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

《雲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9月25日審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13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文字號: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8號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建設綜合規定
修訂條例,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修訂條例

2013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發展和扶持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水泥生產和使用應當堅持發展散裝、限制袋裝的原則,並通過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工作。
第二章 發展和扶持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環保、安全生產、促進發展的要求,編制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專項規劃,依法報請批准後實施。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專項規劃,制定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項目,應當按照散裝水泥發放能力不低於總生產能力70%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未達到總生產能力70%的,應當採取措施逐步達到。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製品(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九條 州(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條件的縣(市、區)、鄉(鎮)政府所在地以及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並分期分批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三)施工現場30公里範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供應的;
(四)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200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漿使用總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範圍外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裝水泥:
(一)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水泥的;
(三)施工現場50公里範圍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
(四)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50噸的。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在農村的推廣和套用,支持農村散裝水泥銷售網點和中轉配送站、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站建設。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發展和套用散裝水泥的信息化和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投資項目在立項、用地、資金、集料資源使用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發展和套用散裝水泥的信貸支持力度,優先為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貸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推動有關市場主體加大對發展和套用散裝水泥的資金投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企業給予相關稅收優惠。
鼓勵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建築廢棄物等固體廢棄物;經依法認定利用固體廢棄物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可以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所得稅優惠。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十五條 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個人研究開發散裝水泥生產和套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產品。生產企業當年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扣除。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企業執行國家鼓勵類電價政策,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
第十七條 運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需要通過禁行路段或者因施工需要在禁止停車的地點臨時停車的,憑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定辦理相關通行手續,在確保全全和符合環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運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除依法不允許其繼續行駛的情形外,應當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後再行處理,違法行為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省實際,調整和公布散裝水泥生產和套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制定本省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設計、施工、驗收等工程建設技術規程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應當符合全省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專項規劃、當地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實施方案,按照公開、透明、擇優的原則,實行公平準入,並向縣級以上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
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
第二十一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執行國家標準化、計量、質量管理等規定,確保產品質量合格,計量準確。
縣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質量、計量的監督管理,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本行業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散裝水泥生產和套用的單位及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管理,確保生產、運輸、儲存等設施設備以及生產經營場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從事散裝水泥生產和套用的單位及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如實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管理的規定,確保噪聲、粉塵、廢水等排放符合有關標準。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檔案的建築節能和環保專篇中註明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未註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得審查通過;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投標檔案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列明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並按照要求進行施工;
(三)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情況進行監理;
(四)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將項目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套用情況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並出具專項驗收報告。
第二十五條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人免費進行業務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使用取得從業資格的專用車輛駕駛人。
第二十六條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的宣傳培訓、信息諮詢等服務,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產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噸袋裝水泥處3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漿處100元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條例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需要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後,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
本條例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劑、摻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產企業經計量、拌制後,通過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後方可開工建設的工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發展散裝水泥、推廣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是對傳統的水泥生產和使用方式的重大變革,是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一項重要措施。據統計,每萬噸散裝水泥,可節約包裝材料60噸、標準煤153.29噸,減排粉塵100.5噸、二氧化碳450噸、二氧化硫0.333噸;每萬立方米預拌混凝土,可節約水泥800噸,節約標準煤133.09噸,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1800噸;每萬噸預拌砂漿,可節約水泥430噸,節約標準煤71.53噸。
我省高度重視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推廣套用工作,1998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出台了《雲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對促進我省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看,我省散裝水泥的發展套用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水平比較低。如2011年全國平均水泥散裝率為51.78%,上海達到96.54%,北京達到93.88%,浙江達到76.54%,江蘇達到78.12%,遼寧達到52.54%等,我省只有33.93%,低於全國平均水平。二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對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21號)提出:“落實發展散裝水泥的政策措施,從使用環節入手,進一步加大散裝水泥推廣力度”。要求進一步推廣套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這些工作涉及到建材生產、建築施工、物流運輸等多個環節,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化的工程,現有的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三是由於我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沒有得到廣泛套用,傳統的現場拌合、人工配料十分普遍,存在配方難保證、質量不穩定、生產效率低、新技術難於套用和環境污染嚴重等問題,有的甚至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對建設工程質量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給廣大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潛在威脅。因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認真總結省人民政府規章實施情況,借鑑其他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雲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對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推動我省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保護生態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根據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計畫,省工業信息化委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查。省法制辦按照有關立法程式,書面徵求了16個州(市)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到曲靖市、昭通市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立項論證會、徵求意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和協調會,上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會同省工業信息化委、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了反覆修改完善,充分吸收採納了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了條例草案報批稿,在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2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5章38條,分別為總則、發展和扶持、管理和服務、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管理主體和職責
根據當前我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設定不盡統一的情況,為了使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發展和套用做到管理科學、責任明確、有效實施,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關於發展和扶持的措施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推廣和套用,離不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政策扶持和引導。條例草案從政策扶持和禁止行為等方面作了相關規定。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和套用散裝水泥的信息化和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投資項目在立項、用地、資金、集料資源使用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在農村的推廣和套用,支持農村散裝水泥銷售網點和中轉配送站、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站建設。同時規定了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的資金補助、信貸支持、稅收優惠、科技支撐、交通便利等方面的鼓勵扶持措施。二是明確了州(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條件的其他縣(市、區)、鄉(鎮)政府所在地以及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並分期分批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具體範圍和時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同時根據管理實際,對確因預拌混凝土、砂漿無法運達、生產企業無法供應、運距過遠、使用量不大等4種特殊情況,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具體情形和辦理程式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關於管理和服務
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離不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科學管理和周到服務。針對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在項目建設、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條例草案規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質量、計量、價格的監督管理,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省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省實際,調整和公布散裝水泥生產和套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本省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設計、施工、驗收等工程建設技術規程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的宣傳培訓、信息諮詢等服務,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7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雲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與財經委及時進行了交接,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的審議意見建議,開展了二審立法調研,分別召開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論證會、相關部門和行政相對人論證會,與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工信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9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應鮮明地將“發展散裝水泥”作為立法原則。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三條中“限制袋裝、鼓勵散裝”修改為“發展散裝、限制袋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鄉鎮人民政府發展套用散裝水泥的職責。經研究,在條例草案第五條中增加“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工作”作為該條第三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按照國家關於清理各類表彰獎勵項目的要求,建議刪除條例草案中關於表彰獎勵的規定。經研究,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六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對“距離、用量等限制性條件的設定”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雲南實際,應當作深入調研,科學論證。經徵求十六個州市意見,並借鑑其他省市的規定,結合各方面的意見,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的規定是符合我省實際的。因此,除了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中“100公里”修改為“50公里”外,其他限制性規定未做改動。同時,根據國家關於減少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刪除了這兩條中行政審批的規定,並分別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合併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十條,使條文邏輯結構更為合理。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關於運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的規定,有歧義且無實際意義。第二款關於對運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給予通行便利的規定過於原則。經調研論證,並與省公安廳法治總隊、省交警總隊共同研究,刪除了上述表述,並增加“運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或者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除依法不允許其繼續行駛的情形外,應當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後再行處理,違法行為人應當予以配合”的內容,作為該條第二款。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的審議意見以及調研收集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對一些條款的邏輯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財經委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財經委和有關部門進行了協商。修改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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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雲南省出台了《雲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違反條例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噸袋裝水泥處300元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漿處100元罰款;未按照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繳。拒不繳納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規定,州(市)級政府所在地和有條件的縣(市、區)、鄉(鎮)政府所在地以及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並分期分批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以下4種情況可現場攪拌:包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特種砂漿,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施工現場30公里範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供應的;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200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漿使用總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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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雲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將於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屆時,違規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將會受到重罰。
2012年,雲南省水泥年產值約240億元,生產量8013萬噸,包裝水泥量達到5370萬噸,由此消耗包裝材料近33萬噸,產生包裝費用約16億元,水泥損失約300萬噸。
雲南省工信委副巡視員謝曉陽說,發展散裝水泥,推廣套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是對傳統水泥生產和使用方式的重大變革,可以節約能源資源,合理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條例》的頒布實施,不僅為促進雲南省散裝水泥的發展和套用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而且對雲南省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規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製品(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州(市)政府所在地、有條件的縣(市、區)、鄉(鎮)政府所在地、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並分期分批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範圍外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及政府投資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違規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每噸袋裝水泥處300元罰款;違規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漿處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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