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上饒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上饒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於2021年6月25日通過,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1年7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上饒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1年7月28日
全文,

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倡導
第三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四章  保障與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推動文明上饒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高質量發展考核體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落實、評估考核。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公職人員、先進模範、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帶頭示範,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投訴或者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二章 文明行為倡導
第九條  傳承紅色基因,倡導下列行為:(一)弘揚方誌敏精神,培育崇高理想信念;(二)接受紅色教育,參加紅色研學,講好紅色故事;(三)學習、宣傳、弘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四)愛護紅色文物,勸導、舉報破壞紅色文物的行為;(五)向相關部門提供、捐獻紅色文史資料或者紅色文物。
第十條  維護公共秩序,倡導下列行為:(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言行得體、注重禮儀,不袒胸赤膊、不說髒話、不大聲喧譁、不爭吵謾罵;(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為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不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時控制音量;(三)購物購票、等候服務和進出各類公共場所時有序排隊,保持合理間距;(四)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行走;(五)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等室內公共場館,將手機等電子設備調至靜音狀態;(六)遇到糾紛爭執等意外情況時,主動協助維護現場秩序,不圍觀、不起鬨。
第十一條  崇尚低碳、健康生活,倡導下列行為:(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合理備餐、點餐、取餐,剩餐打包,杜絕餐飲浪費;(二)購物自備環保袋;(三)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節約用紙;(四)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五)參加民眾性健身運動和全民閱讀活動等文體活動。
第十二條  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自覺抵制非法宗教活動。
第十三條  培育和傳承優良家風。倡導孝老愛親,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互相扶持;倡導與鄰為善,和睦相處。
第十四條  倡導簡辦婚喪喜慶事宜,反對鋪張浪費,反對盲目攀比,抵制高額彩禮、低俗婚鬧。
第十五條  鼓勵參加慈善捐助、扶貧幫困、扶老助殘、支教助學、義演義診、心理救助等公益活動。
第十六條  鼓勵成年人採取正當、有效方式見義勇為。
第十七條  鼓勵無償獻血,鼓勵無償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第三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維護公共環境,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愛護公共設施,不擅自改變公共設施的用途;(二)愛護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菸蒂、包裝袋等廢棄物;(三)愛護花草樹木,不破壞草坪、綠籬、花卉、樹木等植被;(四)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五)遵守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節日慶典等公共活動秩序,服從現場管理;(六)開展廣場舞、商業展銷、家庭聚會娛樂等活動時,合理選擇時間、場地,控制音量;(七)夜間和午間不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活動,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八)不亂貼亂畫、不亂搭亂建、不亂拉亂掛,不在樓道里堆放物品;(九)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十)文明如廁,大小便入池,便後沖水;(十一)攜帶寵物出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即時清理寵物排泄物;(十二)其他維護公共環境的文明行為規範。前款所稱夜間是指二十時至次日八時的期間,午間是指十二時至十四時的期間。
第十九條  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佩戴口罩。(二)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三)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做好個人防護,配合落實公共衛生管理措施;呼吸道傳染病疫情期間按照規定佩戴口罩。(四)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車輛、行人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二)車輛、行人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三)車輛、行人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四)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五)駕駛車輛行經積水路段減速慢行,避免路面積水飛濺妨礙他人;(六)駕駛人或者乘車人不實施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向車外拋撒物品;(七)車輛上下乘客時規範停靠,避免妨礙他人通行;(八)行人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用的,靠路邊行走;(九)文明使用網際網路租賃交通工具;(十)車輛在公共停車泊位按照標示的方向入位停放;(十一)其他文明出行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文明經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誠信經營,禮貌待客;(二)明碼標價,保質保量;(三)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出店經營,保持門前整潔衛生;(四)計程車、網約車等客運車輛駕駛人不欺客宰客、無故拒載和載客途中拉客甩客;(五)其他文明經營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文明上網,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路暴力;(三)抵制網路謠言,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四)不利用網路編造、發布和傳播低俗、淫穢、暴力、恐怖信息以及其他不良信息;(五)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文明旅遊,尊重旅遊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遵守景區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醫務人員應當文明行醫,因病施治,合理醫療;患者及其陪同人員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機構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第四章  保障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並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志願服務站點。機場、車站、醫院、景區景點、大型商場、政務大廳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無障礙設施,配備母嬰室;鼓勵配備愛心座椅、輪椅、自動體外除顫儀等便民設施設備。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非工作日向社會公眾開放停車場、廁所和運動場所;鼓勵沿街賓館、飯店、商鋪等經營性場所向社會公眾開放廁所。
第二十六條  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教育工作人員做到舉止文明、服務熱情、工作規範,樹立視窗文明形象。
第二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將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內容融入教育、教學過程,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提升師生文明素養;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預防校園欺凌和暴力。
第二十八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制定文明行為公約或者在村規民約中列入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內容,動員村(居)民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文明宣傳和輿論監督。在公園、廣場、機場、車站、景區景點、農貿(集貿、批發)市場等人員集中的區域,應當發布、刊播宣傳文明行為的公益廣告。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宣傳科學理論和黨的政策,培育踐行主流價值,豐富活躍文化生活,推動移風易俗,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一條  鼓勵建立各類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和參與志願服務活動,促進志願服務活動常態化。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員,協助宣傳文明行為,勸導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三條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開展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的評選表揚活動,對生活有困難的先進人物給予幫扶。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對獲得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公布,適時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現象予以曝光。曝光影響惡劣的不文明現象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文明行為規範,法律、法規對其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