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是新蔡縣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蔡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 屬性:地方性法規
《新蔡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是新蔡縣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新蔡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是新蔡縣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內容一、出台背景為切實加強我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檔案規定,新蔡縣制定了《新蔡縣農村宅基地和...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要建立一個視窗受理申請,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收到村級申請後,鄉鎮政府明確的機構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房屋建設管理等相關機構進行審查。農業農村機構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是否經過村級審核公示等。...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員。第三條 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依法依規無償分配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占有使用。宅基地不得買賣。第四條 宅基地的...
第十一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實行計畫管理。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由省統一下達用地指標,並逐級分解,落實到村。宅基地用地計畫指標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准不得突破。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一戶一處按規定的標準用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另行...
《辦法》所指的農村房屋包括兩類: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指村民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不超過三層的住房;農村其他房屋。在建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時,《辦法》指出,村民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後,向鄉鎮政府提交施工圖紙、施工人員信息等資料,...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一個視窗受理、多個部門聯動的農村自建住房聯審聯辦制度。在組織對農村自建住房申請竣工驗收時,應當實地查驗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積、規劃要求等建設住房。第十六條 農村自建住房通過竣工驗收後,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類管理上屬於(集體)建設用地。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
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計畫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鈎。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畫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畫批地。
原址翻建或改擴建住宅的,面積不得超過自治區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通知》明確,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申請,經村組審查公示後由鄉鎮政府審批。鄉鎮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並及時報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住房城鄉...
第七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住房建設選址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工作。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城鎮規劃區外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宅基地批准書的核發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房屋選址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情況進行核查;嚴格控制切坡建房,對確需切...
(二)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可證明村民身份的材料;(三)屬於拆舊建新的,對於異地建設的需提供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和同意自願退出原宅基地並交由村集體調劑處理的承諾書。第二十條 農民申請、村組審核。新建、改擴建農村住房,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農村自建房屋質量與技術知識,提高村民自建房屋安全質量意識。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農村自建房屋的宣傳工作。第二章 房屋質量管理 第九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自建房屋規劃審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第四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農村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遵循“一戶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的原則。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堅持科學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各街道要合理編制...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用地選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八條 鄉村房屋建設新增建設用地實行計畫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農村居民住宅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保障村民住房建設的用地需求。第九條 鄉村房屋建設不得影響國防設施及公路、鐵路、水庫、消防、管線、防洪等基礎設施建設。第三章 ...
本細則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細則所稱農村村民,是指我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第三條 按照區主導、鎮街主責、村級主體的原則,區政府是我區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鎮街是轄區農村宅基地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四、在第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對符合條件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畫指標予以保障”;將原第一款改為第二款,並將其中的“空閒地”修改為“村內空閒地”,補充“生態保護紅線”;將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刪除“農村居民住房建設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將其中的...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的業務指導等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宅基地審批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自建房建設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從業人員的培訓和信用...
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視窗或者機構受理農村住房建設申請。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建設住房:(一)已經另行立戶需要建設住房的;(二)現有住房屬於危舊房需要拆除新建、改建的;(三)現有住房因災毀需要新建、改建的;(四)因國家...
(七)實施農村房屋品質提升行動。健全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制度和標準,加強農村房屋建設規範管理和技術指導,加強傳統村落、傳統民居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2021年年底前出台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和農村建築工匠培訓管理細則,完成農村既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和生產經營性房屋、公共用房安全隱患整治,編制完成農村住房設計圖冊,...
(五)村民建房,如何選址?《辦法》第八條規定: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還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建房選址,應當儘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開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地下采空、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嚴格控制切...
(三)鎮(街辦)審批。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鎮(街辦)審核批准。對於符合申請條件、材料完備的申請,鎮(街辦)應當及時受理,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鎮(街辦)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相關機構完成聯審工作。鎮(街辦)農業農村機構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冶市行政區域內 (黃石託管區和城鎮開發邊界以內的區域除外)農村宅基地和農民建房的審批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用房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村民自建房的管理,保障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提升農村住房品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自建房的建設和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村民自建房,是指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設的自住房屋,包括新建、改建...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保障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住房,是指農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
2019年5月29日)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2019年9月26日)農業農村部關於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2019年9月30日)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2019年12月12日)附錄 (廢止、失效的農村宅基地法規政策檔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建築師、規劃師等專家和技術骨幹對農村自建房屋質量實施義務指導,提升農村自建房屋安全性和建築品質。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房屋建設技術與質量的普及宣傳,提高村民依法建房意識。第五章 法律責任...
財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公安、水務、文旅、地震、林草、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村莊規劃、宅基地申請審查和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將農村住房建設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第二章 規劃和管控 第七條 農村居民點布局和建設用地...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建房活動的安全及質量監督管理,負責農村建築工匠的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水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履行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設...
第十四條 城鎮集中建設區外的農村村民一戶一宅建設一般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二)首層不高於4.5米,其餘每層不高於3.5米;(三)建築總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第十五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優先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閒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但不得在下列區域規劃選址:(一)永久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