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遠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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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職責任務
(一)工作職責。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畫和規劃許可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相關手續,因地制宜編制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房設計圖集,加強農房風貌管控。
(二)主要任務。一是落實宅基地用地規劃。按照“多規合一”思路和相關規定,統籌安排好宅基地用地空間,分類保障宅基地合理需求。二是保障宅基地新增建設用地需求。提早介入、主動服務,根據建設時序和進度,原則上按季度集中打捆組織報批使用林地、農用地轉用項目。三是做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辦理宅基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查經鎮人民政府初審同意後的農村集中居民點建設,並按規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占用林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上報辦理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報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四是做好村民建房驗收合格後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五是負責查處農村村民違法建住宅以外的違法用地行為。六是加強對鎮人民政府村莊規劃、農村集中聚居點規劃編制、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等工作的指導,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適時開展動態巡查。
第七條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職責任務
(一)工作職責。負責依據《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完善農房建設有關標準和規範,推廣農房設計圖集,加強農村建築工匠管理。
(二)主要任務。一是提供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房設計圖集供農戶選用。二是加強農村建築工匠隊伍建設,建立全縣工匠管理台賬,協助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開展工匠培訓。三是加強對鎮人民政府落實監督管理職責、強化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的指導,確保宅基地施工環節房屋質量安全,做好監督管理工作,會同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規劃局適時開展動態巡查。
第三章 鎮人民政府職責任務
第八條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和改革工作、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質量安全工作。各鎮由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牽頭,聯合鎮自然資源所、鎮村建環衛綜合服務中心等相關單位負責本轄區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職責
(一)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二)鎮人民政府要建立“一個視窗對外受理、多個部門內部聯動”的運行機制。
(三)鎮人民政府組織本轄區村莊規劃編制工作。
(四)鎮人民政府負責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由散居向適度集中居住,切實改進農村建房模式,促進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引導農戶按照川南民居風格建房。
(五)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並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涉及林業、水利、電力、文物保護等部門的,要及時徵求意見。
(六)鎮自然資源所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和林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占用林地審核手續後,方可辦理用地手續;在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
(七)鎮村建環衛綜合服務中心開展農村住房建設監督管理及房屋安全質量鑑定工作,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勘察設計、現場施工和質量安全等提供諮詢服務、技術指導。
(八)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要建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制度,在村級組織負責人中明確1人兼任村級宅基地協管員,協助開展宅基地和農村建房管理。
第四章 宅基地規劃和用地要求
第十條 村莊規劃按照建設美麗鄉村的要求,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編制,已有村莊規劃的,要嚴格落實。沒有村莊規劃的,要統籌考慮宅基地規模和布局,與未來規劃做好銜接。村莊規劃用地原則不得超過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保留的中心村及居民點範圍,儘量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鼓勵在實施舊村改造以及使用原有建設用地集中建設集聚點。需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使用宅基地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或者鎮規劃,鼓勵通過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的方式滿足農民合理住房需求,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對空閒宅基地進行調劑使用,減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第十三條 嚴格審查占用農用地審批宅基地。對於原有宅基地不超過國家規定面積,達到分戶條件確屬一戶一宅,村內原有宅基地又無法調劑使用,新批宅基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鎮人民政府要嚴格審查和審批。新批占用農用地的宅基地必須符合鎮國土空間規劃,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控制範圍。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原則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通過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實施土地整治補充耕地、宅基地建新拆舊復耕等多種途徑統一落實占補平衡。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開墾費或占補平衡指標費。
第十五條村民建房選址應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生態公益林、重要礦產資源、生態保護紅線、集中式飲用水源點、山洪危險點劃定區和地質災害點劃定區等,不得破壞、侵占、損毀河道等水利工程建築物、構築物及其觀測、防汛、通信、發電、輸變電、水文、環境保護、交通、管理等附屬設施。
(一)根據《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四川省農村公路條例》等規定,禁止占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
1.建築控制區範圍從公路邊溝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高速公路30米、國道20米、省道15米、縣道10米、鄉道5米、村道3米。
2.新選址的村莊規劃區或村民聚居點應選在公路一側,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淨距離為:國道及省道不少於80米、縣道不少於50米、鄉道不少於15米。
(二)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的規定,禁止占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交流500千伏、直流500千伏20米,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3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於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三)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未經縣水利局批准,禁止占用水利工程管轄範圍。
1.中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100米為管理範圍;小型水庫大壩的下游坡腳和壩肩外50米為管理範圍;各類水庫副壩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均按照小型水庫大壩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劃定。
2.渠道按輸水過流量,分別從填方渠道坡腳或者挖方渠道渠頂向外劃定0.5米至8米為管理範圍。
3.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包括堤身以及防滲導滲工程,堤防臨、背水側護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築物,監測、交通、通信等附屬工程設施,護岸工程和管理單位生產、生活區護堤地寬度應當從堤腳計起,背水側護堤地寬度五級堤防為5至10米。
4.其他水利工程設施和渠系水工建築物應當根據管理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劃定管理範圍。
(四)根據《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住宅。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修建構建築物的情形。
第五章 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農村村民建住宅管理
第十六條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以戶為單位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無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確需分戶而現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三)現住房影響鄉(鎮)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四)符合政策規定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成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災害損毀或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申請宅基地的情形。
第十七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一戶多宅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條件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能夠滿足分戶需要的;
(四)轉讓、出租、贈與原有住宅,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以所有家庭人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並被批准使用後,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的;
(六)整戶戶口雖已合法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原宅基地未退出的;
(七)新建住宅占用農用地,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有關要求:
(一)農村宅基地審批必須符合一戶一宅;
(二)宅基地面積標準: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52條之規定,宅基地面積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積應當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併計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農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積可以適當增加,增加部分每戶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
省上出台新標準後按新標準執行。
(三)農村村民申請原拆原建的應註銷原宅基地使用權證,宅基地審批面積按現有人口數計算。
(四)農村村民符合要求,申請異地建造住宅的,應“建新拆舊”,退還原宅基地,註銷原宅基地使用權證;屬於建新拆舊的,地上建築物應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按程式實施強制拆除。
(五)農村村民住宅依法進行轉讓的,須依法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建房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農戶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後,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材料在本村民小組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附屬檔案3)、公示情況(附屬檔案4)等材料交村委會審查。
1.使用原有農村住房宅基地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的申請材料:
(1)原有宅基地批准檔案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明;
(2)戶籍證明;
(3)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或者施工圖;
(4)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屬檔案1);
(5)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屬檔案2)。
2.占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為宅基地建設農村住房的申請材料:
(1)戶籍證明;
(2)符合要求的農村住房建設方案圖或者施工圖;
(3)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4)需占用農用地的,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占用農用地的情況說明。
(5)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二)村委會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外觀風貌是否符合相關要求等,已編制村規劃的核實是否符合村規劃,審查時限為5個工作日。審查通過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報送鎮人民政府。
(三)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在本村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報送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審查和公示時間合併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四)鎮人民政府受理後,及時轉交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辦理。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及外觀風貌等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內容,並及時組織鎮自然資源所和鎮村建環衛綜合服務中心現場踏勘選址。鎮自然資源所和鎮村建環衛綜合服務中心對申請材料和《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附屬檔案5)送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重點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林地的,應先行辦理林地審核手續後,再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在城市、鎮、村規劃區範圍內申請宅基地,按照《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辦理規劃許可。涉及交通、公安、林業、水利、電力、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要及時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綜合有關方面意見,提出審批建議,報鎮人民政府審批。
(五)鎮人民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符合要求的,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附屬檔案7),原則上一併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6),並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進行公布。從鎮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請到出具審核意見,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需辦理使用林地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除外;需要辦理使用林地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自然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辦理時限。
第二十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鎮人民政府要組織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鎮自然資源所和鎮村建環衛綜合服務中心人員認真做好過程監督。村民建房經批准後,鎮人民政府將該村民的建房審批情況在建房點掛牌公示。建房信息公示牌(附屬檔案8)必須放置在建築立面視線可及範圍內,時間應從施工開始之日至竣工驗收後止。各鎮人民政府根據樣板統一製作,統一規格尺寸,統一標準填寫公示牌。公示牌內容包括建房戶主、家庭成員信息、占地面積、建築面積、建造層數、承建人、審批時間和監督電話等。全面落實批前、批後、竣工驗收“三到場”要求。
(一)收到農戶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後,及時組織實地審查申請農戶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相關鎮可邀請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等部門,參與縣城規劃區和連界鎮重點控制區範圍內農戶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的現場查驗工作。
(二)收到經批准用地建房農戶建房開工申請(附屬檔案9)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和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填寫《威遠縣農村村民建房開工放線記錄表》(附屬檔案10),確定建房位置。
(三)收到建房完工農戶的驗收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農村住房竣工驗收管理指導意見要求,並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意見表》(附屬檔案11)。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用地建房的農戶,自申請批准之日起,原則上2年內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後應拆舊的,要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原則上在通過鎮人民政府驗收後90天內拆除舊房,原有宅基地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能復耕的必須復耕。通過驗收的農戶,在拆除舊房並將原有宅基地交還村集體後,可依法依規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或變相購買宅基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不得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的宅基地和違法建造住宅發放《不動產權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擅自將農村集體土地轉讓、出售或以興建集居點為由,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二十二條各鎮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每月末將《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12)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備案。宅基地和農房建設“一戶一檔”資料清單:
(一)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資料目錄表;(附屬檔案13)
(二)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三)戶籍證明:戶主、成員身份證明;
(四)原宅基地審批證明材料或新選址說明書;
(五)會議記錄及會議照片;
(六)批前公示及公示照片;
(七)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十)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存根; 
(十一)農村村民建房開工申請;
(十二)威遠縣農村村民建房開工放線記錄表;
(十三)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及竣工)驗收意見表;
(十四)其他補充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集體收回宅地基使用權,並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村經濟組織按程式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五)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六)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由集體收回使用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村民新建、改建住宅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並向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一)3層及以上的;
(二)建築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二十五條嚴格落實農村建房行為“八不準”(不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不準強占多占耕地建房。不準買賣、流轉耕地違法建房。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不準巧立名目違法占用耕地建房。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不準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準違法審批占用耕地建房。)要求,堅決遏制新增農村亂占耕地建房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建立動態巡查機制,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做到對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規劃、建設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
各鎮人民政府要依法組織開展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村級宅基地協管員負責開展日常監管,及時收集掌握農村宅基地使用、農房建設施工等狀況,對違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
第二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按審批條件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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