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3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號:滬府令〔2023〕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3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3年12月5日

內容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市政府規章予以修改和廢止:
一、對下列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上海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
1.刪去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2.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其他等級的”修改為“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
3.將第八條修改為:
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應當定期進行強制檢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的強制檢定,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4.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
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技術機構不得自行中止計量檢定和校準服務。因故需要中止計量檢定和校準服務的,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技術機構應當向組織建立該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的計量行政部門報告。
5.將第十一條中的“應當報經組織建立該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的計量行政部門批准”修改為“應當向組織建立該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的計量行政部門報告”。
6.將第十二條中的“應當予以廢除”修改為“市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廢除”。
7.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8.新增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條標為“法律責任”,條文為:
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技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未履行有關報告制度的,由計量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9.將辦法中的“質量技術監督局”均修改為“計量行政部門”。
(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1.將第五條修改為:
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陸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確定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亂停非機動車,無影響通行的積雪殘冰;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向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2.將第十八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任人未履行相關責任要求的,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3.將第十九條修改為: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和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將第四條第二款第四項中的“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商鋪、飯店”修改為“農貿市場、會展場館、商場、超市、餐飲、賓館、沿街商戶”,第二款第六項中的“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修改為“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園區”,第五款中的“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修改為“行政轄區”;第二十條中的“水域環境衛生”修改為“水域市容環境衛生”。
5.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修改為“藥品監管”;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中的“建設”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旅遊”修改為“文化旅遊”;將本辦法中的“區(縣)”均修改為“區”。
(三)上海市戶外招牌設定管理辦法
1.將第十條條標修改為“設定手續”,在第一款中的“戶外招牌設定”後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刪去“區綠化市容部門可以採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戶外招牌設定審批,但下列情形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設定前款以外的戶外招牌的,設定人應當在設定前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2.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3.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條標修改為“行政處罰”,條文修改為: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4.在第五條中的“技術規範”後增加“設定導則”;將第十條原第三款中的“設定許可”修改為“設定許可和備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修復”修改為“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四)上海中國航海博物館捐贈辦法
1.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修改為“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五)上海市查處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規定
1.刪去第二條、第九條。
2.將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
禁止在主要道路、景觀區域、商業集中區域、交通集散點、軌道交通站點以及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散發商業性宣傳品。
3.將第八條條標修改為“指引性規定”,條文修改為: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4.將第三條第三款中的“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第五條中的“宣傳品或者標語”修改為“宣傳品”,第六條中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修改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第七條第二款中的“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第十二條中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5.將本規定中的“城管執法部門”均修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區(縣)”均修改為“區”。
(六)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管理辦法
1.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根據所在地功能區特性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實行分等級清掃保潔;清掃保潔的等級和具體範圍由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2.刪去第十七條中的“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後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作業服務協定予以解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作業服務單位承擔”。
3.將第十八條修改為: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4.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質量技監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將第九條第四款中的“建設交通”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將本辦法中的“區(縣)”均修改為“區”。
(七)上海市崇明禁獵區管理規定
1.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2.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和本市野生動物保護、廣告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3.將第一條中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改為“《上海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國家有關規定”修改為“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第二款中的“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4.將本規定中的“工商(市場監管)”修改為“市場監管”,“農業管理”修改為“農業農村”。
《上海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等7件市政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二、對下列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關於控制本市人口機械增長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1987年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二)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1997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發布 根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1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公布)
(三)上海市著作權管理若干規定(2000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19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四)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1994年5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根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五)上海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規定(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六)上海市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的規定(199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七)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校外實習暫行規定(1988年6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八)上海市虹橋商務區管理辦法(2010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
(九)上海市金山——吳涇乙烯管線保護辦法(1995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十)上海市出口加工區管理辦法(2004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十一)上海市房地產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等68件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公布)
(十二)上海市國家建設徵收土地費包乾使用辦法(1987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十三)上海港口專用碼頭管理辦法(1989年7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發布 根據1990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港口專用碼頭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根據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1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公布)
(十四)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發布)
(十五)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1979年11月17日由原上海市革命委員會批准 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修正 根據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十六)關於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1982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十七)上海市黃浦江兩岸開發建設管理辦法(2003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根據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19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公布)
(十八)上海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發布)
(十九)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辦法(2015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
(二十)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2014年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
(二十一)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執行8件市政府規章中涉及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決定(2008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二十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消費品展銷會的核准登記”等6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發布)
本決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背景情況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籌立改廢釋纂,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今年年初,陳吉寧書記在全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大會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會議上明確要求,“要形成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個機制,定期清理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檔案”“清理取消兜底條款,最大限度減少模糊性”。十二屆市委三次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上海市委關於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深化高水平改革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也作出部署,要求“清理具有審批性質的管理事項、模糊性兜底條款,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全面評估清理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並對其中不適應新時代新要求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廢止,是貫徹落實上述要求的重要舉措。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簡易修改7件、廢止22件政府規章,主要修改、廢止情形如下。
(一)簡易修改《上海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等7件規章
修改內容主要涉及以下情形:一是涉及具有審批性質的管理事項及相關模糊性兜底表述。如《上海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的修改,對有關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考核的模糊表述(第七條第二款)加以明確;將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因故需要中止使用(第十條)、拆卸安裝(第十一條)時的管理方式,由“備案”“批准”等行政審批方式改為“報告”。二是個別條款與新修訂後的上位法不一致。如《上海市崇明禁獵區管理規定》的修改,將禁食野生動物的範圍(第九條第一款)調整為與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相一致。三是相關法律規範名稱、機構職責等已作調整。如本市實施街鎮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後,行政執法權下沉街道、鄉鎮,故在《上海市查處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散發規定》中將街道、鄉鎮新增為執法部門(第三條第一款)。
(二)廢止《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等22件規章
主要涉及三類情形:一是與之後出台的上位法規定不相符或主要內容已被上位法覆蓋。如《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與國家《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存在諸多不銜接之處,且其主要內容已被《電影產業促進法》《電影管理條例》所覆蓋。二是主要內容明顯不適應當前實際需要,主要調整對象發生變化或已不存在。如《上海市出口加工區管理辦法》,由於本市出口加工區已全部升級為綜合保稅區,名稱、業務範圍、功能等均發生變化,繼續存續已無意義。三是因機構改革等原因,涉及的法定主體、工作程式等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如《上海市監察機關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財物的規定》,所依據的上位法《行政監察法》已廢止,且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機構隸屬關係已發生重大變化,該規章的內容已與現行管理體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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