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在2010.11.29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1月29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1月29日
為了確保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如期實現,保證國家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現行有效的175件規章和226件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根據清理結果,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下列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1、將《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未經批准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場所周邊距離範圍的規定》(雲政發[1990]166號)第一條第一款中的“昆明、西雙版納、思茅、德宏、保山、昭通的機場,昆明火車站、昆明火車北站、開遠火車站、曲靖火車站、東川火車站”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場、火車站”;第四款中的“地、州、市、縣的看守所”修改為“省、州(市)、縣(市、區)的看守所”。
2、刪去《雲南省治安聯防暫行規定》(雲政發[1992]138號)第二十六條。
3、刪去《雲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第十一條第二款。
4、將《雲南省殘疾人優待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對農村的貧困殘疾人應當免徵本人土地承包費。”
5、將《雲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促進辦法》(雲政發[2003]107號)第十二條修改為:“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新辦農業企業的,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對下列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關於“徵用”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徵用”
6、《雲南省公路綠化管理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號)第十條
7、《雲南省林地管理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8、《雲南省擁軍優屬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第七條
9、《雲南省種畜禽管理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號)第七條
10、《雲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辦法》(雲政發[2009]58號)第十五條
(二)將下列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11、《雲南省國家建設徵用集體耕地辦理“農轉非”的規定》(雲政發[1991]111號)名稱和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12、《雲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雲政發[1993]56號)第三條
13、《雲南省契稅實施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第七條
14、《雲南省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規定》(雲政辦發[2004]68號)第三條、第四條
15、《雲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移民資金管理辦法》(雲政辦發[2005]101號)第七條
16、《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08]24號)第四條
三、對下列規章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規章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7、《雲南省地名管理實施辦法》(雲政發[1989]212號)第五十九條
18、《雲南省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實施辦法》(雲政發[1990]140號)第二十二條
19、《雲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雲政發[1992]19號)第十六條
20、《雲南省地質勘查設施保護暫行規定》(雲政發[1992]250號)第十三條
21、《雲南省地質勘查臨時用地損害補償暫行規定》(雲政發[1993]42號)第三十二條
22、《雲南省宗教事務管理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第三十二條
(二)對下列規章中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具體規定作出修改
23、將《雲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雲政發[1992]19號)第十七條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式辦理”修改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程式規定”。
四、對下列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引用法律法規規章名稱或者條文不對應的規定作出修改
24、將《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雲政發[1986]155號)第八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雲南省實施辦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25、將《雲南省公園管理辦法》(雲政發[1988]111號)第二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6、將《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細則》(雲政發[1991]81號)第九條中的“《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修改為“《保密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一條中的“《保密法》第十六條”修改為“《保密法》第十九條”;第五十八條中的“《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暫行規定》”修改為“《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
27、將《雲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雲政發[1992]19號)第三條第(三)項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8、將《雲南省建築消防監督管理辦法》(雲政發[1992]47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修改為“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第三條、第三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9、將《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法規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第二十三條中的“《法規規章備案規定》”修改為“《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30、將《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第十五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31、將《雲南省陽宗海旅遊度假區環境保護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32、將《雲南省宗教事務管理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修改為“《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修改為“《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
33、將《雲南省燃氣管理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第三條第二款中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修改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4、將《雲南省行政賠償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
35、將《雲南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防震減災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號)第十三條中的“《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修改為“《地震監測管理條例》”。
36、將《雲南省行政獎勵暫行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第一條中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修改為“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第七條第(一)項中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九條”;“《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第三條”修改為“《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第五條”。
37、將《雲南省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試行)》(雲政發[2003]9號)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中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修改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五、對下列規章中與上位法明顯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38、刪去《雲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雲政發[1985]49號)第六條。
39、將《雲南省勞動教養審批、複議工作暫行規定》(雲政發[1991]209號)第七條中的“依照一九八四年兩高、兩部《關於辦理勞改犯、勞教人員犯罪案件中執行有關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修改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0、刪去《雲南省實施〈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辦法》(雲政發[1993]3號)第五條。
41、將《雲南省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第三條修改為:“符合《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為普通標準住宅:
(一)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
(二)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
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者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達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時,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42、將《雲南省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號)第十四條中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3、刪去《雲南省人才流動管理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第八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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