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促進預拌砂漿發展辦法

《景德鎮市促進預拌砂漿發展辦法》已經2022年4月25日景德鎮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景德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4月29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市促進預拌砂漿發展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景德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持續推進我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有效治理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進一步保護環境,提高綠色生產、文明施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城市規劃區內所有工程建設項目(農民自建住宅、家裝等小型建設工程除外),分階段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應當使用預拌砂漿,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專業工廠生產的乾拌砂漿或者濕拌砂漿。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是指需要使用建築砂漿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需要使用砂漿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區)工業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預拌砂漿工作發展。
第二章  發展措施
第五條  市及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建、規劃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鄉發展規劃、預拌砂漿需求量以及道路運輸負荷等實際情況,按照布局合理、保護環境的原則,編制並公布預拌砂漿企業布點方案。
新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布點方案布點要求,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實際,適時發布、調整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的相關生產技術規程。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貫徹落實使用預拌砂漿的設計標準、施工技術規程、預算定額標準和標準圖集,負責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現場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生產期間的環保監管。
第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預拌砂漿合法生產企業的預拌砂漿質量和計量管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應明確提出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在編制招標檔案、工程量清單及工程標底時應標明預拌砂漿使用量,設計部門應將預拌砂漿列入工程概、預、決算。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具備如下生產條件和生產能力:
(一)生產流程採用自動化控制,生產數據同步記錄,保存時間不低於兩年;
(二)生產工藝和使用原材料質量、運輸及儲存方式符合《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中相關要求,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質量和計量管理,出廠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計量要求,並接受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企業內部試驗室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檢(試)驗環境和技術人員、檢(試)驗人員符合《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內部試驗室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要求,試驗室人員取得崗位能力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禁止現場砂漿的建設工程項目,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砂漿:
(一)需要使用特種砂漿的;
(二)預拌砂漿運輸工具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工程建設項目水泥使用量在30噸以下的;
現場攪拌砂漿應當採取有效的防塵、防污水排放和隔音降噪措施,符合環境保護、市容衛生管理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等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逐步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到2022年底,我市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第一階段:從2022年7月1日起,景德鎮市中心城區規劃區範圍內5000平方米以上建設工程項目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二階段:從2022年12月1日起,景德鎮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所有建設工程項目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三階段:2023年1月1日前,樂平市、浮梁縣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城區範圍內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四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設計檔案的要求使用預拌砂漿。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服務,依法對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範圍內生產和使用現場攪拌砂漿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執法。
第十七條  加強對生產預拌砂漿的企業產品質量監督,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對質量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在建工程項目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和施工現場監管,對不按照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定期發布預拌砂漿市場指導價格,引導預拌砂漿價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勵有序競爭,嚴禁串通漲價、無理壓價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  公安交管部門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申請確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在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應提供通行便利,及時辦理通行手續。獲準通行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以及限定的速度通行,並在指定的地點、區域停靠。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影響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的預拌砂漿運輸行為和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防止拋撒、滴漏,保持車輛清潔。
第二十二條  鼓勵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積極申報列入《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列入《目錄》的生產企業和使用《目錄》公布的產品的企業,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銷售的有關統計報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依照《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關於預拌砂漿布點方案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預拌砂漿而未使用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建設單位按照《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商務部、建設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指出,全國中心城市、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全國文明城市等要積極創造條件,分期分批開展禁止在施工現場使用水泥攪拌砂漿工作。為規範城市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有效減少揚塵污染,提高建築施工現代化水平,實現資源綜合利用,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促進文明施工,制定我市促進預拌砂漿發展辦法。
二、重要意義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生態文明發展指示精神,全面踐行“綠水青山”理念,切實鞏固我市“雙創”成果,全力支持景德鎮國家陶瓷文化傳承創新試驗區建設。我市作為歷史文化名城以及特色旅遊城市,更應該注重綠色發展,注重人與環境和諧共生。規範城市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從直接效果看,是減少揚塵污染、保證建築工程質量以及提升建築施工現代化水平;從長遠發展來看,對促進我市節能減排、實現資源綜合利用,切實推進我市環保工作能夠起到實實在在的作用。
三、“禁限”期限
第一階段:從 2022年7月1日起,景德鎮市中心城區規劃區範圍內 5000平方米以上建設工程項目禁止現場攪拌漿。
第二階段:從 2022年 12月1日起,景德鎮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所有建設工程項目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三階段: 2023年1月1日前,樂平市、浮梁縣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城區範圍內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四、部門職責
1.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砂漿發展和套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對違反預拌砂漿企業布點方案的依法責令改正;對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範圍內現場攪拌砂漿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2.加強對生產預拌砂漿的企業產品質量監督,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對質量進行檢查;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在建工程項目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和施工現場監管,對不按照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罰。
五、哪些情況可以進行現場攪拌砂漿
禁止現場砂漿的建設工程項目,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砂漿:
1.需要使用特種砂漿的;
2.預拌砂漿運輸工具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3.工程建設項目水泥使用量在30噸以下的;
現場攪拌砂漿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市容衛生管理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等有關規定,做好防塵、防污水排放和隔音降噪措施。
景德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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