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促進文明行為,制止不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推進社會和諧進步,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23日
  • 批准時間:2018年4月2日
  • 施行時間:2018年6月1日
條例全文,草案說明,

條例全文

(2017年11月23日撫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三章 鼓勵和支持
第四章 實施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各司其職、社會參與、重在養成、獎懲並舉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文明創建工作總體布局,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開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施情況;
(四)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宣傳、表彰等活動;
(五)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對有關部門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建議、投訴;
(六)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七條公民應當遵紀守法,明禮誠信,自覺遵守市民公約、公序良俗等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活動;
(二)文明節慶,文明婚喪嫁娶,文明、安全祭祀;
(三)自覺保護環境,垃圾分類投放,低碳生活、綠色出行,主動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舉止文明,遵守公共禮儀,公共場合衣著得體,輕聲接打電話,不大聲喧譁;
(五)語言文明,不說粗話髒話;
(六)飲食文明,不鋪張浪費,不酗酒滋事;
(七)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使用電梯先下後上;
(八)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
(九)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
(十)爭創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風,夫妻恩愛,家庭和睦,敬老愛幼,鄰里和諧。
第九條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
(二)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搭建設施;
(三)飼養動物未採取安全措施,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利用網路發布、傳播虛假、低俗、淫穢等違法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遵守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
(二)從建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亂倒垃圾、污水;
(四)利用店鋪和攤點經營,不履行清掃保潔義務;
(五)在公共場所組織集會、跳舞、演唱等活動,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水域內從事洗滌、洗澡、游泳等活動;
(七)在公共運輸工具、電梯等室內公共場所吸菸;
(八)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九)在禁止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樹枝、枯草,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塑膠、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十)在城區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十一)餐飲服務中未有效採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
(十二)其他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一條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道路上拋灑物品;
(二)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逆向行駛,違規使用遠光燈,深夜通過城區鳴放高音喇叭,違規停放、超車,超速超載,違規變更車道,違規占用人行道、專用車道,行經人行橫道時不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
(三)駕駛非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逆向行駛,違規在機動車道、人行道內行駛,違規停放、載人載物;
(四)行人闖紅燈,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五)不給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行;
(六)其他違反交通文明規範的行為。
第十二條遵守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規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擅自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開窗,破壞或者改變房屋外觀;
(二)侵占公共綠地等場地種植蔬菜、圍合庭院;
(三)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移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改變其用途;
(四)裝飾裝修房屋影響他人生活;
(五)占用防火間距,占用、阻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六)在市區內違規飼養家禽、家畜;
(七)其他違反社區公共文明規範的行為。
第三章 鼓勵和支持
第十三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十四條鼓勵開展文明單位、文明視窗、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加扶貧、濟困、救孤、賑災以及助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鼓勵企事業單位等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
鼓勵和支持公民見義勇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確認、獎勵、保護、優撫、救助等權益保障工作。
鼓勵自願無償獻血和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或者組織, 有關單位可以給予捐獻者適當補貼。捐獻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臨床用血、造血幹細胞移植、人體器官及組織移植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落實文明行為表彰獎勵記錄製度,按照當事人自願原則,由相關單位和組織將表彰獎勵情況記入個人檔案和個人信用記錄,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關愛扶持政策,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第十七條鼓勵單位在招考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見義勇為人員、文明市民、優秀志願者、無償獻血奉獻獎獲得者等先進人物。
第四章 實施和監督
第十八條市、縣(區)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通報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開展情況。
聯席會議由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定期召集。
第十九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和文藝團體,應當開展專題宣傳、發布公益廣告或者演出優秀劇目等,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條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相關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措施,加強本行業、本單位文明行為引導工作,樹立視窗文明形象。
第二十一條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健全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培養師生文明習慣。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最佳化醫療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患溝通,維護公平和諧就醫環境。
第二十三條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
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工作機制。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可以對不文明行為和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並告知投訴人、舉報人處理結果,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行政執法部門可以通過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對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不文明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予以曝光,但不得曝光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不得曝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相關責任部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文明指數測評體系的要求,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社會調查,做好民意徵集和測評等工作並公布測評結果,定期發布本地文明行為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曝光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舉報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撫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013年12月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明確要求:“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實踐中,落實到立法、執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個方面,用法律的權威來增強人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自覺性”,指出“注重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關要求上升為具體法律規定,充分發揮法律的規範、引導、保障、促進作用,形成有利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好法治環境”。2014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可見,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相關要求上升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範體系,是對中共中央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要求的具體落實,對我市形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制保障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意義。
二是實現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常態化、法治化、規範化的題中之義。近年來,撫州市城市環境、城市形象有了很大的改觀,城市品質有了較大的提升。2013年、2014年先後成功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省級衛生城市,2016年4月撫州市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江西省第五屆文明城市”稱號。當前,我市正紮實有序推進國家衛生城市創建工作,創建氛圍濃厚,效果顯著,在文明城市創建管理體制、工作機制、方法載體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經驗。把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取得的成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通過立法加以固化,建立長效機制,對實現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常態化、法治化、規範化非常有必要。
三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提升社會文明水平的現實需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軟實力的競爭更多的是市民文明素質上的比拼。近年來,撫州市民文明素養與道德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但是,市民不文明現象仍然大量存在。今年3月份,市文明辦在市統計局的協助下,在全市範圍內展開立法調查問卷活動。據統計: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機車和電動車不按交通指示燈通行,電動車超載,安裝各式防曬傘,機動車濫用遠光燈;高空拋物、車窗拋物;亂貼亂寫、亂扔垃圾、占道經營、亂排油煙;公共場所吸菸等問題位列不文明行為榜單前列,亟待解決。
同時,從調研情況看,市民要求通過立法來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規制的呼聲很高。在調查問卷所列舉20項不文明行為,其中18項不文明行為均有超過50%的調查對象認為要通過立法進行規制。因此,加強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是進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養、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客觀需要。
二、起草過程
《撫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列為撫州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項目後,市委、市政府、市人大高度重視,全方位的給予幫助和指導,使得條例的立法工作順利進行。由市文明辦牽頭,市法制辦、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等26家單位組成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市文明辦聘請江西三松律師事務所法律專家組成起草專班,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今年3月份,市文明辦、起草專班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工委、市法制辦組成聯合立法調研組,開展了深入系統的調查研究。市委常委、副市長羅國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余建平召集調研工作部署會,並率調研組先後赴杭州和武漢市調研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工作,學習外地立法經驗。
與此同時,立法調研組採取開放積極、兼容並蓄的態度,通過廣納民意、宣傳引導尋求共識。3月15日,全市開展“立法調查問卷”活動,編制網路版和紙質版《立法調查問卷》,採取線上線下多種方式進行立法調查,全市總計發放調查問卷十萬份。市文明辦先後組織召開5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各縣(區)同志和社會各界代表等參加的立法座談會,並分別向各市區文明辦和政府部門書面徵求意見。3月至5月,市委常委、副市長羅國良與市政府法制辦堅持每月召開一次立法調度會。5月底,草案送審稿正式報送市法制辦進行審查。6月6日,市法制辦以書面徵求意見函的形式向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市人大、市政協徵求意見,並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7月11日,市法制辦會同立法調研組赴臨川區開展立法座談會。7月14日,市法制辦會同市直部門、部分專家召開立法論證會,討論條例草案中合法性問題。在此基礎上,市法制辦按照合法性、合理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等立法原則,對送審稿從篇章結構、主要條款設定、措施合法性、立法技術規範等方面進行反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討論稿,並再次發給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徵求意見,使法規最大程度地匯聚各方智慧,使各項規定更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6章,共38條,分別為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鼓勵和支持、實施和監督、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內容。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
一是規定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文明創建工作總體布局,形成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分工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三條);二是規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條例》實施,並明確其職責(第四條);三是明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和公民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明確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第五條)。
(二)關於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即市民需要做到的基本文明行為,《條例(草案)》從倡導和禁止兩大方面,分公共秩序、公共環境衛生、公共運輸、社區四個領域作了具體規定:
1.條例確立了市民總的文明規範,即公民應當明禮誠信、遵紀守法、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及其他有關文明行為規範,尊重公序良俗(第六條)。
2.從正面倡導市民作出十項文明行為。如移風易俗、保護生態環境、遵守公共禮儀、語言文明、遵守文明旅遊規範、遵守職業道德、促進文明家庭建設等(第七條)。
3.禁止性行為規範。
一是公共秩序文明方面。針對市民反映強烈的廣場舞噪音擾民、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向建築物外拋廢棄物、露天燒烤、亂堆亂掛、網際網路不文明行為等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規制(第八條)。
二是公共環境衛生文明方面。第一款規定公民不得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內吸菸、不得隨地吐痰或亂扔垃圾、不得損壞公共設施;不得亂塗亂畫或亂張貼、不得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等九項不文明行為。第二款針對臨街店鋪經營者、固定攤點經營者、流動攤點經營者的清潔義務,對城市餐飲經營者排放煙塵的行為,對臨街施工的行為都提出明確要求(第九條)。
三是交通文明方面。對駕駛機動車、乘客和非機動車的駕駛員以及行人四種主體的不文明交通行為進行規制(第十條)。
四是社區文明方面。對亂搭亂建;侵占公共綠地種植果蔬;占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通道口;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違規飼養家禽家畜等社區內不文明行為進行規制(第十一條)。
(三)關於文明行為的鼓勵和支持
《條例(草案)》從六方面對文明行為鼓勵支持措施進行明確,一是規定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正常開展(第十二條第一款);二是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各種方式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十二條第二款);三是鼓勵開展文明單位、文明視窗、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文明服務品牌等創建工作(第十三條);四是鼓勵慈善公益、志願服務、見義勇為、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或組織(第十四條);五是規定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和關愛扶持政策(第十五條第一款);六是逐步建立文明行為記錄檔案(第十五條第二款);七是鼓勵單位在招考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文明先進人物(第十六條)。
(四)關於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施和監督
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聯席會議召集主體(第十七條);設定文明宣傳、文明培訓、文明教育專門條款,為形成濃厚的崇尚文明的社會氛圍,提高市民文明行為能力創造基礎條件(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明確各工作場所、經營場所內不文明行為的勸阻主體(第二十一條);分別從交通、城市建設管理、市場、醫療、鄉村社區、住宅小區六方面設定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的文明引導責任(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七條);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五種監督方式進行了明確,分別是投訴舉報、曝光、輿論監督、視察檢查、測評考核(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二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除倡導性行為規範外,《條例(草案)》中規定的不文明行為,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已有法律責任規定,所以,沒有增設新的法律責任。為契合撫州實際,根據立法調查問卷和徵求意見反映結果,對突出問題分十五項進行具體列舉,內容主要涉及交通出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第三十三條)。為了體現本條例“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第三十四條設立了社會服務折抵罰款制度,規定違法行為人因觸犯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的,可以自願申請參加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活動,經行政執法部門認可的,可以折抵相應罰款,社會服務活動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此外,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也不申請參加社會服務折抵罰款的,規定應當將處罰決定記入當事人個人信用記錄,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三十五條)。為保護不文明行為勸阻人、舉報人,明確了打擊報復勸阻人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明確了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予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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