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規定

上海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規定是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並重新發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民參與的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管理原則)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堅持條 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
第五條 (各級政府職責)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愛國衛生宣傳)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做好愛國衛生的宣傳工作。
第七條 (愛衛會機構)
市和區、縣、鄉鎮(街道)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各級愛衛會下設辦公室。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八條 (愛衛會職責)
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檢查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職責;
(四)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五)表彰獎勵愛國衛生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愛衛辦職責)
各級愛衛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愛衛會的決議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落實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三)開展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評比和效果評價;
(四)總結交流愛國衛生工作;
(五)進行愛國衛生工作的宣傳;
(六)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工作;
(七)執行愛衛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單位愛衛機構、人員設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設立愛國衛生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並在所在地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工作制度)
每年4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愛國衛生月重點解決社會衛生的突出問題。
提倡和推行建立衛生勞動日制度,每月最後一個星期六為本市衛生勞動日。
第十二條 (城區愛國衛生)
各區、縣、街道、縣(區)屬鎮應當按照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和等級衛生街道(鎮)標準,設定和完善衛生基礎設施,健全、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按期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衛生指標。
第十三條 (農村愛國衛生)
鄉(鎮)、村應當結合鄉(鎮)、村建設規劃,組織開展安全衛生供水、衛生廁所修建和環境衛生建設。
第十四條 (單位愛國衛生)
各單位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畫,健全、落實衛生制度,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衛生標準。
第十五條 (健康教育)
各單位應當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科學衛生保健知識。
學校應當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教學計畫開設健康教育課,幼稚園應當對幼兒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
第十六條 (除四害)
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消滅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以下。
第十七條 (個人社會衛生規範)
個人應當遵守下列社會衛生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
(四)不從事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 (監督隊伍及其職責)
市和區、縣愛衛會可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的職責是:
(一)對所管理範圍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受同級愛衛會委託,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執法規範)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執法標誌,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 (表彰獎勵)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愛衛會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榮譽稱號的取消)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有弄虛作假或者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愛衛會或者上級愛衛會取消其愛國衛生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處罰)
在愛國衛生監督檢查中,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條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按國家和本市的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有關部門未處理的,區、縣以上愛衛辦有權建議該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妨礙執法處理)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套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愛衛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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