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武漢市人民政府2007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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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是武漢市人民政府2007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 類目:公告
引言,修改明細,

引言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長江中游城市群建設戰略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加快推進全面創新改革、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以及轉變政府職能的工作要求,經認真清理,現決定對《武漢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等5件市人民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集中修改,對《武漢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等4件市人民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修改明細

集中修改5件規章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
(一)對《武漢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二十三條“城市建設檔案的利用可按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範圍和標準,按照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武漢市扶助殘疾人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將第八條第二款“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經稅務部門核准,免徵營業稅;從事商業經營月銷售額達不到5000元的,經稅務部門核准,免徵增值稅;從事其他行業免徵增值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修改為“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徵增值稅”。
(三)對《武漢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4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證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修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證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證件(營業執照)”。
(四)對《武漢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商混管理機構報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量、銷售量等有關統計報表,辦理銷售契約備案手續”修改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區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量、銷售量等有關統計報表”。
(五)對《武漢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4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二條第四款“已婚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修改為“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5天護理假”。
以上市人民政府規章經修改後,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廢止的規章目錄
(一)《武漢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2002年4月6日公布)
(二)《武漢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2006年6月26日公布)
(三)《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7號,2009年5月31日公布)
(四)《武漢市城鄉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9號,2009年8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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