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13年12月16日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文號:發改委2013年第5號令
- 發布機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文日期:2013-12-16
- 施行日期:2013-12-16
發布令
附屬檔案
序 號 | 類別 | 名稱及文號 | 發文單位及日期 | 修改內容 | 修改後內容 |
1 | 規章 | 《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 16 令) |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 年 12 月 9 日 |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要求,未達到規定回採率的,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回採率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 違反本規定要求,未達到規定回採率的,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回採率的,責令停止生產。 |
2 | 規章 | 《生產煤礦回採率管理暫行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 17號令) |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 年 12 月 9 日 | 第二十八條“生產煤礦未達到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採區回採率標準的,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達標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 生產煤礦未達到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採區回採率標準的,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達標的,責令停止生產。 |
3 | 規範 性文 件 |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水電建設管理主要河流劃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04]1716 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4 年 8 月 19 日 | 第二條中的“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 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 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
4 | 規範 性文 件 |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風電場工程前期工作有 關 規 定 的 通知 》( 發 改 辦 能 源[2005]899 號) |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5 年 5 月 9 日 | 刪去第十一條中的“一般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管理由所在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百萬千瓦級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未經許可,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風電場預可行性研究工作”。 | |
刪去第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