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

長沙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

長沙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於2020年10月30日長沙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長沙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8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引導村民集約、節約利用土地資源,保護耕地,改善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促進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住宅的規劃與用地、申請與審批、施工與質量、服務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對村民建設住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住宅建設,是指村民申請宅基地新建住宅,或者對現有合法住宅進行改建、擴建、重建。
第三條 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適度集中、一戶一宅、先批後建、建新拆舊的原則,符合耕地和生態環境保護、建築安全、實用美觀等要求,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理順管理體制機制,解決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高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水平。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等管理服務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農用地轉用報批、住宅權屬登記等管理服務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村民住宅建設的設計、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等管理服務工作。
財政、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林業、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民住宅建設的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村民住宅建設的管理服務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村民住宅建設行政審批、處罰等相關執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服務工作隊伍建設,提高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服務工作水平。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宅建設審批、監督及執法等工作;將村民住宅建設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指導村民依法依規建設住宅。
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
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農村生產生活實際需要,廣泛徵求村民意見,統籌併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村民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村、少數民族特色村、傳統村落等區域建設住宅的,還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
第九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指標,用於村民住宅建設。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住宅:
(一)永久基本農田區域;
(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三)河道湖泊管理範圍;
(四)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法律、法規禁止建設村民住宅的其他區域。
第十一條 村民住宅建設選址,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嚴格控制使用耕地和公益林地。
村民建設住宅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的,應當經依法批准,並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原則做好“占補平衡”工作。
第十二條 採取下列措施盤活利用宅基地:
(一)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充分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二)鼓勵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
(三)督促集中安置、異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及時退回原宅基地;
(四)依法可以盤活利用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面積使用耕地的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地實際,可以明確村民住宅建設層數和建築高度等要求。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大廳、村級服務平台等,公開村民住宅建設的申請條件、申請資料目錄、申請受理機關、審批機關、審批程式、審批時限等,並及時公布審批結果。
第十五條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建設住宅:
(一)具備立戶條件需要建設住宅的;
(二)現有住宅屬於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現有住宅因災毀需要重建的;
(四)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搬遷或者按照政策規定實行移民搬遷需要建設住宅的;
(五)自願退出現有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居住區集聚需要建設住宅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請建設住宅的資格認定具體辦法,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村民申請建設住宅,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三)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政府免費提供的住宅建築設計圖;
(四)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格式文書,由申請人到村民委員會領取。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相鄰權利人意見、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等情況在村民所在小組公示7日。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公示後5日內簽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者住宅建設申請事項已經統一由村民委員會組織辦理的,由村民委員會在15日內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相鄰權利人意見、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等情況在村委會公示7日。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公示後5日內簽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村民委員會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公示後5日內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人員到現場核查,並對申請材料及相關情況等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核心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不予批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相應的救濟途徑。
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村民申請建設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集中建設住宅的除外);
(二)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的;
(三)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或者不具備立戶條件的;
(四)將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贈與他人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五)已經參加集中建設住宅或者通過征地拆遷安置的;
(六)不符合本條例第二章有關住宅選址、面積等要求的;
(七)所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爭議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向申請人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後5個工作日內,會同村民委員會到現場進行免費定位放線。
申請人應當在定位放線後6個月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 施工與質量
第二十一條 供水、供電等單位為村民住宅建設施工現場辦理水、電等供應或者接入手續時,應當要求建設住宅的村民出示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建設住宅的檔案;村民不出示批准檔案的,不得為其辦理手續或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 村民建設住宅,鼓勵選擇建築技能培訓合格的建築工匠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並簽訂書面施工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建築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建設規劃、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做好施工記錄,保證施工資料完整,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得偷工減料,不得無圖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
倡導為住宅建設施工人員購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鼓勵使用綠色節能建築材料、技術,採用裝配式建築。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在基礎施工(打地基)等重要環節,對村民住宅建設遵守定位放線、施工安全管理等情況開展現場巡查,形成檢查記錄。
建設住宅的村民、建築工匠和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配合現場巡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二十五條 住宅建設完工後,村民應當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對住宅用地和規劃情況進行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工作人員到現場核實。經核實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核實意見;經核實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村民收到鄉鎮人民政府的核實意見後,應當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持建設住宅的批准檔案、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核實意見等材料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異地新建住宅的村民,應當按照承諾拆除舊住宅,將舊宅基地退回集體經濟組織後方可辦理新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並在辦理新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時一併辦理舊宅基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村民住宅建設檔案,及時將村民住宅建設審批情況報區縣(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村民住宅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村民住宅建設申請資格、批准條件、審批程式、建設要求、責任追究等知識宣傳教育,指導村民依法建設住宅。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和村民住宅建築設計圖集編制經費,以及村民集中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相關獎勵和補助、執法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村民住宅配套設施設定規範和鄉村風貌導則。
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符合村民生產生活需要的村民住宅建築設計圖集。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從免費提供的村民住宅建築設計圖集中,選擇當地大多數村民接受的住宅建築設計圖予以推廣使用。
第三十二條 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工匠庫,對建築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並建立管理檔案。
第三十三條 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編制村民住宅建設施工契約示範文本,引導村民依法簽訂施工契約。
第三十四條 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農村住宅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對村民住宅建設中的下列事項,區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助:
(一)申請拆舊異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在承諾的限期內按期拆除舊宅或者完成復墾的;
(二)主動申請放棄宅基地使用權的;
(三)按照政府免費提供的住宅建築設計圖施工、嚴格遵循住宅建設用地標準和住宅建設規模、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按照規定設定污水處理設施、實行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建立村民住宅建設巡查制度,預防和及時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村民違法建設住宅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舉報線索,並答覆舉報人。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現村民違法建設住宅的,應當立即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履行村民住宅建設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在職責範圍內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村民提供住宅建設審批檔案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的村民、建築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就住宅建設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村民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違法建設住宅的村民、建築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五)責令村民履行承諾,自行拆除舊住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統籌併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
(二)對村民住宅建設申請不予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的;
(三)未免費提供住宅建設定位放線服務的;
(四)未進行用地、規劃核實的;
(五)未建立村民住宅建設巡查制度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村民住宅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責範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處理: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
(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其他違法行為。
超過批准的宅基地面積建設住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未按照建設規劃、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的,由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內村民建設住宅的管理,由街道辦事處參照本條例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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