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無障礙建設和管理辦法

《武漢市無障礙建設和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本市城市無障礙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北省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2010年6月30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4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312號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無障礙建設和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武漢市政府
  • 發文字號: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
  • 發布日期:2010年06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0年08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修訂信息,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修訂信息

2022年10月4日,《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312號),對《武漢市無障礙建設和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損毀無障礙設施,破壞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毀的,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發布

《武漢市無障礙建設和管理辦法》已經武漢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武漢市無障礙建設和管理辦法
(2010年6月30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公布 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經2022年10月4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312號修改 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無障礙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北省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和其他區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的無障礙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建設的監督、協調和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橋樑、公廁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的改造和維護。
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居住建築內無障礙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
水務、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江灘、公園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盲人過街提示音響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影視作品加配字幕、開辦手語節目等推進無障礙信息交流工作的監督管理。
規劃、交通、商務、衛生、教育、文化、體育、旅遊、民政、郵政、通信、科技、信息、金融保險等行政主管和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無障礙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的規定,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的無障礙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是該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義務人。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所有權人應當與使用管理人以協定的方式明確各自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的責任。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無障礙建設宣傳,普及無障礙知識。
第六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進行無障礙產品的開發套用和無障礙環境建設課題研究。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應當組織規劃、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編制全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新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並與建設項目周邊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對與殘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無障礙設施,市殘聯可以組織殘疾人代表試用,並對其建設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建設單位應當將新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經費預算。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不得降低和擅自修改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第九條 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認真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相關工作。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依照職責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明檔案。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新建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建設過程的監督檢查,對所發現的質量問題應當責令改正。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含有無障礙設施質量監督的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建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與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各環節進行審批及備案時,對不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項目,不得辦理審批、驗收及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新建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應當經過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無障礙設施改造規劃,對本區域內已建成但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但不符合建設標準的建設項目,制訂年度改造計畫,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逐步對相關設施進行改造。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應當根據年度改造計畫,對不符合建設標準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
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按照市、區分工分別由市、區財政安排。其他建設項目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承擔。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已經改造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對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不予驗收。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橋樑、公廁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的無障礙設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其他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負責維護管理。
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改建或者修復。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無障礙設施,不得破壞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八條 禁止占用無障礙設施設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所。因工程施工等特殊情況確需占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論證,符合條件的方可批准占用,同時由占用單位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改建,保證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的,不得超過規定的占用時間、範圍和要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章 無障礙公共運輸工具 
第十九條 公共運輸運營企業應當優先配置一定數量的無障礙公共運輸工具,為行動不便人員的乘車出行提供方便。
第二十條 經過圖書館、檔案館、體育館、歌舞劇院、醫院、中央商務區等重點公共場所、活動中心的公交線路應當逐步配備一定比例的無障礙公共汽車或者低地板公共汽車。低地板公共汽車應當加裝活動踏板和輪椅固定裝置等能滿足行動不便者安全乘車的無障礙裝置。
公共汽車應當按照無障礙建設要求配備語音和字幕報站系統。
第二十一條 公交站點應當設定高位站台、提示盲道並設定盲文站牌。
無障礙公共汽車運行線路各站點應當提供字幕報站系統。
第二十二條 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的單位應當配備一定數量輪椅出行者所需的出租汽車,提供預約服務,並公布預約電話。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有關單位按照國家標準對城市其他公共運輸工具進行無障礙升級改造以適應殘疾人等行動不便者的乘車出行需要。
第二十四條 公共運輸運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養護,確保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
第四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五條 鼓勵醫院、電視台、圖書館、檔案館、商場等服務場所進行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
鼓勵開發適合殘疾人使用的專業網站和信息交流服務產品。
第二十六條 電視台應當開辦手語節目,電視新聞、電影、電視劇中應當加配字幕。
第二十七條 醫院、城市中心廣場、車站等重點公共場所應當建立信息螢幕系統。
第二十八條 在大中型商業零售企業、醫療等服務行業從業人員中推廣使用手語。
第二十九條 市、區級公共圖書館、檔案館應當設定盲人閱覽室。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加強管理協作和聯動,落實管理責任,保障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使用中的安全和通行便利。
其他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共同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維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殘聯、婦聯、老齡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無障礙建設和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的行為實施監督並向有關管理部門進行反映和舉報,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年度改造計畫實施改造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相關單位不得參加文明單位的評選,相關責任人不得參加市(區)績效目標先進個人的評選。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損毀無障礙設施,破壞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毀的,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按照城市道路橋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規定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建設,是指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傷病人、孕婦、兒童以及其他社會成員工作生活中通行安全、便利,信息交流無障礙,能全面參與社會活動的環境建設。主要包括以下無障礙設施、公共運輸工具和信息交流的建設:
(一)無障礙設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建築中配套建設的緣石坡道、盲道、無障礙停車位、低位裝置等適合行動不便者日常生活工作所使用的設施;
(二)無障礙公共運輸工具是指具有無障礙功能、適合行動不便者出行使用的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
(三)無障礙信息交流是指使用手語電視節目、加配字幕的影視劇作品、語音和字幕引導系統、無障礙標誌等適合殘疾人接收外界重要信息或者向外界傳遞重要信息的平台或者服務。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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