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長沙市村莊規劃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等五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長沙市村莊規劃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等五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4.11.01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長沙市村莊規劃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等五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11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於2004年10月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長沙市村莊規劃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第29號令)、《長沙市公共場所預防性衛生監督暫行規定》(市政府第38號令)、《長沙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市政府第42號令)、《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沙市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市政府第71號令)、《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長沙市郵政通信管理規定〉的決定》(市政府第74號令)。
本決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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