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市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是2018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8年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家、省、市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和“放管服”改革的相關要求,經2018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決定修改《蘇州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實施意見》等兩件行政規範性檔案、廢止《蘇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等三件行政規範性檔案。具體情況如下:
一、對《蘇州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實施意見》(蘇府辦〔2007〕173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自然段修改為:“為規範我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江蘇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江蘇省災害性天氣預報等級用語和預警信號標準》和《蘇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等規定,結合蘇州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一、本市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共十一類,分別為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雷暴、冰雹、大霧、霾和道路結冰。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趨勢劃分為四級:Ⅳ(一般)、Ⅲ(較重)、Ⅱ(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預警信號的名稱、圖示、標準和防禦指南,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國家和省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製定,並向社會公眾發布。”;
(三)將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教育、公安、住建、市容市政、交通運輸、水利、農林、衛生、環保、安監、糧食、民宗、園林、旅遊、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警信號的種類、級別和防禦指南,組織實施氣象災害、氣象衍生災害的防禦工作。”;
(四)將第七條第(一)、第(二)項、第八條、第十條中的“防禦措施”修改為“防禦指南”;
(五)將第七條第(三)項“通信部門和其它信息傳播單位”後的內容修改為:“採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簡訊、彩信、語音外呼、電子顯示屏等方式播發預警信號名稱、等級及防禦指南等內容,應在規定的時效內開始播發、更新和解除預警信號,並採取有效措施,在最短時間內傳送完畢。”
(六)刪除附屬檔案《蘇州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禦措施》;
二、對《蘇州市展會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蘇府規字〔2011〕18號)作出修改
(一)將檔案名稱稱修改為“蘇州市展覽活動管理辦法”;
(二)將檔案中的“展會”“會展業”相應修改為“展覽”“展覽業”。但保留“蘇州市會展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市會展辦”“會展行業協會”等名稱不變;
(三)將第一條中的“市政府《關於蘇州市加快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蘇府〔2011〕79號)”修改為“《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
(四)刪除第三條中的“(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下同)”;
(五)將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十三款修改為:“市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城市管理、商務、旅遊、衛生、體育、安監、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外事、海關、貿促等職能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全市展覽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將第六條第十四款中的“和協調工作”修改為“和服務工作”;
(七)刪除第六條第十五款、第十六款,將相關內容單列為第七條:“按照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原則,積極發展規範運作、獨立公正的專業化行業組織。鼓勵行業組織開展展覽業發展規律和趨勢研究,並充分發揮貿促機構等經貿組織的功能與作用,向企業提供經濟信息、市場預測、技術指導、法律諮詢、人員培訓等服務,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八)將第八條修改為:“實行中大型展覽活動備案制度,市會展行業協會受市會展辦的委託,辦理展覽活動的備案手續。凡展覽規模在兩百個國際標準展位以上的展覽項目,主(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六十日向市會展行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刪除該條第(一)項,將第(五)項修改為“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九)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展覽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到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十)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展覽活動的廣告、宣傳材料應當真實可信,與所舉辦的展覽內容、性質相符,不得虛構、誇大展覽規模和性質。”;
(十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消費者在展會舉辦期間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十二)刪除第十九條;
(十三)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展覽活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商務部《展覽業統計監測報表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展覽活動的各項統計制度,對展覽活動進行統計、分析,為全市展覽業的發展服務。”;
(十四)刪除第二十二條。
(十五)將有關條文順序、文字表述和標點符號等作出修改。
三、廢止以下三件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
(一)關於轉發市物價局、市政公用局、交通局《蘇州市客運出租轎車企業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府辦〔1999〕20號);
(二)關於印發蘇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府〔2007〕111號);
(三)市政府辦公室轉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運作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府辦〔2007〕178號)。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實施意見》《蘇州市展會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市展覽活動管理辦法》)等兩件行政規範性檔案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屬檔案:《蘇州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實施意見》等兩件行政規範性檔案修正文本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
蘇州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實施意見
(2007年8月30日蘇府辦〔2007〕173號文發布,根據2018年11月27日蘇府規字〔2018〕6號文修正)
為規範我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江蘇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江蘇省災害性天氣預報等級用語和預警信號標準》和《蘇州市氣象災害防禦辦法》等規定,結合蘇州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市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共十一類,分別為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雷暴、冰雹、大霧、霾和道路結冰。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趨勢劃分為四級:Ⅳ(一般)、Ⅲ(較重)、Ⅱ(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預警信號的名稱、圖示、標準和防禦指南,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國家和省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製定,並向社會公眾發布。
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政府啟動《蘇州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和相關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政府應根據氣象災害的發展趨勢和具體情況,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三、市、縣級市(區)兩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以下簡稱氣象台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工作。
市、縣級市(區)兩級廣播電台、電視台(以下簡稱廣電部門)和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部門(以下簡稱通信部門)負責預警信號的傳播工作。
其他具備實時公共傳播能力的單位應積極參與預警信號的傳播工作,並嚴格按規定播發預警信號。
教育、公安、住建、市容市政、交通運輸、水利、農林、衛生、環保、安監、糧食、民宗、園林、旅遊、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警信號的種類、級別和防禦指南,組織實施氣象災害、氣象衍生災害的防禦工作。
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各氣象台站應嚴格執行預警信號發布流程,建立完善預警信號製作、審核、簽發制度,按照許可權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的發布工作,並及時向政府和相關防災部門通報。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
五、各級廣電部門、通信部門和參與預警信號傳播的單位應當使用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預警信號,按照規定及時、完整、準確播發預警信號。不得擅自更改預警信號內容;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預警信號;不得無故拒絕傳播或隨意中斷預警信號播出。
六、氣象台站與預警信號傳播部門和單位之間應建立固定、可靠、快速的傳遞方式。共同建立預警信號傳遞工作機制和內容審核制度,確保預警信號按規範及時、準確傳播。
預警信號傳遞和播發的具體業務細則,由當地氣象台站與傳播部門和單位協商制定,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七、各級傳播部門和單位在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或變更通知單》後,應在15分鐘內應實施播發、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播發要求如下:
(一)廣播電台
採用口播(插播)方式播發預警信號名稱、等級及防禦指南等內容。播發頻次為:
紅色預警信號:每小時播出不少於三次,每次不少於兩遍。
橙色預警信號:每小時播出不少於兩次,每次不少於兩遍。
黃色、藍色預警信號:每小時播出不少於一次,每次不少於兩遍。
(二)電視台
採用螢幕固定位置持續懸掛預警信號圖示,輔以遊動字幕方式,播發預警信號名稱、等級和防禦指南等內容。播發頻次為:
紅色預警信號:懸掛預警信號圖示,遊動字幕每小時不少於四次,每次不少於兩遍。
橙色預警信號:懸掛預警信號圖示,遊動字幕每小時不少於三次,每次不少於兩遍。
黃色、藍色預警信號:懸掛預警信號圖示,遊動字幕每小時不少於兩次,每次不少於兩遍。
(三)通信部門和其它信息傳播單位
採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簡訊、彩信、語音外呼、電子顯示屏等方式播發預警信號名稱、等級及防禦指南等內容,應在規定的時效內開始播發、更新和解除預警信號,並採取有效措施,在最短時間內傳送完畢。
八、當同時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預警信號需要播發時,各級傳播部門和單位應當同時播發所有預警信號名稱和防禦指南,並按最高等級預警信號的頻次播發。
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號發布和傳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專用發布系統。在政府、學校、社區以及車站、港口、交通要道、旅遊景點、重要商貿區等人口密集公共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顯示裝置或充分利用各種傳播設施傳播預警信號。
十、新聞宣傳、廣播電視、教育、氣象等部門應當加強預警信號及其含義、相關防禦指南的宣傳,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對氣象災害的防範意識。
十一、本實施意見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蘇州市展覽活動管理辦法
(2011年12月30日蘇府規字〔2011〕18號文發布,根據2018年11月27日蘇府規字〔2018〕6號文修正)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市展覽活動的管理,最佳化展覽環境,促進展覽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展覽活動及其相關管理、經營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展覽活動,是指舉辦單位在特定場所和預定時期內舉辦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實行市場化運作的,以展示、展銷、洽談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信息交流、經濟技術洽談等展覽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主辦單位是指發起組織展覽活動,對活動全程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並對展覽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承辦單位是指根據與主辦單位達成的協定,或者受主辦單位的委託,按照主辦單位制定的方案和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展覽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 本市對展覽業的發展與規範,遵循市場規則,實行政府監管和市場化運作,鼓勵有序競爭、行業自律,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第六條 蘇州市會展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市展覽業發展的組織、規劃、指導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會展辦),作為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市商務局。市會展辦主要負責落實和執行領導小組有關決定,牽頭研究、協調、解決展覽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按照政府規定的職責對全市展覽活動實施指導、管理、協調和服務。
市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城市管理、商務、旅遊、衛生、體育、安監、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外事、海關、貿促等職能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全市展覽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展覽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展覽活動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配合做好全市性大型展覽活動的組織實施和展覽秩序維護工作。
第七條 按照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原則,積極發展規範運作、獨立公正的專業化行業組織。鼓勵行業組織開展展覽業發展規律和趨勢研究,並充分發揮貿促機構等經貿組織的功能與作用,向企業提供經濟信息、市場預測、技術指導、法律諮詢、人員培訓等服務,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第八條 主(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資金、人員、措施和制度;
(三)具有廣泛的客戶基礎和聯繫網路,有辦展的經驗和招展招商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實行中大型展覽活動備案制度,市會展行業協會受市會展辦的委託,辦理展覽活動的備案手續。凡展覽規模在兩百個國際標準展位以上的展覽項目,主(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六十日向市會展行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展覽活動的實施方案(包括展覽活動的名稱、內容、規模、舉辦單位、起止日期、活動地點、組織招展計畫、收費標準、展覽活動的應急預案、展覽智慧財產權保護方案、舉辦單位銀行賬號、組(籌)委會的組成、展覽籌備辦公室地址、負責人、聯繫電話等);
(二)以“全國”“中國”“國際”“中華”等冠名,需提供有關部門批准的展覽函件;
(三)有關單位同意主辦、承辦、協辦、支持的函件或者材料(含聯合舉辦的協定書及書面契約);
(四)展覽活動場地的預約材料或者場租正式契約;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舉辦涉外經貿展覽會按國家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舉辦性質相同或者相近、間隔時間較短的展覽活動,由市會展辦和會展行業協會根據具體情況協調舉辦單位錯時舉辦或者聯合舉辦。
第十二條 展覽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到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展覽活動的廣告、宣傳材料應當真實可信,與所舉辦的展覽內容、性質相符,不得虛構、誇大展覽規模和性質。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展覽舉辦期間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因故需要變更展覽活動名稱、主題、範圍和舉辦時間等事項,應當及時告知相關人員和市展覽活動管理機構,並及時按規定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外發布虛假信息;
(二)虛構、誇大展覽活動的規模和性質;
(三)盜用其他單位名義舉辦展覽活動;
(四)從事封建迷信或者有傷社會風化的活動;
(五)從事與展覽活動的名稱、內容不符的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舉辦大型展覽會可能影響周邊區域的交通和環境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二十日將舉辦展覽會的時間、地點、規模等相關信息向公安、市容市政、衛生等部門報告,並接受其指導。
第十八條 舉辦單位應當與展覽場所的提供者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簽訂明確的安全責任書。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自然災害事故時,舉辦單位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國際性展覽會境外展覽品的監管及相關稅費的繳納,應當按照海關、商務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展覽活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商務部《展覽業統計監測報表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展覽活動的各項統計制度,對展覽活動進行統計、分析,為全市展覽業的發展服務。
第二十一條 受蘇州市會展辦的委託,蘇州市會展行業協會負責全市展覽活動的統計工作。各縣級市(區)展覽活動統計工作由當地展覽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展覽活動管理人員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蘇府規字〔2018〕6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