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銀川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在2003.02.14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2.14
  • 實施時間:2003.04.01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管理水平,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保護人民健康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城鄉衛生水平的提高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縣(市、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愛衛會的日常工作,受衛生行政部門的委託,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愛衛會各成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完成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指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或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並接受當地愛衛會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八條 本市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周末衛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的“愛國衛生月”制度;
(三)衛生區包乾負責制度;
(四)在規定的場所禁止吸菸制度;
(五)全民愛國衛生義務勞動制度;
(六)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七)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規定的衛生標準,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衛生縣城、衛生鄉(鎮)、村、衛生社區、衛生單位等活動。
第十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普及科學衛生知識、改善農村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和環境衛生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列入工作管理目標。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衛生標準搞好室內外衛生和規定範圍的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 宣傳、教育、衛生、文化、新聞、科協、城管等單位應當開展衛生與健康知識宣傳,增設宣傳衛生與健康的公益性廣告。
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或者講座,幼稚園應當教育幼兒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單位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參加健康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醫院、學校、影劇院、車站、機場、大中型商場、會場、體育館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禁止吸菸的場所應設定明顯的禁菸標誌,禁止設定菸草廣告。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基本的社會衛生規範:
(一)不在公共場所亂扔果皮、紙屑和其他廢棄物,不亂倒垃圾;
(二)不亂貼亂畫、亂擺亂放;
(三)不隨地吐痰、便溺;
(四)不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不污損公共設施;
(六)不在禁菸場所吸菸;
(七)不做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行為。
第十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簡稱“四害”)活動,消除“四害”孳生場所,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除“四害”時,應確保人、畜安全,嚴禁使用不符合國家除“四害”標準中規定的藥劑和器械。
第十七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制度。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中從事愛國衛生工作的人員擔任愛國衛生監督員,履行愛國衛生監督職責;縣級以上愛衛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社會聘任愛國衛生檢查員,協助愛國衛生監督員工作。
愛國衛生監督及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行政執法證件;愛國衛生檢查員由市、縣(市、區)愛衛行發放聘任證件。
第十八條 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愛衛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已經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衛生質量下降達不到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標準的,授予機關應當取消其榮譽稱號。對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由授予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並由主管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愛國衛生未達到標準的單位,不得評為文明單位。
第二十二條 單位不履行愛國衛生義務,造成衛生髒、亂、差的,由縣級以上愛衛會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國家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其規定的執法部門進行處罰;規定的執法部門未依法處理的,由縣級以上愛衛會督促其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縣級以上愛衛會應建議其上級行政機關對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
(一)“四害”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按照銀川市除四害工作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除“四害”標準中規定的藥劑和器械的,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愛國衛生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侮辱、誹謗、毆打、妨礙愛國衛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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