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是汕頭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汕頭市機構改革方案》,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市政府決定:
一、廢止《汕頭市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根據2016年12月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等16件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修正)。
二、對《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予以修改。
(一)《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
1、將“規範性檔案”修改為“行政規範性檔案”;“市法制部門”修改為“市司法局”;“政務信息”修改為“政府信息”;“《市政府公眾網》”修改為“市政府入口網站”。
2、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因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而向社會發布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政府信息,適用本規定。”
3、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第三項修改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4、第五條第三項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網站”修改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在市政府入口網站的專欄(頻道)”。
5、第八條修改為“依照本規定發布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檔案中規定具體生效日期。規章的生效日期應當在發布之日起30日之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施行日期與發布日期一般應當間隔30日以上。但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社會發展計畫”修改為“社會發展規劃”。
7、刪去第十三條。
8、第十七條修改為“《市政府公報》在《汕頭日報》設立專版,不定期發行,並彙編成專輯。”
9、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市紀委監委、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市政協及其工作機構、汕頭警備區、市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各新聞單位、中央、省駐汕單位、駐汕部隊”;第二款中的“市物價局”修改為“市價格管理部門”。
10、刪去第二十條。
(二)《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公布,根據2019年1月18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的決定》修正)
1、將第一點修改為“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
2、刪去第四點中的“編制政府立法規劃、計畫,規章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條款順序調整後,重新公布。
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
(2005年12月16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公布 根據2020年12月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範汕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公告活動,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因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而向社會發布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政府信息,適用本規定。
具體行政行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內部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政府公告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門”包括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發布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和政府信息應當採取規定的形式,讓與該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悉。
第五條 市政府公告的形式:
(一)《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報》(以下簡稱《市政府公報》);
(二)《汕頭日報》和市政府入口網站;
(三)汕頭電視台、汕頭有線電視台、汕頭廣播電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在市政府入口網站的專欄(頻道);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舉行的新聞發布會;
(五)能夠讓行政管理相對人及時知悉的其他適當方式。
第六條 下列檔案以《市政府公報》為法定載體,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發布:
(一)市政府規章;
(二)以市政府名義或者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修改、廢止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三)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修改、廢止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上述檔案未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的,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檔案在《市政府公報》發布後,市政府入口網站應當全文刊登。
第八條 依照本規定發布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檔案中規定具體生效日期。規章的生效日期應當在發布之日起30日之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施行日期與發布日期一般應當間隔30日以上。但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
行政機關在發布公文、行政複議和訴訟中引用上述檔案時,應當引用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的標準文本,並說明該檔案在《市政府公報》的具體位置。
第十條 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發布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時,發布機關可以印製適量格式檔案作為備案和歸檔使用。
第十一條 除發布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檔案之外,《市政府公報》還可以刊登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規,市政府工作報告,汕頭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財政預(決)算報告和決議;
(二)重要政府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門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摘要;
(四)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市政府秘書長認為可以刊登的檔案和資料。
第十二條 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修改、廢止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經市司法局進行法律審查;未經審查的,不予發布。
第十三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提請市政府辦公室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行政規範性檔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發布的公函;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
(三)市司法局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市政府入口網站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門網站刊登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時,由制定機關提供標準文本。
第十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設立《市政府公報》編輯部,負責《市政府公報》刊發檔案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審核和呈批等工作。
《汕頭日報》編輯部負責《市政府公報》的終審工作,包括排版、校對、印製等工作;汕頭經濟特區報社負責《市政府公報》的發行工作。
第十六條 《市政府公報》在《汕頭日報》設立專版,不定期發行,並彙編成專輯。
第十七條 《市政府公報》每月專輯發行實行免費傳送和按成本價格出售的方式。免費傳送的範圍為:
(一)市政府工作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二)市紀委監委、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市政協及其工作機構、汕頭警備區、市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各新聞單位、中央、省駐汕單位、駐汕部隊;
(三)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汕的全國、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四)公共圖書館、檔案館;
(五)市政府辦公室決定傳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其他單位以及個人需要《市政府公報》的,可以從《市政府公報》編輯部或其指定的發行點以成本價格購買。具體成本價格標準由市價格管理部門依法核定。
第十八條 《市政府公報》發布或刊登的檔案可以複印,第六條規定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複印件與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公布的《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
(2014年1月2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公布 根據2020年12月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為規範汕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確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細化、量化如下: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
二、編制或者修改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具體為: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各類總體規劃;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
(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供電、電信、供熱、燃氣、環境保護、城市綠化、安全生產、防災減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設施專項規劃;
(四)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五)對城市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較大區域及位於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等重要地帶的區域規劃。
三、制定落實上級政府巨觀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
四、重要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修改或者廢止。
五、財政預決算編制、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由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等的決策,具體為:
(一)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額五百萬元以上的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由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
(三)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一億元以上的重大投資項目。
六、涉及資產價值(原價)一千萬元(含一千萬元)以上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
七、下列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或者企業改制、轉讓國有資產、產權、債權致使我市國有資本對該企業不再擁有股份或者喪失控股地位的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決策事項:
(一)總資產一億元以上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二)總股本一億元以上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三)關係國計民生以及政府資源壟斷性企業、公共福利性企業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八、按照《廣東省定價目錄》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定價辦法或者具體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一)污水處理費;
(二)車輛通行費;
(三)自來水價格(在國家、省規定的範圍內);
(四)城市公共運輸票價及客運出租汽車運價、燃料附加費;
(五)住宅物業服務收費;
(六)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徵的機動車停放設施服務收費;
(七)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
(八)生活垃圾處理費(含清潔衛生費);
(九)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及銷售價格。
九、韓江流域、榕江流域、練江流域、內海灣等重點區域污染綜合整治。
十、市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涉及被徵收人戶數二百戶以上,或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徵收決定。
十一、制定重大改革措施決策:
(一)制定全市性機構改革方案;
(二)制定區域性行政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以及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等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措施。
(四)全市城鄉基層管理體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變革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的決策。
十二、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重大專項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
十三、市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
十四、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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