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縣預拌砂漿管理實施細則

《沭陽縣預拌砂漿管理實施細則》是沭陽住建局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沭陽縣預拌砂漿管理實施細則
  • 索 引 號:014313462/2016-00071
  • 發布機構:沭陽住建局
  • 百科編審:沭陽行政事務公告群
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縣預拌砂漿發展步伐,加強文明施工現場管理,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江蘇省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和《宿遷市發展預拌砂漿管理規定》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稱的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劑、摻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產企業經計量、拌制後,通過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
第三條 縣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所有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沭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依據職能負責全縣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發展預拌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政策法規,負責預拌砂漿在全縣的推廣和套用以及“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措施的落實。
(二)編制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引導預拌砂漿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對砂漿生產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三)負責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人員的培訓和物流配送企業的培育。
(四)負責發展預拌砂漿政策的宣傳。
(五)負責建築市場質量把關,對建設工程預拌砂漿施工現場和使用過程實行質量監督。
(六)負責對建設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和各項協調服務工作,對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的單位作出相應的處罰。
第五條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開工建設項目應當全部使用預拌砂漿,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根據有關規定應當由建設或施工單位在工程招標前提出現場攪拌請求,報縣住建局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交通條件限制等原因,預拌砂漿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砂漿累計使用總量在一百噸以下的;
(四)現場預拌砂漿應當採取有效的防塵、防污水排放等措施,符合環境保護、市容衛生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 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和使用,應嚴格執行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13-2005)及國家其他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接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試驗室資質驗收,未取得相關資質的砂漿企業不得向市場供應其產品。
第七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企業和在本縣銷售預拌砂漿的市外生產企業,均應按《江蘇省預拌砂漿企業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蘇經貿環資﹝2008﹞488號)規定取得省有關部門的備案或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得向市場供應、銷售預拌砂漿產品。已完成備案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提請省有關部門撤銷備案:
1.因企業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2.所提供的申請備案資料嚴重失實的;
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4.因產品質量原因,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
5.用戶投訴量大,經查證確實存在產品質量問題的。
第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嚴格履行供貨契約,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預拌砂漿產品,因產品質量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事故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 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日常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新建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配備先進的工藝裝備和實驗檢測設備。乾混砂漿企業年設計生產能力不低於10萬噸;濕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達到預拌混凝土企業二級及以上生產資質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獲得項目立項批文,取得核定企業名稱後,應到縣住建局辦理備案手續,具體備案程式按照《江蘇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蘇經信節能〔2011〕1130號執行。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要配置必要的儲存、運輸設施,乾拌砂漿的散裝設施發放能力應當達到80%以上。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 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適用下列規定:
(一)在編制概(預)算時,應當註明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等相關要求;
(二)屬於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標明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
(三)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的等級;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予審查通過;
(五)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的要求使用預拌砂漿;
(六)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
第十五條 預拌砂漿使用單位不得向沒有經過縣住建局備案登記的企業購買預拌砂漿;使用乾拌砂漿的工程項目,應當全部使用散裝乾拌砂漿。
第十六條 凡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違反本細則未經批准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責令其停工整頓、限期改正。同時,該工程不得參加工程評優活動。(包括省、市文明工地、魯班獎、揚子杯和項羽杯)。
第十七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建設責任主體應按《沭陽縣預拌砂漿管理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積極推廣和使用預拌砂漿。
1、建設單位應在設計任務書和施工招標檔案中明確提出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並按照預拌砂漿的費用編制、審核工程預算和決算。
2、設計單位對所有新設計項目,應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設計說明內容之中。
3、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應按照預拌砂漿的費用報價;在施工時嚴格執行《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13-2005)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積極編制預拌砂漿施工工法。
4、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的現場管理,對必須使用而未使用預拌砂漿的,應當責成施工單位予以糾正;施工單位拒絕糾正的,應及時向建設單位、質量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預拌砂漿使用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滿足預拌砂漿儲存要求的容器(也可由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提供)。儲存期超過3個月的乾拌砂漿,必須經重新檢測後方可使用。
第十九條 為保證預拌砂漿施工質量,使用單位應配備滿足預拌砂漿施工機具,並將預拌砂漿檢測報告、質量證明書等相關資料列入工程項目技術檔案。
第二十條 預拌砂漿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契約30日內,要將契約原件拿到縣住建局市場科備案,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30日內,應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使用預拌砂漿的原始發票。預拌砂漿實際使用量低於工程應使用的部分,視為現場攪拌(不含經批准進行現場攪拌的部分),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返。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不使用預拌砂漿的相關責任單位,由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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