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農村住房建設和管理,提高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增強農村住房抗震設防和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切實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

發布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號
《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黃強
2024年1月24日

政策全文

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保障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住房,是指農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設的住宅房屋。
第三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先批後建、因地制宜、生態環保的原則,符合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的要求,嚴格執行抗震設防要求和建設質量安全等標準,滿足村民生活生產需要,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住房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推動建立農村住房規劃、用地、設計、建設、使用等全過程管理制度,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服務工作,明確承擔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農村住房建設有關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服務工作,制定農村住房建設技術規範和標準,培訓和管理鄉村建設工匠,指導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農用地轉用、不動產登記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宅基地監督管理服務工作。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草原、地震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住房建設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住房建設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村民辦理農村住房建設審批手續,可以提供代辦服務;引導村民依法依規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活動,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勸阻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村民委員會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擬定有農村住房建設自治管理內容的村規民約,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村民委員會可以選派村民代表參與農村住房建設監督。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村民普及農村住房建房技術、質量安全、使用安全、防震減災等知識,引導村民提升住房安全意識,依法依規開展農村住房建設活動。
第二章 農村住房建設
第八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縣級、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規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合理避讓地震活動斷裂帶、地質災害危險區、山洪災害危險區和行洪泄洪通道,依法與公路保持合理距離;在自然保護地或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建房的,應當符合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通過切削山坡建設農村住房,確因選址困難需切削山坡的,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做好邊坡防護,確保全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尊重村民的生活習慣和生產方式,引導村民科學選址、適度聚居。鼓勵和支持村民在規劃的村民聚居點建房。
第九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並公布農村住房建設標準,合理確定農村住房的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建築高度和跨度等。
第十條 村民建房應當依照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和規劃許可有關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審批機關應當採取規範申報材料、最佳化流程、聯合審批等措施方便建房村民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建房村民對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依法承擔主體責任;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者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新建農村住房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建房地塊的地質條件,選用適合修建農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層,對地基地質進行必要的踏勘,按照技術規範要求選擇地基基礎形式和埋置深度。
第十三條 農村住房設計應當滿足國家和省公布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符合當地抗震設防構造要求,體現當地風貌。新建農村住房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具有建築、結構註冊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設計並出具施工圖,也可以選用免費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組織編制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無償提供給建房村民選用,並根據實際需要提供適當的修改服務。改建、擴建農村住房涉及變動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具有建築、結構註冊執業資格以及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的建築專業人員出具改擴建設計方案或者施工圖。
第十四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由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或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下統稱承攬人)施工。建房村民委託承攬人施工的,應當與其簽訂施工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鼓勵在施工契約中約定為施工作業人員購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制定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契約示範文本。
第十五條 建房村民應當在開工前將開工日期、施工契約、承攬人、設計圖紙等信息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在開工前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與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六條 承攬人應當依法對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按照設計圖紙、技術標準和規程施工,落實安全施工措施,形成施工記錄。承攬人應當對地基基礎、構造柱、圈樑、主體封頂等施工關鍵部位和環節進行影像記錄。
第十七條 建設農村住房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承攬人應當協助建房村民合理選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建築材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鼓勵使用綠色節能建築材料和技術,推廣裝配式建築。
第十八條 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後,建房村民應當將竣工驗收時間提前告知或者由村民委員會告知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安排人員到場對是否符合用地、規劃、安全防護等要求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建房村民組織承攬人對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委託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單位或者人員也應當參加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農村住房建設竣工驗收管理指導意見。
第十九條 建房村民和承攬人應當在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合格後九十日內將施工記錄、影像記錄、竣工驗收資料等建房有關資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存檔。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農村住房建設檔案。
第二十條 農村住房竣工驗收合格後,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支持不動產登記機構在鄉鎮人民政府設立便民服務點,受理建房村民的不動產登記申請。
第二十一條 建設三層及以上的農村非低層住房,建房村民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農村非低層住房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障服務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監管信息系統,歸集農村住房規劃、用地、設計、建設、使用等信息並與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共享,提升農村住房建設智慧型化、一體化監督管理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支持農村住房建設的補助政策,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住房給予補助:
(一)依法辦理農村宅基地批准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
(二)使用符合要求的施工圖或者選用政府免費提供的通用圖集;
(三)委託經培訓合格的鄉村建設工匠、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並簽訂施工契約;
(四)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且驗收合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公益基金,用於支持農村住房建設;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益基金設立。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城鄉建設、地震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抗震設防的管理,組織開展農村住房建築抗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提高農村住房的抗震性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地震等主管部門對高烈度設防地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農村已建住房進行抗震性能調查和評估,對通過抗震加固改造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補助。支持村民對農村住房採取符合本地實際的建築結構形式和抗震設防措施;鼓勵村民參與城鄉住宅地震保險。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開展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等業務,為建房村民提供資金支持。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符合農村住房建設特點的保險業務,為建房村民提供防災防損服務。 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保費補貼。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制定鄉村建設工匠培訓、考核和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檔案、開展信用評價。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鄉村建設工匠的培訓和管理,開展相關專業技能培訓,提高施工技能和從業素質。鄉村建設工匠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從業行為,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的指導與服務。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鄉村規劃師、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人員或者建築專業技術人員為農村住房建設提供政策諮詢、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並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指導與服務。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適當給予補助。
第二十八條 支持建築專業註冊執業人員免費為建房村民提供農村住房設計與施工技術服務,提供免費服務的時間可以作為其繼續教育的學時,提供免費服務的行為作為良好行為記入信用檔案。鼓勵建築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技術下鄉志願服務,為農村住房建設提供技術指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宅基地使用、質量安 全 和 風 貌 等 進 行 監 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人員、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對農村住房建設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等重要部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記錄檢查情況;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施工現場的日常巡查,並記錄巡查情況。
第三十條 農村住房所有權人是住房使用安全責任人。 住房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按照約定承擔住房使用安全責任。農村住房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主體責任,按照設計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定期檢查、維護住房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得擅自加層、擅自變動住房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實施其他危害農村住房安全的行為。農村住房不得隨意改變用途,確需轉為經營用途的,應當依法取得相關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農村住房使用安全監督檢查,縣( 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加強指導,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農村住房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農村住房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整改,採取恢復原狀或者維修加固等措施排除安全隱患。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村住房,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畫並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證或者越級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二)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三)不按照有關技術規定設計、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農村住房建設監督管理服務職責的,參照適用本辦法關於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由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的村民聚居點的建設管理,依照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建築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具體管理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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