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銀川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
  • 行政區類別:銀川市
  • 所屬地區:中國西北
  • 涉及領域: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信息標誌的標準化管理,方便公眾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信息標誌的製作、銷售和設定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信息標誌,是指以圖形、色彩和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組合,表示所在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導人們行為的標誌物。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信息標誌設定,是指在公共區域、公共設施張貼、設立、放置、安裝公共信息標誌。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和建設,將其納入城市建設和旅遊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各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商務、公安、交通、旅遊、民政、建設、城管、衛生、工商、消防、園林、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信息標誌標準的宣傳、培訓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畫,並督促、指導本系統、本行業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定公共信息標誌。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航、鐵路、電力、金融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組織本系統、本行業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實施工作。
第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和適時修訂《銀川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編制和修訂的《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通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公共信息標誌產品的製作、銷售和設定必須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規定。
禁止製作、銷售和設定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
第八條 公共信息標誌的製作單位製作各類標誌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製作。公共信息標誌的銷售單位,必須銷售符合《目錄》標準製作的公共信息標誌。
第九條 設定公共信息標誌應當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規定,做到安全、便利、規範、準確、醒目和協調。有中文表述的,應當符合國家通用文字規範,需要設定中、英文字說明引導標誌的,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
設定廣告設施,不得影響公共信息標誌的使用效果。
第十條 機場、車站、學校、辦公樓、停車場、賓館(飯店)、醫院、體育場(館)、會議中心、展覽館、博物館、影劇院、娛樂場所、商場、市場、公園、旅遊景區(點)、城市道路、建築工地、公共廁所等,以及其他需要設定公共信息標誌的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設定公共信息標誌。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基本需要的區域、設施,應當設定公共信息標誌。
前款規定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信息標誌作為附屬設施納入工程預算,並將公共信息標誌設定的標準化情況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一條 尚未制定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可以自行製作公共信息標誌,並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鼓勵自行製作公共信息標誌採用國際標準。
第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為社會提供公共信息標誌相關標準的查詢服務,並做好公共信息標誌標準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服務、指導等工作。
第十三條 公共信息標誌設定單位應當對其管轄區域內的公共信息標誌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公共信息標誌出現損壞、脫落等情況時,設定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新,保持公共信息標誌的完好、整潔。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處罰:
(一)製作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銷售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設定公共信息標誌,或者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有損壞、脫落等情況,未及時修復、更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監督管理人員在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