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居民自建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商洛市政府同意,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15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居民自建房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5日
- 發布單位: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範城鎮居民自建房和農村宅基地建住宅(以下簡稱居民自建房)行為,確保自建房質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洛市域範圍內居民自建房的規劃與用途管理、審批管理、建設管理、用作經營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居民自建房,是指城鎮居民在城鎮規劃區內建設的自住房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不包括自建的非住宅類房屋和規劃用途為經營性質的房屋。
居民自建房用地面積、總建築面積和層數必須符合省市有關規定。
第三條 居民自建房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堅持“一戶一宅(居)、控制面積、質量安全、用作居住”的原則,不對交通出行、基礎設施建設、消防安全、文物古蹟保護、市政公用設施安全等造成影響。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自建房工作領導和監督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居民自建房中的重大問題。鎮(街辦)負責居民自建房審批、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社區)負責居民自建房申請審查、日常巡查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民自建房相關監管工作。
自然資源、行政審批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民自建房規劃許可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批指導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居民自建房建設監督管理指導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居民自建房生產、銷售環節建築材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消防、電力、交通運輸、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民自建房相關業務監督指導工作。
第五條 具有審批職責部門(單位)應當簡化居民自建房審批流程,建立一個視窗受理、多個部門聯動的聯審聯辦制度,實行一次申請、一次辦結,並落實“三到場”制度。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社區)應當將居民自建房建設行為納入村規民約、村務公開等內容,及時公開公示相關情況,廣泛接受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居民自建房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縣(區)、鎮(街辦)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章 規劃與用途管理
第八條 商洛市中心城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由鎮(街辦)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從村莊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要求。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城鎮規劃、村莊規劃後,應當及時公布,並印發有關鎮(街辦)、村莊(社區),規劃一經審批不得隨意修改。
第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指導鎮(街辦)編制村莊規劃,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培訓。農業農村、住建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參與村莊規劃編制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城區居民建房應按照規劃要求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區以外的村民建房應按照規劃要求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縣(區)自然資源、行政審批部門對居民自建房進行規劃許可。城鎮居民自建房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進行;屬於城市規劃區居民舊宅翻建的,經審核符合規劃審批條件、報送材料完備的,公示七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1);屬農村宅基地建住宅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屬檔案2)。
第十三條 居民自建房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居民自建房: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尾礦庫區、地下採空區、地震斷裂帶;
(三)鐵路建築限界範圍和道路建築控制區;
(四)電力線路保護區和長輸管道保護區等;
(五)地面塌陷、地裂縫、山洪、土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區;
(六)河道、水利工程管理範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章 審批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縣城)規劃區居民自建房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僅受理符合第十六條舊宅翻建類型,舊宅翻建占地面積原則上以原有房屋占地面積為上限,層數不得超過二層;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面積,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房屋層數和總建築面積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城市(縣城)規劃區居民舊宅翻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戶為單位提出申請:
(一)原有房屋因年久失修、破爛不堪,已無法安全居住的;
(二)因家庭人口增加,原有房屋面積不能滿足居住要求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城市(縣城)規劃區居民舊宅翻建房的審批,由村(社區)審查,所在鎮(街辦)審核後,報縣(區)自然資源部門參照農村宅基地建住宅程式審批。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建住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戶為單位提出申請:
(一)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而現有的宅基地面積低於標準的;
(二)因發生或為防禦自然災害、新農村建設、規劃調整需要搬遷的;
(三)因國家建設、公共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占用原宅基地,按規定應予宅基地安置的;
(四)符合政策規定遷入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至少有一個子女與其父母共同占用一處宅基地。
第十九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按照農戶申請、村組審查、鎮(街辦)審批的程式進行。
(一)農戶申請。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申請,並提交戶口簿、身份證、《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屬檔案3)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屬檔案4)等相關材料,涉及建新拆舊的,需簽訂退出原宅基地協定。屬於城市規劃區的,還應簽訂《城市規劃區居民舊宅翻建承諾書》(附屬檔案5)。
(二)村組審查。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等情況進行初審,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七天。公示無異議的,村民小組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中簽署意見並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
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村民小組提交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報送鎮(街辦)。
(三)鎮(街辦)審批。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鎮(街辦)審核批准。對於符合申請條件、材料完備的申請,鎮(街辦)應當及時受理,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鎮(街辦)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相關機構完成聯審工作。
鎮(街辦)農業農村機構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鎮(街辦)自然資源機構負責審查居民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莊建設規劃以及用途管制的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審查是否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住建、林業、水利、電力等職能機構的要及時徵求意見。完成審查後鎮(街辦)各機構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附屬檔案6)中簽署意見。
根據鎮(街辦)各機構聯審結果,鎮(街辦)對農村村民宅基地建住宅申請進行審批,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附屬檔案7),並以適當方式公開。鎮(街辦)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有關材料歸檔留存,並及時將審批情況報送縣(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居民自建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審批:
(一)不符合城市規劃、城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二)影響消防安全的;
(三)影響交通(包括影響鄰居出入通道)的;
(四)影響防洪防汛的;
(五)影響城鄉供排水、燃氣、熱力、通訊等地下管線設施及其它城市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
(六)占壓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讓紅線要求的;
(七)產權不明,四鄰有糾紛的。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鎮(街辦)批准後的宅基地,兩年內必須開展建設,未開展建設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請鎮(街辦)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居民自建房建設監督管理指導工作,組織編制農村自建房設計通用圖冊,免費供村民自願選擇使用;鎮(街辦)負責居民自建房建設施工安全和建築質量監督管理。
(一)施工主體。居民自建房申請人是建設活動的實施主體,依法承擔房屋建設和使用責任。申請人應當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方、施工方和監理方,及時報備(報住建部門)並接受鎮(街辦)和村級組織的監督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翻建自建房。
(二)施工建材。申請人應當選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不得要求施工方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
鼓勵居民自建房採用綠色建築技術、使用綠色建材,因地制宜解決保溫採暖、通風采光問題,促進節能減排。
(三)施工質量。居民自建房業主應對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首要責任。承攬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主體對房屋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所用的施工設備應當安全可靠,設備操作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
監理方應當對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鎮(街辦)應加強居民自建房全過程管理,落實農村宅基地“三到場”要求。
(一)宅基地申請審查到場。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後,應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
(二)開工前丈量批放到場。批准用地建房開工前,農戶應向鎮(街辦)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範圍,鎮(街辦)應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
(三)建成後驗收到場。農戶建房完工後,鎮(街辦)應組織進行驗收,實地檢查用戶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並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附屬檔案8)。
第二十四條 居民自建房通過驗收的,可按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 用作經營場所管理
第二十五條 居民自建房未經審批,不得私自改變用途用做經營場所。居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實行申報審批制。申請人應當書面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居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管理,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消防、行政審批等多部門協作配合,縣鎮村三級聯動、社會廣泛參與的預警、監管和查處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市場主體登記部門應當將居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和經營場所信息,通過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經營場所所在地鎮(街辦),由鎮(街辦)負責組織對自建房進行核查。經核查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及時制止經營活動,並報告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收到鎮(街辦)的報告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場主體,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將非法建築、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於經營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在城市(縣城)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翻建房屋的,由縣(區)規劃執法部門依法查處;農村宅基地建住房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街辦)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居民自建房監督管理工作中履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建房人的審批、規劃許可、開工登記、竣工驗收拒不受理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或者巡查檢查職責,對違規行為不予制止,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居民自建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