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促進預拌砂漿發展管理辦法

《上饒市促進預拌砂漿發展管理辦法》已經第69次上饒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月25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促進預拌砂漿發展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持續推進我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有效治理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進一步保護環境,提高綠色生產、文明施工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上饒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工程建設項目(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住宅、家裝等小型建設工程除外),分階段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應當使用預拌砂漿,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專業工廠生產的乾拌砂漿或者濕拌砂漿。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是指需要使用建築砂漿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需要使用砂漿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市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負責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部門做好日常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預拌砂漿工作發展。
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管、市場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工作。
第二章 促進措施
第五條 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城鄉規劃,符合《上饒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布點方案》布點要求,符合《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管理辦法》,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 市工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實際,適時發布、調整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的相關生產技術規程。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貫徹落實使用預拌砂漿的設計標準、施工技術規程、預算定額標準和標準圖集。負責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現場監督管理。
第八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預拌砂漿企業納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做好建設和生產期間的環保監管。加強對現場攪拌砂漿產生粉塵、噪聲污染的查處。對未取得上饒市預拌砂漿企業布點方案核准的企業不予進行環評,並對環保違法企業進行查處。
第九條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預拌砂漿合法生產企業的預拌砂漿質量和計量管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和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應明確提出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在編制招標檔案、工程量清單及工程標底時應標明預拌砂漿使用量,設計部門應將預拌砂漿列入工程概、預、決算。
第十一條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具備如下生產條件和生產能力:
(一)生產流程採用自動化控制,生產數據同步記錄,保
存時間不低於兩年;
(二)生產工藝和使用原材料質量、運輸及儲存方式符合《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中相關要求,應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質量和計量管理,出廠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計量要求,並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企業年生產能力20萬噸以上,並具備保持持續生產的能力;
(四)企業內部試驗室中廠區內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檢(試)驗環境和技術人員、檢(試)驗人員符合《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中的相關要求,並取得試驗室人員能力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禁止現場砂漿的建設工程項目,符合下列規定
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砂漿:
(一)需要使用特種砂漿的;
(二)預拌砂漿運輸工具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三十噸的。
第十三條 逐步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到2021年底,我市基本實現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第一階段:從2021年2月1日起,上饒市中心城區規劃區範圍內5000平方米以上建設工程項目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二階段:從2021年7月1日起,上饒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所有建設工程項目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三階段:從2022年1月1日起,其他縣(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城區範圍內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四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使用預拌砂漿;購買預拌砂漿應當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契約,註明驗收條款、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
第十六條 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服務。應當依法對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範圍內生產和使用現場攪拌砂漿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執法並曝光。
第十七條 加強對生產預拌砂漿的企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工信、住建、市管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對質量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在建工程項目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和施工現場監管,對不按照規定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定期發布預拌砂漿市場指導價格,引導預拌砂漿價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勵有序競爭,嚴禁串通漲價、無理壓價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公安交警部門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申請確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提供通行便利,及時辦理通行手續。獲準通行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以及限定的速度通行,並在指定的地點、區域停靠。
第二十一條城管部門負責對影響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的預拌砂漿運輸行為和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防止拋撒、滴漏,保持車輛清潔。
第二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可申報納入省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本省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目錄。依法加強質量、計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並對出廠的產品質量負責。
為確保工程質量,建設工程項目可優先使用納入省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本省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目錄的預拌砂漿產品。
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的管理機構報送生產、銷售的有關統計報表和相關資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依照《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罰。
(一)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預拌砂漿而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建設單位按照每立方米砂漿處以一百元罰款,或者按每噸袋裝水泥處以三百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繳納罰款的,責令限期足額繳納,對拒不補繳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預拌砂漿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為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上饒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進一步推動我市節能減排、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推動全市預拌砂漿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上饒市促進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二、起草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上饒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起草。
    三、任務目標
進一步減少城市粉塵污染,提高建築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推動我市預拌砂漿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主要內容
《上饒市促進預拌砂漿發展管理辦法》共分為四章二十六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行業主管部門及監管部門在預拌砂漿管理過程中的職責。
第二章 “促進措施”。明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規範、必備的生產條件和生產能力,工信、住房與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管、市場管理、公安交警等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職能,各地逐步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時限、可現場攪拌砂漿的情形等。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明確各管理服務部門對預拌
砂漿行業日常監督管理的責任,構成一個閉合的管理服務體系。
第四章“法律責任”。明確違反本《管理辦法》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並對本辦法的實施日期做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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