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是長沙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2010年11月24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1月30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市人民政府對本市1989年至2008年制定的全部現行有效的33件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對以下市政府規章予以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修改對照表見附屬檔案):
一、將《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01號令)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一條中的《湖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修改為《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將《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確定土地權屬的規定》(市政府第23號令)第四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刪除第四十六條。
三、將《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市政府第103號令)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擬定除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外的其他補償、補助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審定,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將《長沙市舊貨交易治安管理辦法》(市政府第94號令)第十五條修改為:“收購本辦法禁止收購的物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違法所得,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廢止《長沙市通航橋樑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第92號令)。
六、廢止《長沙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規定》(市政府第45號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部分市政府規章修改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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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名稱 │原條文│ 修改後條文 │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合│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合│
││理地制定城市規劃,保障城市規劃的實 │理地制定城市規劃,保障城市規劃的實 │
││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長沙市城市│和《湖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
│規劃管理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劃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
│法 │ │法。 │
│├──────────────────┼──────────────────┤
││第五十七條 妨礙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履行│第五十七條 妨礙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履行│
││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 │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屬│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屬│
│長沙市人民│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政府關於確│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 │
│定土地權屬│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的規定 ├──────────────────┼──────────────────┤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長沙市人民政府制│ 刪除 │
││局會同長沙市國土管理局負責解釋。 │ │
├─────┼──────────────────┼──────────────────┤
││第二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第二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
│長沙市征地│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除土地補償│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擬定除土地補償│
│補償實施辦│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外的其他補│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外的其他補│
│法 │償、補助費標準,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償、補助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審定,依│
││執行。│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
│長沙市舊貨│第十五條 收購本辦法禁止收購的物品 │第十五條 收購本辦法禁止收購的物品 │
│交易治安管│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違│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違│
│理辦法 │法所得,並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法所得,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 │
││罰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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