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決定》在2002.07.19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7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7月19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市政府對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政策措施進行全面清理。現決定如下:
一、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調整對象已消失的;適用期已過的;已停止執行或實際上已失效的共18件(見附屬檔案一),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予以廢止。
二、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政策措施,除附屬檔案二所列的16件繼續有效外,其餘的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全部予以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