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是廣東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使省政府規章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省政府對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232項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60項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屬檔案1)
二、對13項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省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項目。
2.省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項目。
附屬檔案1:
省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項目
序號
規章名稱
發布(公布)、修訂日期、文號
說明
1
廣東省發展小水電暫行辦法
1983年1月11日
粵府〔1983〕8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所
替代。
2
廣東省公路渡口管理辦法
1987年8月7日粵府〔1987〕96號發布,1997年12月31日粵府令第33號修訂
1.制定依據《公路渡口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0〕第11號)已廢止;
2.主要內容已被《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4〕第9號)所替代。
3
廣東省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1987年9月8日粵府〔1987〕110號發布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於稅收徵收管理立法許可權的規定不一致。
4
廣東省鄉(鎮)運輸船舶
安全管理規定
1988年6月28日粵府〔1988〕111號公布,1997年12月31日粵府令第33號修訂,2004年7月26日粵府令第89號修訂
1.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相牴觸;
2.主要內容不符合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
5
廣東省水路運輸管理實施辦法
1988年10月15日粵府〔1988〕167號公布,2004年7月26日粵府令第89號修訂
1.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廢止;
2.主要內容與《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相牴觸。
6
廣東省能源利用監測管理辦法
1989年2月10日
粵府〔1989〕17號發布
1.制定依據《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國發〔1986〕4號)已廢止;
2.主要內容已被2003年公布的《廣東省節約能源管理條例》所涵蓋。
7
廣東省林業基金管理辦法
1989年4月11日
粵府函〔1989〕48號批准
主要內容已被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育林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9〕32號)所替代。
8
廣東省維護水庫移民土地山林房產權屬的若干規定
1989年6月6日
粵府〔1989〕76號發布
出台時間較早,有關政策已經發生變化,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9
廣東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
1989年9月20日
粵府〔1989〕125號發布
1.制定依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國發〔1987〕106號)已經被廢止;
2.主要內容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所涵蓋。
10
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管理辦法
1990年9月4日粵府〔1990〕75號發布,1997年12月31日粵府令第33號修訂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11
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考核辦法
1990年9月4日
粵府〔1990〕75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12
廣東省建築安裝企業跨地區施工管理辦法
1991年12月7日粵府〔1991〕150號發布,1997年12月31日粵府令第33號修訂
主要內容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號)、《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直部門權責清單(第一批)的決定》(粵府〔2014〕72號)相牴觸。
13
廣東省義務消防隊組織辦法
1992年6月10日
粵府〔1992〕69號發布
1.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已廢止;
2.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14
廣東省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
1992年9月19日粵府〔1992〕130號發布,1997年12月31日粵府令第33號修訂
1.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廢止;
2.主要內容與《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相牴觸。
15
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
1992年12月3日粵府〔1992〕163號發布,1997年12月31日粵府令第33號修訂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土地市場管理制度和方式已發生變化。
16
廣東省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1993年1月18日
粵府〔1993〕10號發布
制定依據《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國發〔1985〕94號)已廢止。
17
廣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建房工作暫行規定
1993年5月17日
粵府〔1993〕72 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軍休幹部住房制度已發生變化。
18
廣東省社會性、民眾性自然保護小區暫行規定
1993年6月7日粵府〔1993〕84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需要。
19
廣東省文物商業管理辦法
1993年6月23日粵府〔1993〕92號發布,2004年7月26日粵府令第89號修訂
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相牴觸。
20
廣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1993年7月21日粵府〔1993〕105號發布,1998年4月28日粵府令第36號修訂
主要內容已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等所涵蓋。
21
廣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1993年9月3日粵府〔1993〕140號發布,1997年12月31日粵府令第33號修訂
1.制定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已廢止;
2.主要內容已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所涵蓋。
22
廣東省醫療收費管理辦法
1994年6月21日粵府〔1994〕72號發布,1997年12月31日粵府令第33號修訂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醫療收費管理工作的需要。
23
關於查禁公路上三亂行為的命令
1995年1月24日粵府〔1983〕6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
24
廣東省勞動契約管理規定
1995年4月7日粵府〔1995〕22號發布,2003年5月13日粵府〔2003〕40號修訂
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相牴觸。
25
廣東省取水許可制度與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1995年7月31日
粵府〔1995〕67號發布,1998年1月18日粵府令第35號修訂
1.制定依據《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119號)已廢止;
2.主要內容已被《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所涵蓋。
26
廣東省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1995年8月14日粵府〔1995〕74號發布
與《中國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於稅收徵收管理立法許可權的規定不一致。
27
廣東省飛來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辦法
1995年9月26日粵府〔1995〕84號發布,1998年1月18日粵府令第35號修訂
主要內容與新的國家政策《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16〕17號)相牴觸。
28
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
1995年10月12日粵府〔1995〕85號發布,1998年4月28日粵府令第36號修訂
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所涵蓋。
29
廣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996年3月18日粵府〔1996〕20號發布,1998年1月18日粵府令第35號修訂
因郵電改革、郵電分家、政企分離,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郵政電信監管體制的實際。
30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
1996年4月1日
粵府〔1996〕27號發布,1998年1月18日粵府令第35號修訂
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所涵蓋。
31
廣東省水文管理辦法
1996年5月6日粵府函〔1996〕127號批覆
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水文條例》所涵蓋。
32
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1996年7月5日粵府〔1996〕55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機關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的實際。
33
廣東省爆破工程勞動安全管理規定
1996年8月5日
粵府〔1996〕67號頒布
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相牴觸。
34
廣東省縣級旅遊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1996年9月10日粵府函〔1996〕250號批覆
主要內容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所涵蓋。
35
廣東省核電廠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1996年9月28日粵府〔1996〕83號頒布,2002年5月28日粵府令第75號第一次修訂,2004年7月26日粵府令第89號第二次修訂
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民用核設施核事故預防和應急管理條例》所涵蓋。
36
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1996年11月1日
粵府令第3號發布
1.出台時間較早,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2.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不一致。
37
廣東省旅遊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1997年6月9日
粵府令第16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所涵蓋。
38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5日粵府〔1997〕85號頒布
1.制定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25號)已廢止;
2.國家和我省已制定規範公務員培訓的新規定。
39
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規定
1997年7月11日
粵府令第19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所涵蓋。
40
廣東省實施《水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細則
1998年4月2日
粵府函〔1998〕92號批准
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所涵蓋。
41
廣東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辦法
1998年5月19日
粵府函〔1998〕181號批覆
1.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相牴觸;
2.國家已出台相關監督辦法,如《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令第76號)等。
42
廣東省海濱游泳場安全管理規定
1998年7月28日
粵府令第43號發布
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牴觸。
43
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規定
1998年9月20日
粵府令第44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所涵蓋。
44
廣東省地價管理規定
1998年11月9日
粵府令第46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不符合我省土地管理的實際。
45
廣東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1999年6月15日
粵府令第51號發布
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相牴觸。
46
廣東省船舶、排筏過閘費徵收和使用辦法
1999年7月6日
粵府函〔1999〕247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47
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2000年4月21日
粵府函〔2000〕215號發布
1.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2.主要內容已被《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和《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所涵蓋。
48
廣東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2001年1月15日
粵府令第 63 號發布
不符合“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需要。
49
廣東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1年12月29日
粵府令第70號發布
1.制定依據《廣東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已廢止;
2.主要內容已被《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所涵蓋。
50
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4日
粵府令第83號發布
主要內容與《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相牴觸,該決定取消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認定審批事項。
51
廣東省註冊安全主任管理規定
2003年12月26日
粵府令第85號發布
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相牴觸。
52
廣東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1月5日
粵府令第102號發布
主要內容與《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相牴觸,該決定取消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事項。
53
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2006年9月18日
粵府令第111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條例》所涵蓋。
54
廣東省實施《信訪條例》辦法
2006年9月21日
粵府令第112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信訪條例》所涵蓋。
55
廣東省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規定
2007年2月8日
粵府令第114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所涵蓋。
56
廣東省行政審批管理監督辦法
2007年11月5日
粵府令第118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所涵蓋。
57
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
2008年11月26日
粵府令第124號發布
1.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上位法規定相牴觸;
2.主要內容已不適應商標管理工作的實際。
58
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9年3月30日
粵府令第135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嚴控廢物管理工作的需要。
59
廣東省食用農產品標識管理規定
2009年8月14日
粵府令第137號公布
1.農產品標識可以依照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監管;
2.主要內容與《國務院關於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不一致。
60
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
2010年2月24日
粵府令第144號發布
主要內容已被《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所涵蓋。
附屬檔案2:
省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項目
一、廣東省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的規定(1990年2月1日粵府〔1990〕8號發布)
修改內容: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民眾治安聯防組織及其成員的活動經費和經濟報酬,實行‘村居保障、政府補助’的辦法,主要從組建隊伍的社區居委、農村村委經費中解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助。”
2.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政府補助民眾治安聯防組織經費標準和分擔比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政府承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此項經費實行獨立核算,專項用於治安聯防所需的各項開支,並定期結算公布。”
3.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治安聯防隊員在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中致傷、致殘或死亡的,除給予獎勵或記功外,所需要的治療費、生活補助費和撫恤經費,可在治安聯防經費中開支或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
二、廣東省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管理辦法(1991年6月3日粵府函〔1991〕137號批准)
修改內容:
1.刪除第七條第二款。
2.第十七條修改為“醫療衛生計量器具監督管理相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廣東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1994年1月18日粵府〔1994〕9號發布)
修改內容:
刪除第十六條。
四、廣東省禁止電、炸、毒魚規定(1996年12月23日粵府令第9號發布)
修改內容:
1.將第一條中的“《廣東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修改為“《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
2.將第二條中的“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海監檢查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3.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除依據國家有關漁業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外,並責令其按以下標準賠償漁業資源損失:……”。
4.將第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廣東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防震減災工作管理辦法(1998年6月10日粵府令第38號發布)
修改內容:
將第十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
六、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2001年1月18日粵府令第64號發布)
修改內容:
1.將第十六條修改為:“調運出省的應施檢疫植物及其產品,貨主應按調入省的檢疫要求,向我省調出地的縣級及以上植檢機構報檢,憑植檢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調出。”
2.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調入我省的應施檢疫植物及其產品,貨主應按我省的植檢機構提出的檢疫要求,向調出省的植檢機構申請檢疫,憑調出省的縣級及以上植檢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調入。”
七、廣東省進出境貨運車輛檢查場管理規定(2003年9月28日粵府令第84號發布)
修改內容:
1.刪除第十九條中的“其他配套服務性收費,必須經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批准”。
2.刪除第十九條第二款。
3.將第十九條第三款“口岸和車檢場對同一車輛及其貨物不得重複收費”修改為“口岸和車檢場對同一車次及其貨物不得重複收費”。
八、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規定(2008年12月22日粵府令第127號發布)
修改內容:
1.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政府規章,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2.將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較大市”修改為“地級以上市”。
九、廣東省政府規章清理工作規定(2009年9月1日粵府令第138號公布)
修改內容:
1.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較大的市”修改為“地級以上市”。
2.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經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規章,應當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並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入口網站以及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
十、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2011年3月1日粵府令第155號公布)
修改內容:
1.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中的“居住證件”和“居住證”修改為“在華合法停居留證件”。
2.刪除第三十一條。
十一、廣東省東江流域新豐江楓樹壩白盆珠水庫庫區水資源保護辦法(2011年3月4日粵府令第157號公布)
修改內容:
1.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水庫庫區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其工程建設方案時,應當徵求東江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2.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在水庫庫區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應當嚴格控制興建旅遊項目。確需興建的,有關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二、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2013年4月2日粵府令第186號公布)
修改內容:
將第十八條第四款修改為:“醫療機構應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委託人的要求,為其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收取工本費”。
十三、廣東省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13年4月28日粵府令第188號公布)
修改內容:
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規章修改後,其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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