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發布)
檔案內容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本市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標準化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
行政區域內
公共場所信息圖形標誌(以下簡稱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制訂、
製作、
銷售和設定及其相應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是指以圖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組合,表示所在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導人們行為的標誌物。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制訂,是指按照特定程式,確定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用圖形符號,包括所需信息的收集、標誌用圖形符號方案的設計和測試。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製作,是指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定的圖形符號和色彩,設計、加工公共信息圖形標誌。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是本市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標準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標準化的管理工作。
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標準化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相關部門職責)
城市交通、民航、鐵路、建設、市政、旅遊、商業、文化廣播影視、體育、衛生、公安、消防、市容環衛、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本系統、本行業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標準的實施,並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制訂標誌的程式與要求)
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應當按照制訂標誌圖形符號的有關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制訂。
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設計應當規範、準確、簡潔、醒目,中文表述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標誌標準的制定)
需要在本市公共場所普遍適用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而國家、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市質量技監局應當制定地方標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質量技監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建議。
第八條(標誌的製作和銷售)
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對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圖形符號和色彩有規定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製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規定製作公共信息圖形標誌。
不得製作和銷售違反前款規定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
第九條(標誌的設定)
公共場所內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和市民基本需要的區域、設施,應當設定公共信息圖形標誌。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場所,管理和使用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定相應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
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設定應當符合有關圖形標誌設定原則與要求的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各行業的具體設定方案由市質量技監局會同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公共場所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或者有關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的標誌設定)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設定列入工程項目設計。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公共信息圖形標誌設定的標準化情況列入驗收內容。
前款規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為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預留位置應當優先於商業廣告設施。設定商業廣告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條(自行制訂、製作、設定標誌)
國家、行業、地方尚未制定有關標準,而公共場所的管理和使用單位又需要設定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可以自行制訂、製作和設定公共信息圖形標誌。
第十二條(標誌的維護)
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設定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管理區域內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有損壞、脫落等情況的,應當及時修復和更新,以保持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標準的查詢)
市質量技監局應當建立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標準的查詢制度,為單位和個人提供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標準的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違法行為的處罰)
製作、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定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由質量技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設定不符合強制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定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或者設定公共信息圖形標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實施處罰。質量技監部門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應當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標準實施目錄)
制訂、製作、銷售和設定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標準,按照本辦法附錄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標準實施目錄》執行。
市質量技監局可以根據國家、行業和本市有關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標準的制定情況,對《公共信息圖形標誌標準實施目錄》所列項目進行補充和調整,並在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