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

南昌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方便公眾生活,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西省標準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
  • 目的:為了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
  • 地區:江西省南昌市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方便公眾生活,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西省標準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息標誌的製作、銷售、設定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信息標誌,是指以圖形、色彩、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組合,表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導人們行為的標誌物。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城市建設和旅遊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旅遊、建設、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監督管理工作。
民航、鐵路、金融、電力、電信等單位應當組織本行業公共信息標誌標準的實施。
第六條公共信息標誌應當規範、準確、簡潔、醒目;有中文表述的,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有關規定;涉及計量單位的,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七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結合本市實際,組織編制《南昌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註明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向社會公布。
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屬於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強制執行。
第八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信息標誌標準的查詢平台,為單位和個人提供公共信息標誌標準查詢服務。
第九條製作、銷售、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
第十條國家、行業、地方尚未制定有關標準而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又需要設定公共信息標誌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以自行製作和設定公共信息標誌;國家、行業、地方制定標準後,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醫院、學校、公園、體育場(館)、會議中心、辦公樓、展覽館、博物館、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影劇院、商場、旅遊景區(點)、建築工地、城市道路、公共廁所以及其他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和人民基本需要的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定公共信息標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信息標誌作為附屬設施納入工程預算,並將公共信息標誌設定的標準化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三條設定公共信息標誌應當牢固安全,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設定廣告設施,不得影響公共信息標誌的使用效果。
第十四條 公共信息標誌的設定或者管理者應當對設定或者管理的公共信息標誌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有損壞、脫落等情況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製作、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作、銷售的標誌,並處違法製作、銷售標誌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由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設定公共信息標誌而未設定或者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損壞、脫落影響使用,不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由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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