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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住房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的通知》(湘政辦發〔2021〕78號)等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以及村民現有住房使用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選址安全、設計規範、按圖施工、驗收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建、資規、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應急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全市農村住房建設及質量安全、使用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領導轄區內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住建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及其監督管理。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農村住房宅基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資規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農村住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等監督管理工作。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農村住房建築材料質量、用於經營場所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應急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農村住房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管理處,下同)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承擔屬地政府管理責任,其所屬的村鎮建設服務機構具體承擔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安派出所應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職責。
村委會(含社區居委會,下同)協助鄉鎮政府做好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並將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要求納入村規民約,指導村民簽訂《村民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
第七條 村民承擔其住房在建設、使用過程中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村民在住房使用過程中應當定期檢查住房安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並將相關情況按程式報告村委會、鄉鎮政府。
第二章 村民建房審批管理
第八條 村民申請新建房屋,按照《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村民申請建房時,應當提交《村民建房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鄉鎮政府或村委會應當將村民建房政策規定、基本建設程式、質量安全要求等相關事項告知建房村民。
第九條 農村住房建設選址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和相關保護規劃,規避易發生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地段和地下採空區等區域,嚴格控制切坡建房。確因選址困難需切坡的,應當在鄉鎮政府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做好坡體防護,確保建房安全。
縣級資規、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村民建房選址安全的檢查和監督管理。發現選址不符合建房安全要求的,應當要求鄉鎮政府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嚴格控制建築層數和建築高度,原則上建築層數不得超過3層,建築高度不得高於11米。各縣市區應當結合實際確定並公布當地農村住房建築層數、建築面積等控制標準,且不能超過省上限規定。各地農村住房的建設標準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和公布。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農村住房建設位置、範圍及建築層數、高度、面積,並附經審定的設計方案或通用圖集。
第十一條 村民申請建房應當提供設計方案(包括設計圖紙,下同)。設計方案應當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有資格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設計方案的質量和安全由設計單位或設計人員負責),或從政府推廣使用的通用設計圖集中選擇。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編制、及時修訂農村住房建築設計通用圖集,免費供村民選用,指導通用圖集推廣套用。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負責宣傳推廣設計圖集,協助建房村民選擇設計圖紙。
第十二條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住房設計單位、設計人員的管理,指導農村住房設計服務,建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有資格的設計人員信息庫。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村鎮建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農村住房設計監管,對村民提交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設計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是否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有資格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是否包含建築平面圖、建築施工圖、結構施工圖、水電施工圖。
第十四條 村民建房應當委託取得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或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施工。村民提出建房申請時,應當提供選擇的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情況。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施工,不得由鄉村建設工匠承攬施工,並納入基本建設程式管理:
(一)3層及以上的;
(二)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六條 村民建房設計方案應當經鄉鎮政府村鎮建設服務機構審查通過,選擇的施工隊伍報交村鎮建設服務機構備案。鄉鎮政府承擔自然資源規劃和農業農村事務的機構,在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宅基地審批手續時,應當查驗村民建房設計方案和施工隊伍選擇情況。
鄉鎮政府可採取聯合辦公的方式,由承擔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和村鎮建設事務的機構,對村民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宅基地審批和設計方案審查等實行聯合會審,確保農村建房按圖施工、由專業隊伍施工。
第三章 農村住房建設施工管理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村民建房公示制度,負責免費製作公示牌,並自開工放線之日設立,直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公示內容應包括建房的基本信息、各方負責人及聯繫方式,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建房設計圖等複印件,以及監督舉報投訴電話。
第十八條 村民建房應當與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簽訂《農村住房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施工契約一般需包含以下內容:
(一)建房基本情況,包括建房地點、建房規模、建房內容等;
(二)承包範圍和建設工期;
(三)建房質量標準;
(四)契約價格和支付方式;
(五)施工條件和質量安全要求,包括建房合法條件、施工環境、施工人員、建築材料、按圖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等;
(六)竣工驗收和質量保修;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
(八)其他需約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方案,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條 建房村民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鼓勵使用綠色節能建築材料、技術,採用裝配式建築。
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協助村民選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偷工減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勸阻、拒絕。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銷售流通環節的鋼材、水泥等主要建築材料以及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抽樣檢查,依法查處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村民建房巡查制度,在選址踏勘、定點放線、基坑基槽驗收、工程重要節點、主體結構完工和竣工驗收等6個環節進行現場巡查,做好現場巡查記錄,建立巡查工作檯賬。鄉鎮政府可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承擔村民建房質量安全巡查監督服務。
鄉鎮政府村鎮建設服務機構現場巡查應重點對房屋基礎、主體結構、屋頂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腳手架、安全用火用電設施布置等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形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
村委會配合鄉鎮政府對村民建房進行日常巡查,一般一周不少於一次。村委會可聘請取得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負責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鎮聯合執法機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村民建房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查處不按規劃、不經審批、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式、不按圖施工等違法違規建房行為,責令建房村民和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停工整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和監督管理服務,定期開展村民建房質量安全實地抽查,及時將發現的問題移交鄉鎮政府並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施工的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依法依規查處,並計入不良行為記錄。
縣級住建部門在實地抽查時,應重點抽查建設程式、建築材料、按圖施工、現場施工質量及安全生產管理等情況。實地抽查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每年集中抽查不少於2次,抽查數量不少於當年轄區村民建房總量的20%。
第二十四條 房屋竣工後,建房村民應當組織鄉村建設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對其住房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鄉鎮政府應當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農村住房檔案,收集完備的農村住房全生命周期的檔案資料,確保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責任可溯。
第四章 鄉村建設工匠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加強鄉村建設工匠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鄉村建設工匠培訓,並定期進行繼續教育培訓和考核。培訓合格的,頒發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合格證書,並錄入湖南省鄉村建設工匠管理信息庫。
第二十七條 鄉村建設工匠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建築識圖、建築構造、建築防火、施工技術、建房質量安全、房屋拆除安全、農村危房改造修繕加固技術、建築風貌管控要求、行業政策法規等知識。
第二十八條 鄉鎮政府應當組織轄區內的鄉村建設工匠參加縣級培訓,會同村委會加強鄉村建設工匠從業行為的日常監管,及時勸阻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承接農村住房建設業務等不良從業行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建立鄉村建設工匠信用檔案,將鄉村建設工匠的基本情況、工作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記入信用檔案,並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為村民建房選擇鄉村建設工匠提供信息服務。
縣級住建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規範作業、信譽較好、建房村民滿意度高的鄉村建設工匠(或班組)信息。
第三十條 鄉村建設工匠應當配合縣級住建部門、鄉鎮政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三十一條 積極探索成立鄉村建設工匠協會,鼓勵鄉村建設工匠成立鄉村建設工匠班組或組建勞務公司,加強鄉村建設工匠行業自律,提高業務承接能力和農村建房水平。
鼓勵建房村民或承攬建築工程的鄉村建設工匠、建築施工企業購買僱主責任險,為建房施工人員購買建築施工意外傷害等相關保險。
第五章 農村住房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住房擬用於生產經營的,應當進行質量安全鑑定;質量安全鑑定不合格的,不得用於生產經營。
縣級市場監管等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和經營項目許可時,應當查驗房屋質量安全鑑定情況;質量安全鑑定不合格的,不得為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但已開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鄉鎮政府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關停整改,及時制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村民拆除住房前應當向村委會和鄉鎮政府報備,並委託取得合格證書的鄉村建設工匠或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實施。
鄉鎮政府負責指導村民住房拆除工作,並落實安全防護和警戒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十四條 村民及村委會應當充分考慮房屋拆除對毗鄰建築的影響,告知毗鄰建築所有者和使用者,必要時應先組織對相關人員和財產轉移。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農村住房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常態化機制,組織鄉鎮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加大廢棄建(構)築物、“空心房”和危險房屋的整治力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縣級資規、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鄉鎮督促村民自行拆除違反“一戶一宅”制度、村民承諾“建新拆舊”等形成的廢棄建(構)築物、“空心房”和危險房屋;未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的,應當會同鄉鎮政府依法組織拆除。
縣級住建部門負責指導農村住房安全隱患排查,並制定整治措施,督促鄉鎮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住房自然災害風險管控和農村住房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農村住房所有者和使用者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承擔整治責任,村委會應當督促其完成安全隱患整治。
第三十六條 農村住房經鑑定為C、D級危房的,村民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暫時未消除安全隱患的,鄉鎮政府應督促村民騰空封閉、停止使用,並在現場張貼安全警示標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相關規定的,由鄉鎮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農村住房改擴建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條件、程式和竣工資料歸檔管理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國有農場、林場、漁場內的村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