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11月14日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11.14
  • 實施時間:2009.01.01
  • 發文號:第269號
頒布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附屬檔案,

頒布令

《南京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信息標誌的標準化管理,方便公眾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信息標誌的製作(包括設計和加工)、銷售、設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息標誌,是指以圖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組合,表示所在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導人們行為的標誌物。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息標誌設定,是指在公共區域、公共設施張貼、設立、放置、安裝公共信息標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和建設,將其納入城市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公共信息標誌的監督檢查工作。
公安、交通、旅遊、民政、建設、市政公用、市容、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航、鐵路、電力、電信、金融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本系統、本行業公共信息標誌標準的實施。

第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公共信息標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修改《南京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三)宣傳、貫徹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和相關工作;
(四)指導、檢查公共信息標誌設定和維護情況;
(五)指導、監督市質量技術監督標準化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查詢服務工作;
(六)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公共信息標誌違法行為。

第七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和修改《目錄》。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和修改《目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八條

公共信息標誌產品的製作和銷售必須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規定。
禁止製作和銷售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

第九條

機場、車站、捷運、碼頭、城市道路、停車場、賓館(飯店)、醫院、體育場(館)、會議中心、展覽館、博物館、娛樂場所、商場、公園、旅遊景區(點)、公共廁所等,以及其他需要設定公共信息標誌的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定公共信息標誌。
前款規定範圍內的新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信息標誌作為附屬設施納入工程預算,並將公共信息標誌設定的標準化情況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條

設定公共信息標誌應當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規定,做到安全、醒目和協調。
設定廣告設施,不得影響公共信息標誌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條

尚未制定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以自行製作公共信息標誌,並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鼓勵自行製作公共信息標誌採用國際標準。

第十二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標準化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為社會提供公共信息標誌相關標準的查詢服務,並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公共信息標誌標準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服務、指導等工作。

第十三條

設定單位應當對其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進行檢查、維護。公共信息標誌出現損壞、脫落時,設定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新,保持公共信息標誌的完好、整潔。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信息標誌設定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知設定單位限期糾正、修復、更新:
(一)未按規定設定公共信息標誌的;
(二)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
(三)公共信息標誌損壞、脫落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設定公共信息標誌,或者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有損壞、脫落等情況,未及時修復、更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製作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銷售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後果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部門或個人利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施行。本辦法施行前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兩年內逐步改正達標。

附屬檔案

南京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第一批)
1、GB 2893-2001 《安全色》
2、GB 2894-1996 《安全標誌》
3、GB 16179-1996 《安全標誌使用導則》
4、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標誌》
5、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標誌設定要求》
6、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7、GB 17733.1-1999 《地名標牌 城鄉》
8、GB/T10001.1-2006 《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9、GB/T10001.2-2006 《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2部分:旅遊休閒符號》
10、GB/T 10001.3-2004 《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3部分:客運與貨運》
11、GB/T 10001.4-2003 《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4部分:體育運動符號》
12、GB/T 10001.5-2006 《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5部分:購物符號》
13、GB/T10001.6-2006 《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6部分:醫療保健符號》
14、GB/T 19095-2003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誌》
15、MH 0005-1997 《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標誌用圖形符號》
16、CJ 115-2000 《動物園安全標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