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辦法

《岳陽市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辦法》已經岳陽市人民政府同意,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19日印發.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9日
  • 發布單位: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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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保障農村村民居住權益和住房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監督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改建,是指不增加農村住房建築體量,需改進其使用安全性能、改善其使用功能、改變其使用目的,而對原有住房進行改造的建設活動。
本辦法所稱擴建,是指在原有農村住房基礎上加高加層或增加建築面積的建設活動。
第四條 農村住房改擴建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嚴格執行建設質量安全標準和抗震設防要求,滿足農民生活生產安全的需要。
第五條 市住建、資規、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應急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全市農村住房改擴建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農村住房改擴建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安排相關工作經費。
縣級住建、資規、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應急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農村住房改擴建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是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農村住房改擴建的監督管理,審批農村住房改擴建工程,查處改擴建違法違規行為。鄉鎮政府應當明確村鎮建設服務機構,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農村住房改擴建日常管理工作。
村委會(含社區居委會,下同)配合鄉鎮政府,參與農村住房改擴建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村民依法依規開展農村住房改擴建活動,巡查、發現、勸阻改擴建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告。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六條 農村住房改擴建應當參照新建住房進行管理,符合當地建築風貌管控要求。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應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的房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或拆除,其維修和修繕按相關規定實施。
第七條 農村住房涉及結構性改造、超過原結構承載能力、用於生產經營的改擴建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有資格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受委託的設計單位或設計人員對設計方案負責。
第八條 農村住房涉及結構性改造、超過原結構承載能力、用於生產經營的改擴建工程,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不涉及結構性改造、不超過原結構承載能力、不用於生產經營的改建工程,可由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進行施工。承接農村住房改擴建工程應當簽訂施工契約。
建築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對承接的農村住房改擴建工程施工質量和現場安全承擔責任。
第九條 村民對其住房安全負責,應當定期檢查住房安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經鑑定為C級危房的,不得進行擴建,應當採取維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經鑑定為D級危房的,不得進行改擴建;符合建房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在原址重建或異地新建住房。
鄉鎮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改擴建的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和旅遊景區等房屋租賃行為頻繁、人員密集、建設主體混亂地區農村住房改擴建的質量安全管理,杜絕隨意加大門窗洞口、超高加層接層、破壞承重結構建設等情況發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農村住房改擴建:
(一)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二)住房有地質災害隱患需異地搬遷新建的;
(三)住房經鑑定為D級危房的(住房經鑑定為C級危房的不得申請擴建);
(四)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或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的;
(五)住房建築面積超過農村建房控制面積標準的;
(六)非法占地的違章建築;
(七)住房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建房區域內的。
上述情形(一)中住房存在安全隱患需進行維修改造的除外。
第三章 申請審批
第十一條 村民實施住房改擴建應當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實施改擴建。
第十二條 村民對自有住房進行改擴建,應當向村委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村住房建設(改擴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三)住房權屬證明材料;
(四)住房改擴建設計方案(設計圖);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村委會收到村民申請住房改擴建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改擴建條件的,村委會應當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村委會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村民持村委會審核意見和改擴建申請材料向鄉鎮政府提交申請。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接受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批准條件的,由鄉鎮政府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因擴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的還應同時辦理用地手續。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村民改擴建住房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簽訂施工契約後方可開工建設。需擴建增加宅基地用地的,還應取得宅基地審批手續,經鄉鎮政府現場放線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不得無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建房村民應當加強監督,督促建築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建築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對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的應當勸阻、拒絕。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改擴建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立動態巡查制度,會同村委會開展日常巡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村民及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及時整改,對未經批准的改擴建行為加大查處力度。
第十八條 縣級住建、資規、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農村住房改擴建的指導和監管,定期組織對農村住房改擴建情況進行抽查,檢查農村住房改擴建落實建設規劃、占用宅基地、按圖施工、質量安全等情況,督促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嚴格落實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縣級市場監管和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改擴建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管,指導督促鄉鎮政府落實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責任。農村住房改擴建未按程式建設或經質量安全鑑定不合格的,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為其辦理營業執照或相關許可審批。鄉鎮政府應當加強核查,及時制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農村住房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並報縣級市場監管或相關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 農村住房改擴建工程竣工後,建房村民應當按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將驗收資料報村委會,由村委會報鄉鎮政府存入該村民原住房建設管理檔案。
建房村民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一條 縣級住建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受理農村住房改擴建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並及時組織核查。
第二十二條 對日常巡查檢查發現和投訴舉報查實的改擴建違法違規行為,鄉鎮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國有農場、林場、漁場內的村民住房改擴建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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