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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8號)修改以及《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廢止,為維護法制統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現決定:
對《廣州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和《廣州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兩部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1)。
對《廣州市職工傷病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和《廣州市市區出租小客車管理辦法》兩部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市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項目
2.市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項目
附屬檔案1
市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項目
一、刪除《廣州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中“(不含用地單位應承擔的工作)”的表述。
在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本條第一款所稱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單位應當承擔的工作。”
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經認定土地閒置滿1年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標準計收土地閒置費”修改為“經認定土地閒置滿1年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下列標準計收土地閒置費;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有償收回閒置土地。”增加一項作為本款第五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經批准臨時用作停車場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閒置期間累計滿2年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二、將《廣州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規範行政備案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將第三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備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備案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將第四條修改為:“行政備案的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將第五條修改為:“本市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備案事項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刪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將第九條改為第六條,並修改為:“擬對行政備案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規定行政備案的事項、實施機關、程式、期限、需要報送的材料和報送形式。
行政備案報送材料應當逐一列明,不得以其他有關材料替代,不得要求報送與備案事項無關的材料和通過信息共享機制能夠獲取的材料。”
將第十一條改為第七條,並修改為:“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期限實施行政備案,不得以行政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包括實施行政備案的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八條,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五條,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 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
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九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將行政備案的事項、依據、程式、期限以及需要報送的全部材料目錄和備案示範文本等在其辦公場所、網站以及本市相關網路公示平台公示。”
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條,並修改為:“對依法需要進行行政備案的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規定期限報送備案。”
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一條,並修改為:“行政備案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
報送文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向備案報送人免費提供行政備案報送文書的格式文本。”
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二條,並修改為:“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對報送材料進行核對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報送事項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或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備案報送人,並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行政備案機關的,應當告知備案報送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二)報送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該允許備案報送人當場更正,報送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備案報送人需補正的有關材料,備案報送人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材料的,可以參照本款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備案報送人以現場方式報送材料的,行政機關應噹噹場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書面回執;備案報送人以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方式報送材料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備案報送人。”
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三條,並修改為:“備案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的,備案報送人應當依法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原備案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四條,並將第二款修改為:“行政備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備案事項,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備案事項,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遵守相關保密性規定。”
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六條,並將第二款修改為:“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調閱備案報送人相關材料。”
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十九條,並刪除第二款。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報送行政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備案實施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規定報送備案或者變更備案的;
(二)備案報送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報送備案的;
(三)備案報送人未履行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材料的。”
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並修改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備案報送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備案報送予以接受的;
(三)不在辦公場所、網站以及本市相關網路平台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四)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備案報送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明知備案報送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而予以接受或者事後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備案,擅自收費的;
(七)未遵守相關保密性規定的。”
附屬檔案2
市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項目
一、《廣州市職工傷病勞動能力鑑定辦法》(2012年6月27日市政府令第74號公布)
二、《廣州市市區出租小客車管理辦法》(1997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1997〕第15號公布;根據2005年1月13日市政府令〔2005〕第1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85號第二次修正)
廣州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
(2010年1月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許可權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閒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閒置土地的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建設、農業、國有資產、林業和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本辦法的實施。
閒置土地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閒置土地的調查處理工作,並協助農業、林業和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對復耕、復綠的閒置土地及復耕、復綠狀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閒置土地檢查制度,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閒置的土地進行舉報或者反映情況。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閒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
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期限,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用地面積占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用地面積不足1/3或者已建設投資額(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總建設投資額(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是指超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通知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各類檔案的有效期或者規定期限,用地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的土地。
第六條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款規定期限延遲的,經核實後,受影響時段不計入規定期限。
前款所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造成規定期限延遲的行為包括:
(一)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因規劃調整不予受理用地單位規劃許可申請或者受理後延遲核發規劃許可檔案造成土地閒置的,但用地單位申請規劃許可時土地閒置已滿2年的除外;
(二)權屬不清或者不符合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約定交付土地條件,致使用地單位無法按期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文物保護、市政建設等原因書面告知用地單位停止施工造成規定期限延遲的,但因用地單位違法行為導致的除外;
(四)因國家相關政策重大調整造成規定期限延遲的;
(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其他行為造成規定期限延遲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單位應當承擔的工作。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動工開發是指房屋建設項目已實施基礎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已實施通水、通電、通道路和場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稱實施基礎施工是指經依法批准,實施建築物向地基傳遞荷載的下部結構的施工。
第二章 閒置土地的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閒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認定。
調查和處理閒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
第九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閒置土地調查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複製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用地審批檔案、土地權利檔案和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十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閒置土地調查,應當向用地單位發出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用地單位應當自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土地開發利用情況、相關證據和土地後續利用意見,書面報送調查部門。
用地單位在申請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或者辦理變更建設用地批准書時已書面確認土地閒置事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可以直接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無法開發建設或者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的,用地單位可以在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一)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發生之日起15日內;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屆滿60日前;
(三)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用地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證明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內啟動調查。
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查證屬實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順延期限的決定或者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情況複雜的,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聯合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審議後決定。
第十二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閒置土地調查中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閒置土地認定書》,並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屬於閒置土地的,應當書面告知用地單位。
閒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或者被採取保全措施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機關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第十三條 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應當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閒置土地處置方案經批准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向用地單位送達閒置土地處置決定書。
第十四條 經認定土地閒置滿1年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下列標準計收土地閒置費;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一)用地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出讓土地價款的20%計收土地閒置費;
(二)用地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劃撥土地價款的,按劃撥土地價款的20%計收土地閒置費;無劃撥土地價款的,按劃撥土地時土地使用權價格的20%計收土地閒置費。
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用作臨時綠地和廣場的,臨時使用期間免收土地閒置費;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用作停車場的,臨時使用期間按原計征標準的60%計收土地閒置費。
用地單位應當在繳納土地閒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閒置費。用地單位逾期不繳納土地閒置費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閒置費總額1‰的滯納金。
第二節 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處置
第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閒置,且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其處置包括下列方式:
(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自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
(三)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
(四)有償收回閒置土地;
(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按照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處置閒置土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用地單位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補充契約;土地增值的,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土地價款;同時,自閒置土地處置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中止計算土地閒置期間,閒置土地處置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繼續閒置的,土地閒置期間自規定期限屆滿次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以延長開發建設時間或者改變用途繼續開發建設的方式處置閒置土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二)符合產業用地政策;
(三)具備占總建設投資額30%以上的資金實力。
第十七條 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閒置土地,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安排臨時使用:
(一)由用地單位負責建設、養護臨時綠地、廣場等;
(二)臨時用作停車場。
經批准臨時用作停車場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閒置土地臨時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臨時使用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應當在30日內清理場地、完善開工相關手續並動工開發建設。
第十八條 已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閒置期間累計滿2年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節 未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處置
第十九條 處置未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限期完善建設用地手續,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後繼續開發建設;
(二)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第二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限期完善建設用地手續方式處置閒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採取協定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自閒置土地處置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繳納相關稅費,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
(二)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採取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閒置土地處置決定書要求在限期內完善出讓必備條件,並提出公開出讓申請。
閒置土地涉及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在辦理前款規定的相關手續之前,應當辦結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未完善建設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用地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且閒置期間累計滿2年的,政府可以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前期投入費用不予補償。
第四節收回閒置土地和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第二十二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式收回閒置土地或者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一)調查取證,認定事實;
(二)告知當事人擬作出收回閒置土地或者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四)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作出收回閒置土地或者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決定;
(五)將收回閒置土地或者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同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終止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同時告知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
(七)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閒置土地被收回或者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後,原用地單位仍然應當承擔其原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收回閒置土地或者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的原用地單位實際占用土地的,應當自閒置土地處置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按照閒置土地處置決定書的要求移交土地。
第二十五條 閒置土地因屬於下列情形而被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或者收回的,應當給予原用地單位補償:
(一)因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造成閒置土地的原用地單位無法按照閒置土地處置決定書要求限期完善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開發建設的;
(二)土地閒置未滿2年,但因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為導致土地不再具備動工開發建設條件的。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給予原用地單位補償的,按財政評審確認的前期投入計算貨幣補償額,實施補償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開支。
對依法設立抵押權或者被採取保全措施的閒置土地,收回或者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後應當給予原用地單位補償的,應當告知抵押權人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機關。
第二十六條 收回閒置土地或者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涉及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置:
(一)未實施征地補償的,土地歸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
(二)已實施征地補償的,應當納入政府儲備或者依法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其中,未完善征地補償手續的,由政府征地拆遷機構或者依法重新確定的土地使用者按照現行征地補償標準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 收回閒置土地或者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涉及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未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土地由被拆遷人使用;
(二)已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納入政府儲備或者依法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其中,尚未完成補償安置的,政府可以指定拆遷機構或者依法重新確定的土地使用者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收回閒置土地或者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前拖欠的臨遷費由被拆遷人依法向原拆遷人追償。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閒置土地能夠復耕,用地單位不履行復耕義務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土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用地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拒不交出其實際占用的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處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情節嚴重的;
(二)在處理閒置土地時,不依法送達相關文書,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收回閒置土地或者註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妨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廣州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
(2010年12月3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許可權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備案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備案,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加強行政監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報送其從事特定活動的有關材料,並將報送材料存檔備查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備案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備案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備案的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本市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可以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備案事項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第六條 擬對行政備案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規定行政備案的事項、實施機關、程式、期限、需要報送的材料和報送形式。
行政備案報送材料應當逐一列明,不得以其他有關材料替代,不得要求報送與備案事項無關的材料和通過信息共享機制能夠獲取的材料。
第七條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期限實施行政備案,不得以行政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包括實施行政備案的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八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備案。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根據便民原則,可以依法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備案。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或者事業組織和受委託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九條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將行政備案的事項、依據、程式、期限以及需要報送的全部材料目錄和備案示範文本等在其辦公場所、網站以及本市相關網路公示平台公示。
備案報送人要求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條 對依法需要進行行政備案的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規定期限報送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備案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
報送文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向備案報送人免費提供行政備案報送文書的格式文本。
第十二條 行政備案實施機關對報送材料進行核對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報送事項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或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備案報送人,並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行政備案機關的,應當告知備案報送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二)報送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該允許備案報送人當場更正,報送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備案報送人需補正的有關材料,備案報送人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材料的,可以參照本款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備案報送人以現場方式報送材料的,行政機關應噹噹場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書面回執;備案報送人以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方式報送材料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備案報送人。
第十三條 備案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的,備案報送人應當依法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原備案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需要掌握行政備案相關情況的,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提供。
行政備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備案事項,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開的備案事項,行政備案實施機關應當遵守相關保密性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及時對備案材料進行統計、存檔和核查,並根據核查情況開展後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備案事項進行後續檢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依法進行。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調閱備案報送人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備案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適當實施行政備案事項的活動,有權向上級行政機關、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條 報送行政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備案實施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規定報送備案或者變更備案的;
(二)備案報送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報送備案的;
(三)備案報送人未履行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材料的。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備案報送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二)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備案報送予以接受的;
(三)不在辦公場所、網站以及本市相關網路平台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四)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備案報送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明知備案報送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而予以接受或者事後不及時進行處理的;
(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備案,擅自收費的;
(七)未遵守相關保密性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