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是2017年10月2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公布時間:2017年10月28日
  • 門類:政府法制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法規清理工作的函》(國法函〔2017〕84號)和全省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要求,經認真清理,現決定對《武漢市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等27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集中修改,對《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等14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
(一)對《武漢市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
(二)對《武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垃圾轉運站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時間對有作業條件的社會單位開放,保證設施運行良好、車輛進出有序和站內外環境整潔。”
(三)對《武漢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和銀行貸款等”。
(四)對《武漢市統計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十五條;
2.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3.刪去第十九條第(四)項;
4.刪去第十九條第(六)項中的“、(四)”。
(五)對《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湖泊水域線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綠化用地線以湖泊水域線為基線,向外延伸不少於50米;湖泊外圍控制範圍以湖泊綠化用地線為基線,向岸上延伸不少於500米。”
2.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在湖泊水域範圍內從事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築壩攔汊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為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對《武漢市扶助殘疾人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減收或者”。
(七)對《武漢市地下水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4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水文地質勘查報告、抽水試驗及回灌試驗報告、地下水取水水資源論證報告和地下水水質報告建設單位可以按要求自行編制,也可以委託第三方編制。”
(八)對《武漢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7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六條、第七條。
(九)對《武漢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市人民政府令第186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並在工商登記後15日內,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和第二款中的“並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十)對《武漢市個人建設住宅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七條中的“《武漢市舊城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管理辦法》”修改為“《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
(十一)對《武漢市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3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五條中的“《武漢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修改為“《武漢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十二)對《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管理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八條;
2.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中的“5年”修改為“6年”;
3.將第十六條中的“暫住證明”修改為“居住證”。
(十三)對《武漢市湖泊整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湖泊水域線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綠化用地線以湖泊水域線為基線,向外延伸不少於50米;湖泊外圍控制範圍以湖泊綠化用地線為基線,向岸上延伸不少於500米。”
2.刪去第十七條第三款,將第二款修改為:“湖泊整治規劃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有關部門編制,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區湖泊整治規劃由湖泊整治責任主體組織編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3.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十四)對《武漢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十條第二款中的“持證”。
(十五)對《武漢市湖泊水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18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的“並辦理水路運輸許可手續後,”。
(十六)對《武漢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十四條中的“與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管線,在土建工程施工之前,由道路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監管和檔案管理登記手續,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在辦理手續時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修改為“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線同步建設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如下資料備查:”;
2.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十七)對《武漢市長江隧道管理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7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相應資質的”修改為“養護維修能力的”。
(十八)對《武漢市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九條第一款;
2.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客貨運輸車輛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道路運輸證》”,並刪去第(二)項中的“、租賃汽車”;
3.刪去第二十六條;
4.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道路運輸證》、《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及”;
5.刪去第三十條,並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中的“、第三十條”;
6.刪去第三十四條中的“和教練車”。
(十九)對《武漢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三條中的“抽查”修改為“隨機確定抽查對象、隨機確定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結果”。
(二十)對《武漢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可先到工商機關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再依法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方可營運並對外提供服務。”
(二十一)對《武漢市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特殊項目的檢測,尚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供水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
2.將第三十八條中的“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可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刪去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4.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農村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對責任單位主管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破壞、損毀農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保護標誌和農村供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的,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除按被損壞供水設施原值照價賠償和沒收非法所得及贓物外,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對《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6號)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四條中的“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二十三)對《武漢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3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學前教育設施配套建設應當與區域人口規模、入園需求相適應,並符合最小辦園規模6個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區住宅建築面積達到12萬平方米或者居住戶數達到1200戶及以上的,應當配套建設學前教育設施,其中,建築面積在12—15萬平方米之間且用地較為侷促的項目,可適當減少配建學前教育設施用地規模,但學前教育設施建築面積仍保持不變(1940平方米)。”
(二十四)對《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8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至少每半年”修改為“每季度”;
2.將第二十五條中的“《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修改為“《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
(二十五)對《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0號)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八條第(一)項中的“1米”和第(四)項中的“建築物牆腳0.9米”;
2.刪去第九條第一款;
3.刪去第十一條第一句中的“標高低於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其頂板”,增加兩項“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100%計算”和“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分別作為第(一)項和第(五)項;
4.刪去第十二條;
5.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差額綠地面積占審核批准綠地面積的比例低於10%的,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倍的罰款;”將第(二)項修改為“(二)差額綠地面積占審核批准綠地面積的比例超過10%但低於20%的,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4倍的罰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差額綠地面積占審核批准綠地面積的比例超過20%的,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5倍的罰款。”
(二十六)對《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自電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修改為:“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將第三款修改為:“電梯停用、報廢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停用、報廢之日起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註銷登記手續。”
2.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制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計畫,制訂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電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護保養記錄表,並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記錄;”
3.將第四十二條中的“2”修改為“3”;
4.將第四十三條中的“2”修改為“3”;
5.將第四十四條中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6.將第四十五條中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7.將第四十六條中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8.將第四十九條中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9.將第五十條中的“市”修改為“區”。
(二十七)對《武漢市實施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1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九條修改為:“臨時救助標準應當根據遭遇的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實際遭遇困難人數,按照實際支出數的一定比例或者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倍數予以確定,最高不超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基本生活極其困難的,可以按照家庭實際共同生活成員人數確定臨時救助金額。”
2.將第三十二條中的“1.5倍”修改為“2倍”。
二、廢止市政府規章目錄
(一)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廢止的12件市政府規章
1.《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
2.《武漢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3.《武漢市東湖水域保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
4.《武漢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
5.《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武漢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
6.《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7.《武漢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
8.《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
9.《武漢市實施〈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4號);
10.《武漢市促進智慧財產權工作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04號);
11.《武漢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4號);
12.《武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的2件市政府規章
1.《武漢市貸款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0號);
2.《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貸款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55號)。
以上集中修改的27件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修訂信息

2017年10月16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7年10月2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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