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布局、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編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計畫並通報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畫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加強村民自建住房風貌規劃;辦理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動產登記。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政府對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負責引導村民住房建築風貌,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組織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建築材料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維護建材市場秩序,及時發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宅基地審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對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要適應村莊演變規律,堅持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則,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傳統民居和鄉村風貌。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五條 以縣為單位,在深入研究村莊人口變化、區位條件和發展趨勢的基礎上,逐村明確集聚提升類、城郊融合類、特色保護類、整治改善類、搬遷撤併類等類型,對短時間內難以確定類型的村莊可暫不分類。合理確定村莊布局和規模,統籌縣域村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組織本行政區域村莊規劃編制工作。
第六條 按照先規劃後建設、不規劃不建設的原則,鄉鎮政府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民點布局、抗災防災、人居環境整治、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等因素,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報上一級政府審批。引導村民全程參與村莊規劃編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規劃成果應在村內顯著位置公示。村莊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在規劃農村宅基地時,要考慮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因素,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和地質條件不穩定區域。
第七條 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各地要以縣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準,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少於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山區、丘陵地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要在村莊規劃中對村民自建住房標準作出統一安排,原則上以不超過三層的低層住宅為主,不規劃建設三層以上的住房。確需建設三層以上住房的,要徵得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級組織)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同意後,納入村莊規劃。
第三章 宅基地申請審批
第八條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書面申請。村民填寫《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請表》《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第九條 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後,將村民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提交村級組織審查。沒有分設村民小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
第十條 村級組織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將村民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建房標準、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提交村民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後將討論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與相關材料一併報鄉鎮政府。未通過的,由會議召集人告知申請村民未通過原因。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要建立一個視窗受理申請,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
收到村級申請後,鄉鎮政府明確的機構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房屋建設管理等相關機構進行審查。農業農村機構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是否經過村級審核公示等。自然資源機構負責審查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地質條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涉及林業、電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時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原則上優先審批使用村莊空閒宅基地,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聯審聯批意見並繪製宅基地坐標平面位置圖。
第十二條 根據各相關機構聯審結果,由鄉鎮政府對村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對審核通過的發放《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審核沒有通過的及時告知村級組織。鄉鎮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將有關資料歸檔留存,並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和鄉鎮政府對村民宅基地申請不予審批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章 風貌管控
第十四條 村莊規劃應延續村莊傳統街巷肌理和建築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體現當地傳統民居風格,弘揚傳統建築文化,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相結合,鼓勵發展裝配式建築,建設功能現代、風貌鄉土、成本經濟、結構安全、綠色環保的宜居住房。
第十五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當地村民安居需求、氣候條件、地形特點、傳統文化和傳統民居風貌等因素,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無償提供給村民使用。鄉鎮政府要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村莊總體風貌定位,選擇適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引導村民按照設計圖冊建設住房。
第十六條 鼓勵大專院校、規劃設計單位為鄉村建設培育、輸送實用型人才,推薦規劃、設計、建築工程等專業人員為村民自建住房提供服務、參與鄉村建設。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十七條 村民要在取得《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向鄉鎮政府提交施工圖紙、施工契約、施工人員信息、質量安全承諾書等資料,鄉鎮政府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工。
村民自建三層以上住房經鄉鎮政府審查符合開工條件的,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範圍。
第十八條 村民自建住房可選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也可委託具備房屋建築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建築、結構專業的註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並出具施工圖紙。鼓勵鄉鎮聘請相關技術人員為村民自建住房繪製符合設計規範的圖紙,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建築工匠培訓制度。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鄉鎮政府組織建築工匠參加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村民自建住房需選擇經過培訓的建築工匠或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並簽訂施工契約,約定質量和安全責任。建設三層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須選擇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
參與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築工匠或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明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責任人,對承接的房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條 在建房過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選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或建築工匠應當協助建房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單位或建築工匠應當勸阻、拒絕。
第二十一條 同意村民自建住房開工建設的,鄉鎮政府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機構進行現場開工查驗,確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經現場開工查驗的,不得開工。
第二十二條 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形成檢查記錄。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建設主體提供有關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施工中發生事故時,鄉鎮政府要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及應急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鄉鎮政府要明確質量安全專管人員對村民自建住房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也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
村民確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層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式進行審批和監管。
第二十四條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後,要向鄉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接到申請後,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村民、施工負責人、技術人員,實地查驗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積、規劃要求和質量要求等建設住房。對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過驗收後,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六章 閒置宅基地利用
第二十五條 在充分尊重村民意願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對閒置宅基地和住宅進行整理,因地制宜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可建成遊園、果園、菜園、花園、文化廣場、村莊景觀,閒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館、圖書室、活動室等村民活動場所,對有利用價值的閒置住宅倡導發展文化旅遊和開展農事體驗活動等。
第二十六條 村民新增住宅用地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村民按照規劃另址建房的,要按照承諾的時間無償退回原有宅基地。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省市指導、縣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機制。各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加強對鄉鎮政府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導。縣級政府要建立村民自建住房長效管理機制,鄉鎮政府要落實巡查、報告和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發現和依法查處村民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二十九條 村級組織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制定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辦法,依法管好宅基地。村級組織要加強日常巡查,建立協管員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對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及時向鄉鎮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 建房村民和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鄉鎮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理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相關手續,不得違規收取費用;對在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審批、監管、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理順體制、規範程式、加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出台背景
為規範和加強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管理,組織省委農辦、農業農村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相關人員赴上海考察學習農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經驗,學習建國以來農村宅基地和自建房相關的法律法規,借鑑上海、浙江等地的先進做法,起草了《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召開了鄉鎮書記座談會,充分聽取基層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組織省直相關部門,多次研究討論。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三十二條。
第一章 總則,明確了加強農村宅基地和農民自建房管理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管理部門職責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村莊規劃,明確了村莊分類、規劃編制和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三章 申請審批,明確了農村宅基地申請主體、村民申請、小組討論、村級審查、鄉鎮審批、核發證書的流程。
第四章 風貌管控,將風貌管控納入村規民約,培育特色風貌,編製圖冊,鼓勵設計人員下鄉。
第五章 建房管理,明確了村民自建房施工備案、試工圖紙、施工隊伍、建築材料、開工查驗、施工現場管理、質量安全監管和建成驗收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 閒置宅基地利用,引導村民積極推進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的利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明確了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機制、綜合執法、村級管理、違規建房的法律責任和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等事項。
第八章 附則,明確辦法試行日期。
三、主要特點
一是突出整體性。《辦法》以宅基地管理為核心,上延到規劃,下延至質量管理,形成規劃、審批、建房管理、風貌培育、執法監管等完整的管理體系。
二是明確審批程式。鄉鎮人民政府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農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建立一個視窗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聯審聯辦制度。
三是強化質量安全。從施工備案、圖紙、隊伍、材料到開工查驗、現場管理、建成驗收,形成閉合管理,強化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和安全。
四是明確執法主體。明確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查處村民違法用地和違規建房行為。各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