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是淮南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為繼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市政府對相關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7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1)
二、對5部規章予以廢止。(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市政府決定修改的部分規章
2.市政府決定廢止的部分規章
附屬檔案1
市政府決定修改的部分規章
一、淮南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式規定(第104號政府令)
將第二條、第十條中“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二、淮南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第114號政府令)
1.第四條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2.第七條修改為:“白蟻預防契約應當載明防治範圍、質量標準、驗收方法,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3.第十條第一款中“委託”修改為“告知”。
4.刪去第十二條。
5.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6.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白蟻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三、淮南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第117號政府令)
1.將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中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將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中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2.第四條修改為:“市、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城市管理、公安、應急管理、教育體育、衛生健康、文化旅遊、交通、商務、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相關管理工作。”
四、淮南市制止和拆除違法建設規定(第124號政府令)
1.第八條修改為:“不動產權利登記部門不得為違法建設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供水、供電企業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水、電服務,已提供的,應當停止。”  
2.將第十六條中第五項“(五)為違法建設辦理房地產權利登記、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的;”刪去,第六項、第七項順序做相應調整。
五、淮南市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132號政府令)
將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市信息辦”修改為“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六、淮南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135號政府令)
1.將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中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部門”。
2.將第七條修改為“首次維修資金,由業主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存:
(一)未配備電梯的,按照1%的比例交存;
(二)配備電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
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未配備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按照購房款總額或者市場評估價1%的比例交存;配備電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區內與住宅樓結構不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按照購房款總額或者市場評估價1%的比例交存。
(三)公有住房的買受人按照購房款總額2%的比例交存,
售房單位按照高層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交存、多層住宅售房款20%的比例交存。”
3.將第八條修改為:“首次維修資金,由業主在辦理入住手續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交存;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在投入使用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交存。
違反前款規定,業主未交存首次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購買人;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物業未交存維修資金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不得代收維修資金等代辦證費用。”
4.將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資金的續籌工作由街道或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
5.將第十五條中的“業主辦理餘額支取手續時,應當提交物業滅失的相關證明材料。”刪去。
6.第十六條修改為“維修資金在保證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一級市場國債和在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定期存款。購買國債和定期存款的增值部分,扣除市財政部門核定的管理費用和向交存業主分攤計息外,其餘增值收益部分按物業管理區域建立統籌維修資金,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主要用於消防、電梯等應急維修項目和購買第三方服務等費用支出。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計息,當年度交存的按年初活期利率標準計息;次年度起,按年初銀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定存基準利率計息。每年計息結轉日為12月31日,於次年一季度確定計息分配額度一次性向交存業主計息。”
7.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中的“書面簽名”修改為“表決確認明細表”。
8.將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中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刪去。
9.將第二十七條第(六)項中的“根據施工單位的工程決算書編制項目決算,決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進行決算審計”修改為“委託第三方審價機構對工程決算進行審核”。
10.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預先撥付搶修資金”修改為“組織實施”。
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經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現場勘查並審核”修改為“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人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業主代表及其他相關單位對維修工程進行驗收,並簽署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11.將第三十條刪去。
12.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資金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13.對本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七、淮南市存量房網上交易與資金監管規定(第138號政府令)
1.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存量房是指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
2.將第三條、第四條中“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3.第六條中“房屋所有權”修改為“不動產權屬”。
4.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一條第二款,內容為:“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
5.第十二條修改為:“交易雙方當事人依法繳納稅費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轉讓登記。”
6.第十四條修改為“不動產轉讓登記辦結後,監管機構應當按照資金託管協定的約定,辦理資金轉賬手續。”
7.第十六條中“房地產管理部門”修改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附屬檔案2
市政府決定廢止的部分規章
一、淮南市泵站管理辦法(1998年11月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發布)
二、淮南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1999年11月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發布)
三、淮南市漁業管理辦法(2005年9月13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發布)
四、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2009年3月1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發布)
五、淮南市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018年4月4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發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