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驗收辦法

《岳陽市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驗收辦法》已經岳陽市人民政府同意,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1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驗收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9日
  • 發布單位: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規範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程式,根據《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竣工驗收,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先審批後建設、先設計後施工、先驗收後使用”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市住建部門負責制定全市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相關政策,指導全市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住建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依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明確村鎮建設服務機構,明確專人負責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
第五條 村民建房,應當選擇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方)施工,並簽訂書面施工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約定住房保修期限和責任。
鼓勵建房村民委託具有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或者建築、結構專業的註冊監理人員對農村住房施工進行監理。
第六條 房屋竣工後,建房村民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填寫《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告知書》(附屬檔案3),將竣工驗收時間告知鄉鎮政府或者經由村委會告知鄉鎮政府,並提出用地和規劃核實申請。鄉鎮政府在監督竣工驗收時,應對村民住房用地和規划進行核實,並出具用地和規劃核實證明。
第二章 竣工驗收條件
第七條 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農村住房用地和規劃條件;
(二)完成設計圖紙和施工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使用要求;
(三)施工方在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後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住房建設相關標準,符合設計圖紙及施工契約要求,提供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施工檢查記錄等施工質量保證資料,並向建房村民提交《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申請書》(附屬檔案1);
(四)設計、監理單位出具農村住房質量評估報告(委託設計、監理的);
(五)建房村民與施工方已簽署《農村住房質量保修書》(附屬檔案2);
(六)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
第三章 竣工驗收組織、程式和內容
第八條 建房村民在農村住房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後,應及時組織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設計單位(個人)、監理單位(個人)對其房屋進行竣工驗收,並告知鄉鎮政府進行現場監督。
第九條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建房村民、施工方、設計方、監理方分別陳述農村住房建設契約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農村住房建設相關標準的情況;
(二)查閱施工記錄、檢查記錄等施工質量保證資料;
(三)實地查驗農村住房質量;
(四)對農村住房質量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竣工驗收意見;
(五)參與驗收的單位和個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方法,待意見一致後,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條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填寫《農村住房竣工驗收記錄》(附屬檔案4),參與驗收的單位或個人應簽名蓋章,作為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應當對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應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 農村住房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四章 竣工資料歸檔
第十三條 建房村民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15日內,將下列竣工資料報村委會,由村委會統一報鄉鎮政府存檔(附屬檔案5),並按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一)建房人戶籍證明資料;
(二)設計圖紙;
(三)施工契約(協定);
(四)施工方身份證明及執業資格資料;
(五)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明或銷售憑證;
(六)施工質量保證資料;
(七)設計、監理單位出具的農村住房質量評估報告,相關負責人身份證明資料及執業資格證書(委託設計、監理的);
(八)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申請書;
(九)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告知書;
(十)農村住房質量保修書;
(十一)農村住房竣工驗收記錄;
(十二)農村住房用地和規劃核實證明。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應按照“一戶一檔”要求建立農村住房建設檔案,並逐步建立電子檔案資料庫,改擴建的農村住房建設檔案應納入原檔案一併管理。
第十五條 建房村民和施工方對提供的建房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