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產品準產證管理辦法》等11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產品準產證管理辦法》等11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是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產品準產證管理辦法》等11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11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一、上海市產品準產證管理辦法(1998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發[1998]53號發布)
二、上海市消費品展銷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
三、上海市空中飛行器廣告管理若干規定(1999年2月12日市政府滬府發[1999]8號發布)
四、上海市拍賣企業審核許可若干規定(1999年5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發[1999]19號發布)
五、上海市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管理辦法(1989年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並重新發布)
六、上海市科技諮詢管理辦法(1986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並重新發布)
七、上海市外地施工企業進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發[1994]53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第一次修正並重新發布根據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第二次修正並重新發布)
八、上海市鄉鎮船舶管理辦法(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修正並重新發布)
九、上海市煙塵排放管理辦法(1988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並重新發布)
十、上海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1989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根據1993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修正並重新發布)
十一、上海市建築設計預防性衛生監督辦法(1983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修正並重新發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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