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消費品展銷會的核准登記”等6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 類型:決定
- 地區:上海市
- 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消費品展銷會的核准登記”等66項由市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取消的66項市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序號 | 行政許可事項 | 設定依據 | 實施機關 | 調整措施 |
1 | 消費品展銷會的核准登記 | 《上海市消費品展銷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6月15日發布)第四條、第十條 | 市和區、縣工商局 | 改為備案 |
2 | 《異地舉辦商品展銷會核轉通知書》的核發 | 《上海市消費品展銷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6月15日發布)第四條、第十條 | 市和區、縣工商局 | 由展銷會舉辦地工商部門監管 |
3 | 對空中飛行器《戶外廣告登記證》的核發 | 《上海市空中飛行器廣告管理若干規定》(1999年2月12日發布)第六條 | 市工商局 | 升空、飛行按照其他行政管理法規監管,廣告內容納入戶外廣告管理 |
4 | 農藥分裝的審批 | 《上海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1995年11月7日發布)第十二條 | 市農林局 |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改為禁止經營企業進行農藥分裝 |
5 | 畜禽生產許可 |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農委等四部門制訂的上海市養殖業“十五”發展專項規劃的通知》(2002年5月28日發布)第二點的第3點 | 市農委 | 按照《上海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執行 |
6 | 非銀行卡發行的審批 | 《關於加強對本市非銀行卡(IC卡、磁條卡)發行管理的通知》(1999年8月6日發布) 第二點 | 市信息委 | |
7 | 對外地政府、企業在滬設立辦事機構的審批 |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協作辦公室關於外地單位在上海設立辦事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93年3月3日發布)第六條 | 市政府協作辦 | 對政府按行政機關內部審核處理 |
8 | 民辦科技經營機構設立的資質許可 | 《上海市民辦科技經營機構管理辦法》(1989年2月21日發布)第九條 | 區、縣科委 | |
9 | 科技諮詢機構設立的資質許可 | 《上海市科技諮詢管理辦法》(1986年4月27日發布)第八條 | 市科委 | |
10 | 對中心城區建設大中型商業零售網點的預審 | 《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商委等三部門關於上海市零售商業服務業網點布局指導意見的通知》(1996年6月17日發布)第四點 | 市經委 | |
11 | 對拍賣企業拍賣罰沒物資的許可 | 《上海市拍賣企業審核許可若干規定》(1999年5月27日發布)第八條 | 市經委 | 按照《拍賣法》指定拍賣罰沒物資的企業 |
12 | 農資商品經營的許可 |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制意見的通知》(1996年發布)第三點第四段 | 市發展改革委 | 按照《農藥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檔案規定指定經營 |
13 | 在產權市場從事產權中介活動機構的資質認可 | 《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1998年12月22日發布)第九條 | 市國資辦 | |
14 | 中心城區十五平方公里內非交通主幹道施工工程的審批 | 《上海市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施工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2001年1月9日發布)第三條第(二)項 | 市道路管線監察辦 | 納入掘路執照的審批 |
15 | 城市化地區因工程建設或者舉辦其它活動等原因臨時架設架空線的審批 | 《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管理辦法》(2001年8月27日發布)第六條第一款 | 市市政局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 改為事前備案 |
16 | 液化氣儲存充裝站、氣化站、供應站設施竣工的驗收 | 《上海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1992年5月28日發布)第二十九條第四款 | 市燃氣管理處 | 納入供氣許可制度 |
17 | 調換深井水泵的審核 | 《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1979年11月17日發布)第十五條 | 市水務局 | |
18 | 廢井及長期停用深井修理或者恢復使用的審批 | 《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1979年11月17日發布)第二十條 | 市水務局 | 納入取水許可制度 |
19 | 深井報廢的核准 | 《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1979年11月17日發布)第二十二條 | 市水務局 | 納入註銷取水許可制度 |
20 | 深井回灌水源的審批 | 《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1979年11月17日發布)第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 市水務局 | |
21 | 臨時轉供水的審批 | 《上海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1994年6月27日發布)第八條 | 市給水處 | |
22 | 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個人住房買賣的審批 | 《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1997年4月30日發布)第十三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
23 | 農村個人住房建設延長竣工期的審批 | 《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1992年10月3日通過)第十七條 | 鄉(鎮)人民政府 | |
24 | 對變通性防噪聲協定的審批 | 《上海市固定源噪聲污染控制管理辦法》(1986年2月25日發布)第十三條 | 區、縣環保部門 | |
25 | 對爐、窯、灶的消煙除塵設備的鑑定 | 《上海市煙塵排放管理辦法》(1988年1月12日發布)第十條 | 環保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 | |
26 | 自行清除處置船舶掃艙垃圾處置計畫的審批 | 《上海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規定》(1989年10月11日發布)第十條第二款 | 水上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 改為備案 |
27 | 改變環衛設施用地用途的許可 | 《上海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規定》(1987年10月6日發布)第七十六條 | 區、縣以上市容環衛部門 | |
28 | 設計、建設環衛設施的審批 | 《上海市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規定》(1987年10月6日發布)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 | 區(鎮)市容環衛部門 | |
29 | 在步行街拍攝商業影視片的許可 |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11月4日發布)第十七條 | 步行街管委會辦公室 | 按照占用城市道路管理 |
30 | 在綜合管理地區從事展覽、諮詢、文藝表演、體育活動的許可 |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11月4日發布)第十七條 《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11月14日發布)第十三條 《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7月1日發布)第十六條 《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9月26日發布) 第十七條 | 管委會辦公室 | 按照占用城市道路管理 |
31 | 在綜合管理地區張掛標語、橫幅等宣傳品的許可 |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11月4日發布)第十七條 《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11月14日發布)第十三條 《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9月26日發布)第十七條 《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7月1日)第十六條 | 管委會辦公室 | 改為由市容環衛部門內部徵求管委會辦公室的意見 |
32 | 在外灘風景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許可 | 《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5年12月19日發布)第十一條 | 外灘風景區管委會辦公室 | |
33 | 在外灘風景區內舉辦社會公共活動的許可 | 《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5年12月19日發布)第十二條 | 市政府辦公廳或者黃浦區政府 | 按照占用城市道路來管理 |
34 | 在廣場或中心城區內設定公共服務設施的許可 | 《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11月14日發布)第十三條 《上海市陸家嘴金融貿易中心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7月1日發布)第十六條 | 管委會辦公室 | 按照占用城市道路來管理 |
35 | 在廣場內因養護、維修需要進行施工作業的許可 | 《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11月14日發布) 第十三條 | 廣場管委會辦公室 | 由有關部門內部徵求管委會辦公室的意見 |
36 | 在鐵路上海站地區內為旅客搬運行李等勞務活動的許可 | 《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9月26日發布) 第十七條 | 地區管委會辦公室 | |
37 | 在鐵路上海站地區內設定客運、貨運站點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許可 | 《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9月26日發布) 第十七條 | 地區管委會辦公室 | 按占用城市道路來管理 |
38 | 處省市施工企業進滬施工許可 | 《上海市外地施工企業進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11月22日發布)第八條 | 市建委 | |
39 | 建設工程採用境外、國外技術規範的審批 | 《上海市國外設計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管理規定》(1985年11月25日發布)第五條 | 市建委 | 改為經專家技術論證後報市建委備案 |
40 | 熏艙作業的審批 |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辦法》(1996年5月28日發布)第二十三條 | 上海海事局 | |
41 | 船舶的生活污水接收處理的許可 |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辦法》(1996年5月28日發布)第十七條 | 上海海事局 | 改為事前備案 |
42 | 港口岸線終止使用的審批 | 《上海港口岸線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9日發布)第十二條 | 市港口局 | |
43 | 內河裝卸服務企業的設立、變更的審批 | 《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1991年8月31日發布)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 市、縣(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 |
44 | 城市渡口和市區範圍內企業專用渡口遷移的審批 | 《上海市渡口管理辦法》(1988年12月28日發布)第九條 | 市港口局 | |
45 | 鄉鎮渡口範圍內的企業專用渡口遷移的審批 | 《上海市渡口管理辦法》(1988年12月28日發布)第十條 | 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
46 | 對從事營業性渡運渡口《運輸許可證》的核發 | 《上海市渡口管理辦法》(1988年12月28日發布)第十二條 | 市航務管理處 | |
47 | 鄉鎮船舶轉讓、買賣、報廢、滅失等審批 | 《上海市鄉鎮船舶管理辦法》(1989年6月13日發布)第十三條 | 鄉鎮船舶管理員 | |
48 | 建造鄉鎮船舶的審批 | 《上海市鄉鎮船舶管理辦法》(1989年6月13日發布)第十五條 | 市航務管理處 | |
49 | 公共文化館變更館址、館名的批准 | 《上海市公共文化館管理辦法》(1997年9月22日發布)第十條 | 市文廣影視局 | 改為備案 |
50 | 公共文化館利用館內設施和場地開展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審批 | 《上海市公共文化館管理辦法》(1997年9月22日發布)第十四條 | 市文廣影視局 | 按照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執行 |
51 | 設立非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的審批 | 《上海市電影發行放映管理辦法》(1997年8月7日發布)第五條、第十二條 | 市文廣影視局 | |
52 | 公共圖書館變更館址、館名的批准 | 《上海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1996年11月28日發布) 第十三條 |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 改為備案 |
53 | 占用公共圖書館的閱覽用房和藏書庫房的審批 | 《上海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1996年11月28日發布)第十二條 |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 按照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執行 |
54 | 公共體育場所擴建、改建的批准 | 《上海市體育場所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1日發布)第十條 | 市體育局 | 改為備案 |
55 | 殯葬廣告的審核 | 《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1994年11月6日發布)第二十三條 | 市民政局 | |
56 | 設立婚姻介紹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前置審批 | 《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2001年12月28日發布)第九條 | 市民政局 | |
57 | 外省市駐滬勞務中介服務機構和勞務輸出機構設立審批 | 《上海市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管理規定》(1993年12月18日發布)第十條 | 市勞動保障局 | 按照有關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
58 | 其他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的審核 | 《上海市建築設計預防性衛生監督辦法》(1983年5月12日發布)第二條、第三條 | 市、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 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徵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
59 | 除害服務機構的審批 | 《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4月20日發布)第十六條 | 市和區、縣愛衛辦 | 改為備案 |
60 |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人選的批准 | 《上海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1989年8月9日發布)第十九條 | 市、區(縣)政府、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 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
61 | 外省市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來本市招生的審核 | 《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1989年7月23日發布)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款 |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 |
62 | 外省市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來本市設立教學點,本市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跨區縣設立分校(非獨立法人)、教學點的審批 | 《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1989年7月23日發布)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款 |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 改為備案 |
63 | 單位聘用國外經濟技術管理專家的批准 | 《上海市引進國外專家暫行辦法》(1994年10月14日發布)第六條 |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區(縣)人民政府 | |
64 |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審查 | 《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1989年7月23日發布)第十三條 |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 改為備案 |
65 | 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組織衛生技術人員開展義診以外醫療執業活動的許可 | 《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1997年3月2日發布)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 納入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管理 |
66 | 新建燒油鍋爐項目建議書審批 |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等四部門制訂的〈關於加快上海能源結構調整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9年發布)第六點的第1點 | 市發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