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城鄉愛國衛生管理,營造“整潔、有序、優美、衛生”的生產生活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根據《
重慶市愛國衛生條例》、《重慶市預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規定(修訂)》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愛國衛生工作的意見》、《國家衛生城區標準(2014)》等法律法規及檔案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強化公共衛生意識,預防和控制疾病,減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衛生,倡導文明衛生習慣,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協調、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政府議事日程,列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寫入政府工作報告,統籌安排,統一管理,並將愛國衛生和創衛工作納入政府綜合目標考核,其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分管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愛衛會)負責全區愛國衛生、衛生創建、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農村改廁、疾病防治等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第八條 區愛衛會下設辦公室,落實專人,負責承擔區愛衛會的日常工作,擬定愛國衛生各項工作規劃、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考核評價。
第九條 各街鎮應當設立愛衛會,配備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各部門、各單位、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愛國衛生組織管理機構,落實人員負責,保障必要工作經費投入。
第十條 區愛衛會由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主任,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區愛衛會應當明確愛國衛生工作規則和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各鎮街、各成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承擔起本轄區、本部門分管的各項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區愛衛辦應當制訂愛國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做到有部署、有總結;各部門、各單位、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也應當制訂愛國衛生工作計畫,切實做到有部署、有總結。
第十二條 各級愛衛辦、各成員部門應當暢通愛國衛生建議與投訴平台,認真核實和解決民眾反映的問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十四條 凡街鎮建成區範圍內、駐地在社區(村)的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含學校、醫院、商場、市場等)、社會團體均應服從社區(村)管理,遵守社區(村)衛生制度,納入衛生評比範圍,參與社區(村)衛生整治等活動,協同提升社區(村)愛國衛生工作水平。
第十五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堅持“管行業必管衛生”的原則,加強本行業、本系統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督導。
第十六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全民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全民動手日、愛國衛生月、衛生責任區、衛生單位檢查評比等制度。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的衛生城市標準,制訂創建規劃,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社會衛生管理和總體衛生水平,按期達到衛生城市的目標。
第十八條 鎮人民政府應結合村鎮建設規劃,以改善農村飲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和搞好環境衛生為重點,積極開展國家級、市級衛生鎮和市級生態衛生村創建。
第十九條 各街鎮、各部門應按照國家、重慶市規定的衛生標準,加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改造,實施污水、污物、糞便無害化處理,健全、落實各項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實施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提高轄區衛生水平。
第二十條 區愛衛辦應當制訂衛生創建計畫,組織衛生街道、衛生鎮、衛生單位等各級各類衛生創建活動。
第二十一條 區愛衛辦應當組織各街鎮、各部門、各村(社區)、各單位在城鄉廣泛開展愛國衛生教育宣傳活動。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生物製品廠、屠宰場等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愛衛會組織的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全民動手日、愛國衛生月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衛生監督制度。
第二十五條 區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承擔愛國衛生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具體實施指導和監督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第二十六條 區愛衛會通過監督檢查和評比活動,督促各街鎮、各部門、各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按照國家、重慶市規定的愛國衛生標準,健全衛生制度,加強日常管理,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維護公共衛生秩序。
(一)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衛生狀況良好;
(二)規範設定垃圾收集容器等環衛設施,並定期保潔維護。
(三)垃圾收集實行袋裝化管理,日產日清;
(四)室內外環境衛生整潔,樓道整潔,門窗無破損,無亂堆亂停、亂搭亂建、亂貼亂畫等現象,無暴露垃圾和衛生死角;
(五)公共場所、食堂衛生清潔,符合衛生標準;
(六)廁所清潔衛生,防蚊蠅設施完善,無蠅無蛆和糞便積存,排污管道通暢,基本無異臭味;
(七)單位環境達到淨化、硬化、綠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八)積極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以內。
第二十八條 社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應加強愛國衛生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衛生制度,維護良好的環境衛生。
(一)落實專業人員管理,制定衛生保潔制度,做到每日清掃,專人保潔。
(二)合理、規範設定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轉運站和公共廁所等衛生設施。
(三)垃圾實施袋裝化、桶裝化、密閉化管理,定點收集、統管統運、日產日清;
(四)公共廁所數量達標,專人管理,內外環境清潔衛生;
(五)污水排放設施完善,無明溝排污設定;
(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綜合整治,無亂搭亂建、亂堆亂擺、亂停亂放、亂貼亂畫、亂扔亂倒等現象;
(七)單位衛生符合要求,社區環境達到淨化、硬化、綠化、美化、有序化要求;城中村、城鄉結合部道路硬化平整,無坑窪、積水及泥土裸露;
(八)居民飲用水安全衛生,使用無害化衛生廁所。
(九)街巷、樓道、樓院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寵物等;
(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的規定,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愛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及各種
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二)亂貼亂畫、亂搭亂建,亂倒生活垃圾、建築渣土、廢棄物、污水、糞便或者焚燒垃圾、廢棄物等;
(三)違反規定飼養家畜、家禽;
(四)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市場、商場(店)、飯店、餐廳、醫院、學校、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候車廳及其他室內公共場所;
(五)玷污、損壞公共衛生設施及其他損害公共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美容美髮、旅店、歌舞廳、公共浴室等公共場所的硬體設施,從業人員培訓和衛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條 各街鎮、部門、單位貫徹執行《重慶市預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規定》,建立政府組織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機制,病媒生物防制要求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一)區、街鎮、部門、社區(村)、單位應當有病媒生物防制專、兼職人員;區疾控中心應當有病媒生物防制專業人員,做好“四害”密度的監測及除“四害”的技術指導工作。
(二)區愛衛會應當動員社會力量,組織各部門、單位和民眾共同參與區域內春季滅鼠、夏季三滅、秋季滅鼠等統一控制活動。
(三)各街鎮、部門、單位、社區(村)和個人應當切實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職責,組織開展除“四害”活動,推行PCO公司專業化防制,開展孳生地調查和治理,消除其孳生環境條件,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四)農貿市場、小餐飲單位、
食品加工企業等重點行業、重點單位應當加強防蚊蠅和防鼠設施建設,提高合格率和利用率。
(五)城市房屋拆除前,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和重慶市的相關標準進行滅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工程承建單位應當清除建築工地內的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的孳生環境條件,開展滅防活動。
(六)工商、藥監、衛生、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依法管理滅鼠藥物和滅殺病媒生物藥品、器械。禁止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劇毒急性鼠藥。
第三十二條 完善由政府領導、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的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體系,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網路,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全面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增強全民衛生意識,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條 提倡全民戒菸,廣泛開展吸菸有害健康宣傳,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嚴格執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六部委《關於公共運輸工具禁止吸菸的通知》,教育部《關於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勤部衛生部和武警部隊衛生部《關於2011年起全國醫療衛生系統全面禁菸的決定》,《重慶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單位按規定設定控煙標識,落實控煙措施,開展民眾性控煙工作。
第三十四條 城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限制養犬。經批准飼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定期進行檢疫和預防接種。
第三十五條 各類車輛應按照規定行駛、停放,公共運輸工具應當定期清洗、消毒。
第三十六條 公園廣場、旅遊景區、早夜市、建築物立面、河道溝渠、市政設施、環衛設施、集貿市場、
停車場、視窗單位及其他影響城鄉衛生質量的部位和區域,應當加強衛生管理,確保符合相關衛生標準。
第五章 獎懲規定
第三十七條 按照《重慶市愛國衛生條例》規定,區政府或愛衛會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其他形式的表彰和獎勵。對榮獲國家級、市級榮譽稱號的,給予專項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或個人,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或者工作滑坡嚴重,民眾意見較大,已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條件的,由授予稱號的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三十九條 對不履行愛國衛生職責和義務、不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未建立健全必要的衛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實的、對督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認真整改的、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的、違反愛國衛生工作規定的其他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區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條 愛國衛生未達標的單位,不得評為文明村鎮、文明社區和文明單位。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愛國衛生管理規定,或者推諉扯皮、玩忽職守、不負責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或者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單位,本年度不能評為先進單位。
第四十二條 對不履行管理責任的街鎮及愛衛會成員單位,區愛衛會有權責成其依法履行管理責任,拒不整改的,當年愛國衛生目標管理考核確定為不合格。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部門,愛衛會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依法依規執行公務。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阻礙、拒絕愛國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意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可適時修改完善。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