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鄉村房屋建設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8日
為了規範鄉村房屋建設管理,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1全文(2019年8月29日永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8日湖南...
《永州市規範農村建房十條規定(試行)》已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10月15日印發.本規定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全文 1.一律堅持先規劃後建設、一戶一宅、建新拆舊、標準控制的原則。2.一律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永州市鄉村房屋建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
1.具備分戶條件,確需另立戶建設住宅的;2.現有住房屬於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3.原有住房因災毀需要重建的;4.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遷建或者按政策實行移民搬遷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八)村民申請建房,不予批准的...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要建立一個視窗受理申請,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收到村級申請後,鄉鎮政府明確的機構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房屋建設管理等相關機構進行審查。農業農村機構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
本辦法所稱農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房屋。第三條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符合適用、環保、美觀的要求,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
本辦法所稱村民自建房,是指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設的自住房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住宅。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來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庭院和圍牆等用地。第三條 村民自建房應當...
為規範集體土地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徵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村民住房建設的宅基地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村民住房建設的規劃、農用地轉用、房屋權屬登記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村民住房建設的設計、工程質量、施工...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從市、縣兩級住建部門免費提供的住房建築設計圖中,選擇當地大多數村民接受的示範圖予以推廣使用。鼓勵村民新建住房時按照示範圖建設施工,逐步形成符合地域特色的建築風格。農村村民自建住宅可選用市或縣級住建...
(九)有違法建設處理未結案的。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建房禁止占用基本農田。每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得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平方米;建築房屋以兩層半為主,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農用地轉用、房屋權屬登記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市、縣(市、區...
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的房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或拆除,其維修和修繕按相關規定實施。第七條 農村住房涉及結構性改造、超過原結構承載能力、用於生產經營的改擴建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有資格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受...
第八條 村民申請新建房屋,按照《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村民申請建房時,應當提交《村民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鄉鎮政府或村委會應當將村民建房政策規定、基本建設程式、質量安全要求等相關事項告知建房村民。第九...
在鄉、村莊規劃區集體土地上進行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和村莊規劃區集體土地上確需占用農用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局核發《...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村莊規劃編制的指導,以及農用地轉用、房屋權屬登記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等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農村...
《新余市農村房屋建設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節約利用土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新余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四)向中心村、鄉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居且退出原有宅基地的。第十二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二)將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為經營...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和抗震設防工作監管體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勵機制,支持、鼓勵村民對農村住房採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建築結構形式和抗震設防措施,鼓勵支持村民參與城鄉住宅地震保險。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在高速公路沿線建設住房的,其房屋邊緣與高速公路隔離柵欄的間距不少於三十米。在鐵路沿線兩側建設住房的,其房屋邊緣與最外側軌道的中心線的距離不少於五十米。第十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一戶住房建設占地面積使用耕地不...
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開展農戶房前屋後院內、村道巷道、村邊水邊、空地閒地的綠化美化,因地制宜建設小菜園、小果園、小花園、小公園,保護和修復自然景觀。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
(一)《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二)申請人身份證和家庭戶口簿;(三)住房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者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免費提供的建築設計圖;(四)異地新建房屋的,應當提交在新建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拆除原有...
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半年統計一次農村村民建設農村住房需求,編制需求計畫表。需求計畫表在公示七日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建房村民的家庭人口、年齡、婚姻狀況、人均住房面積、房屋現狀...
第二十九條 村民未獲用地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用地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一)房屋因自然災害倒塌或成危房的;(二)住房因國家建設項目徵收或政策性搬遷的;(三)退出原有宅基地異地建房的;(四)其他依法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的。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