車泊位等交通、市政設施;
(二)道路、街道、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等公共區域的照明設施;
(三)公共廁所、垃圾收集清運設施、防污排污設施等環境衛生設施以及環衛工人臨時休息設施;
(四)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誌設施;
(五)消防栓、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消防設施;
(六)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七)其他公共服務設施。
公共服務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功能完好、運行正常、整潔有序、乾淨衛生。
鼓勵有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向社會開放停車場、食堂、廁所、文化體育和科教等內部設施。外來人員在使用相關設施時,不得影響開放單位正常工作秩序。
鼓勵臨街酒店、賓館、飯店、書店等經營場所的廁所對外免費開放。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盲道、緣石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改造納入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政務大廳、機場、車站、醫院、景區景點、大型商場、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在地面顯著位置設定“一米線”,按照規定標準配套建設(設定)無障礙衛生間、母嬰室。
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保證無障礙設施功能完好、安全可靠、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居民社區、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服務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和管理區域的安全巡查、衛生保潔,保持小區整潔有序,引導社區文明行為,及時發現和制止不文明行為。對實施不文明行為不聽勸阻的,向相關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規劃、設定電動車集中充電場所。已建成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服務管理者規範設定電動車集中充電點。
鼓勵居住小區安裝電子門禁、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加強小區人員、車輛管理服務,對高空拋物、亂扔垃圾、張貼小廣告等不文明行為進行實時監控、及時勸阻糾治。
第二十四條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科學合理投放運營車輛,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修復、清理損壞和廢棄車輛。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帶頭作用,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入職培訓、任職培訓、崗位培訓、服務規範、行業協會章程等內容。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列入教育教學內容,開展文明校園創建活動,鼓勵和表揚文明行為,培養師生良好文明習慣。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設定宣傳欄、榮譽牆等設施,或者在投放公益廣告時,宣傳文明行為先進模範,鼓勵和支持本單位職工參加文明行為先進模範評選活動。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時代楷模、道德模範、身邊好人、見義勇為人員和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模範。
第二十七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方式,探索建立文明行為激勵制度。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金、物資或者提供其他服務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激勵制度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依託全國志願服務系統,建立完善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註冊、記錄、評價以及保障激勵機制。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保障。
城市社區、政務大廳、機場、車站、醫院、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場館、文明實踐所、文明實踐站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建設(設定)有人員、有項目、有管理的志願服務站(點),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設備和便民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傳播媒介依法開展文明行為正面宣傳和負面曝光。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招募社會監督員、文明引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監督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不文明行為,相關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採用拍照、錄像、視頻監控、詢問筆錄等方式予以取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情節惡劣的,有關部門、單位在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同時,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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