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第67號
《廣州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2月13日市政府第14屆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修訂的辦法
(2012年3月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許可權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信息標誌的標準化管理,方便公眾生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息標誌的設計、審查、製作、設定、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息標誌,是指以圖形、顏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部分要素組合,標明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眾行為的標誌物,但不包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定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誌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元號等招牌。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是指賓館(飯店)、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公園、旅遊景區(點)、機場、車站、碼頭、捷運站、停車場、城市道路、公共廁所、醫院、會議中心、展覽館、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娛樂場所、應急避難場所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設施。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
建設、公安、民政、交通、文化、衛生、城管、體育、林業和園林、旅遊、港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信息標誌標準的宣傳、培訓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畫,並督促、指導本系統、本行業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定公共信息標誌。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航、鐵路、捷運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設計、製作和設定公共信息標誌,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執行。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市範圍內統一實施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參照國際標準組織制定地方標準作為實施依據。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廣州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通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修訂情況修改《目錄》,修改後的《目錄》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通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公共信息標誌的設計應當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要求,不得製作、設定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要求的公共信息標誌。
星級賓館、A級以上旅遊景區、機場、車站、客運碼頭、捷運站、城市道路等公共場所使用的公共信息標誌,需使用文字說明的,應當同時包括中文和英文兩種文字。
第八條 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根據需要自行制定公共信息標誌,並在完成方案設計後的10日內送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制定後,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
鼓勵自行制定的公共信息標誌採用國際標準。
第九條 公共信息標誌的設定單位應當對公共信息標誌的設計方案進行標準化審查。審查可以由設定單位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由其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實施。
設定單位或者受委託的第三方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目錄》所列標準開展審查工作。
政府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公共信息標誌設計方案完成審查後10日內將審查結果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應當設定公共信息標誌。
設定公共信息標誌應當安全、規範、醒目、協調,並符合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不得附加廣告內容。
設定廣告設施,不得影響公共信息標誌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信息標誌作為附屬設施納入工程預算,並將公共信息標誌設定的標準化情況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二條 公共信息標誌的設定單位應當對其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公共信息標誌的完好、整潔、清晰。公共信息標誌出現損壞、脫落等情況時,設定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信息標誌設定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責令設定單位限期改正、修復或者更新:
(一)未按規定設定公共信息標誌的;
(二)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規定的;
(三)公共信息標誌損壞或者脫落的;
(四)公共信息標誌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建設、公安、民政、交通、文化、衛生、城管、體育、林業和園林、旅遊、港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本系統、本行業不按本辦法的規定設定公共信息標誌的,應當責令設定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新聞媒體,開展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情況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信息標誌標準查詢平台,為單位和個人提供標準免費查詢服務,並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實名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八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製作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要求,或者違反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政府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將公共信息標誌設計方案的審查結果報送備案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要求的;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應當設定而未設定、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設定廣告設施影響公共信息標誌使用效果的;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存在損壞、脫落等情況的。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查處的,可以直接查處。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建設、公安、民政、交通、文化、衛生、城管、體育、林業和園林、旅遊、港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交易會、花市、廟會等短期重大活動需要臨時設定且活動結束後應當拆除的臨時性公共信息標誌,其標準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整改達標。
修改決定
為了全面落實機構改革,進一步推進減證便民、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軍民融合發展等工作,市政府對涉及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及軍民融合發展等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對《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54部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1)。
對《廣州市農村房地產權登記規定》等6部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市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項目
2.市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項目
十九、將《廣州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刪去第四條第二款、第十四條中的“經貿、”和“工商、”。
將第五條中的“技術規範”修改為“標準”。
刪去第六條中的“和地方技術規範”。
將第八條中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範的”修改為“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建設、公安、民政、交通、文化、衛生、城管、體育、林業和園林、旅遊、港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1、《辦法》是否對公共信息標誌的銷售環節進行規範?
主要針對設計、審查、製作、設定、維護和監督管理6個環節,不包括銷售環節。因為考慮到公共信息標誌一般在設計、製作單位完成後,即直接投入設定,中間的銷售環節基本不存在,或僅有小規模或個別流通環節的銷售行為,重點是對製作、設定等環節的管理規範。
2、《辦法》所講的公共信息標誌是否包括路牌?
不包括,路牌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規範。
3、為什麼公共信息標誌的標準化管理涉及多個部門,會否出現多頭管理卻管不好的情況?
按照標準化法的要求,標準化工作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分工管理。公共信息標誌量大面廣,涉及到不同行業和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靠各個部門在各自職能範圍內齊抓共管,共同推進,才能使標準化管理工作落到實處。《辦法》明確了各部門了職責。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方面,明確由質監部門執行,避免了多頭執法的現象。
4、《辦法》中提到的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目前公布沒有?
暫時還沒公布,目前正在作最後的研究論證,短時間內將按程式報批,將在《辦法》施行前向社會公布。
5、目前我市公共信息標誌主要存在什麼問題?
主要問題包括:應該設定而沒有設定或設定不合理;設定的標誌在圖形符號、顏色等方面不符合標準要求,起不到應有的指引服務。
6、星級賓館、A級以上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使用的公共信息標誌一定要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嗎?有沒有標準作為英文翻譯的依據?
是在需要用文字說明的情況下,才需要中英文兩種文字。如果用標準的圖形符號已可表達需要表達的意思,可不添加文字。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都有英文翻譯的依據。
7、是否可以隨意自定標誌,只要備案即可?
不是,只是相關內容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地方技術規範的情況下,而確又需要設定的標誌,才可以自行制定,如果已有現行標準要求的,不能自定標誌。自定標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質監部門備案,使主管部門及時掌握相關情況。
8、自定標誌和標誌設計方案的審查結果備案屬於什麼性質,具體如何辦理,需要收費嗎?
均屬於告知性備案。質監部門將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明確備案的相關要求。辦理備案不收取費用。
9、為什麼標誌設計方案審查結果的備案和標誌納入工程預算、其標準化情況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內容都只針對政府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由於設定單位數量較大,規模和影響也存在較大差異,以解決主要矛盾、以點帶面為原則,在有相應罰則作為保障的前提下,作出上述規定。
10、除了質監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具有執法權?如果其他部門沒有執法權,如何保證監管到位?
其他部門沒有執法權,這是從避免多頭執法、重複執法的角度出發而作出的規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後,設定單位逾期不改的,則移交質監部門依法查處,從而確保監管工作的落實。
11、今年質監部門組織的聯合檢查大概在什麼時候?
大概在年底,10月~11月左右。
12、公共信息標誌標準查詢平台什麼時候建成,全部標準都免費查詢嗎?
目前已經基本建成,近期可正式上線,屆時可登入市質監局的入口網站查閱,上線時間將另行向社會公布。相關標準全部實現線上免費查閱。
13、市民發現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標準的情況,可以通過什麼途徑投訴或舉報?
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質監部門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向質監部門投訴或舉報的電話為:12365。
14、《辦法》規定對已經設定的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公共信息標誌有兩年的整改期,那是否兩年內不會處罰?對新設定的標誌,是否也按照兩年整改期的規定執行?
考慮到標誌的整改受到牽涉面、資金等各種因素的制約,情況複雜,企業有實際困難,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設定了兩年的整改期。處罰不是最終目的,在規定的整改時間內,不進行具體的行政處罰,以指導、督促和落實整改為主。
但如果是在《辦法》實施以後新設的標誌,必須嚴格按照標準要求設定,一旦發現違反《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質監部門將按有關要求依法進行查處,這種情況不適用於“兩年整改期”的規定。
15、標誌如需改造,經費如何解決,是否會增加企業負擔?
經費由企業自籌解決。公共信息標誌做到標準、規範,對提高企業服務質量,提升企業形象和競爭力、增強經濟效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企業應該將標誌的改造費用納入自身的經費預算中。
16、如果發現標誌損壞、脫落等情況,應報哪個部門?
可報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質監部門。
17、對違反《辦法》規定行為的處罰,額度的設定有何依據?這個額度目前在全國是最高的嗎?
公共信息標誌的設定屬於經營活動範圍。根據《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第二條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規章可以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一定限額內設定不同罰款數額的行政處罰。其中,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據此來設定罰則。該額度目前在國內同類處罰中是最高的,體現了我市監管的力度,但處罰並不是最終的目的,主要是通過處罰的設定大力促進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
18、目前國家對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有統一的法律法規嗎?國內其他地方有出台相關的管理辦法嗎?
國家尚未制定統一的法律法規。國內其他城市如上海、南京、成都、青島、杭州、南昌等地都結合實際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我們在制定過程中也借鑑了一些好的經驗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