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焦作市政府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29日印發.本檔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居民自建房建設和管理,提高居民自建房工程質量安全,增強居民自建房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切實改善人居環境,防範居民自建房建設、使用發生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河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檔案精神,本著推進建立“省市指導、縣級主導、鄉鎮(辦事處)主責、村級(居委會)主體”居民自建房管理機制的要求,堅持“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安全監管工作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焦作行政區域內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居民自建房,是指居民以戶為單位,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含宅基地),依法依規申請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
國家相關政策支持實施的農村危房改造、農房抗震改造、地質災害避險搬遷等自建房建設,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條 居民自建房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堅持功能現代、風貌鄉土、成本經濟、結構安全、綠色環保的原則,滿足居民生活生產的需要,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建築風貌,並能達到7度抗震設防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要求。
    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村(名城、名鎮)、傳統村落內的居民自建房,應符合相關特色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風格和風貌,體現中原地域文化特色。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依規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負責指導縣(市、區)居民自建房住宅設計通用圖集編制並組織評審、建築工匠培訓管理、自建房安全常識宣傳,指導縣(市、區)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服務。負責組織轄區既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居民自建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其轄區內居民自建房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管體系,負責自建房住宅設計圖集編制、組織建築工匠培訓、建築風貌管控、質量安全監督及技術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其轄區居民自建房建設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落實轄區內居民自建房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屬地責任,負責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設立的居民自建房建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轄區自建房建設開工審批、竣工驗收備案、建築風貌管控、建築工匠管理、質量安全監督及技術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技術性服務事項的日常監督管理,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企業和機構承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綜合執法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居民自建房建設活動的日常巡查管理,查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聘用居民自建房協管員,共同配合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村(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代表集體行使居民自建房管理職權。村(居)委會負責人、居民自建房協管員具體負責本村(社區)居民自建房建設活動的日常巡查,配合鄉鎮(街道)設立的綜合執法部門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設施工現場管理和技術指導,制止居民自建房建設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及時向所在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居民承擔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同時承擔既有自建房使用安全主體責任。
參與居民自建房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具體承擔居民自建房建設過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等相應責任。
第二章 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要求
第八條 居民自建房建設嚴格按照總體規劃設計要求建設,原則上總高不超過12米、層數不超過3層,總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內、容積率控制在2.0以下、室內外高差控制在50厘米以內、院落和街巷高差宜控制在30厘米以內。已經相關部門審批的,嚴格按照審批內容執行。
第九條 建築風格應體現地域特色和文化傳承,以坡屋頂為主、平坡頂結合,房屋造型簡潔美觀,延續傳統建築特色。同時注重房屋複合功能,鼓勵將廚房、衛生間、車位等配套生活設施統一納入到房屋主體設計中,提倡使用綠色環保、建築節能等新型建材和裝配式建築。
第十條 居民自建房建設應當滿足基本的設計質量標準要求,即選址安全、地基堅實;基礎牢靠、結構穩定,強度滿足要求;抗震結構措施齊全,符合設計規範;圍護結構和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連線牢固;建築材料質量合格;施工操作符合規範。
第十一條 焦作轄區為7度抗震設防區,居民自建房的施工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河南省自建房建設基本技術要求》中7度抗震設防技術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滿足7度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二條 承攬居民自建房建設的施工企業或個人(以下稱為施工方)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並對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一)取得房屋建築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施工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
(二)取得二級以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
(三)承攬隊伍負責人及50%以上的施工人員持有城鄉建築工匠培訓證。
建設設定地下室的居民自建房,居民應當委託三級以上房屋建築施工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施工。
第十三條 建房戶建房時,應當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約定房屋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施工方對房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圖紙,不得偷工減料,應當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當組織建房戶、協管員、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的專業人員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步工序。
第十四條 實施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制度,建房戶自建房竣工時,設定居民自建房質量永久性標牌,標牌應載明房主名稱、審批日期、開竣工日期、施工負責人等信息。
第十五條 施工方應當協助建房戶選用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積極推薦套用建築牆體保溫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建築技術以及裝配式建築技術。石灰、磚、水泥、沙(砂)、鋼材、預製構件等建築材料須有出廠質量合格證明,嚴禁使用過期和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
建房戶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方應當勸阻、拒絕。
第十六條 建房戶新建住房的,應當優先使用政府推薦的自建房建設指導圖集。不使用指導圖集和改建、擴建原有住房的,建房戶應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建築、結構專業設計人員進行專業設計。施工設計圖紙應當符合相應技術規範、設計標準和鄉村風貌要求。施工前設計圖紙需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建房戶自建房建設時,應同時配建污水處理等設施,能集中納管處理的,應採用集中納管處理;不能集中納管處理的,應配套建設化糞池及污水處理池進行處理,並做到達標後排放。
第十八條 建房戶自建房建設完工後,建房戶應在7日內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竣工驗收,鄉鎮(街道)建設服務中心自接到居民建房戶竣工驗收申請7日內,安排人員指導居民組織協管員、施工方、設計人員(使用指導圖集的除外),實地檢查是否按照審批內容進行建設,房屋工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驗收合格後出具《居民宅基地和自建房綜合驗收意見表》,建房戶、施工方、鄉鎮(街道)建設服務中心各自留存備案。對未按審批內容進行建設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的,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予驗收,未經竣工驗收的禁止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屬於違法建築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居民與施工方約定。房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 居民自建房工程建設的施工方要做到文明施工。
(一)施工現場應設定不低於2米的硬質圍擋,在圍擋門外醒目位置設定《居民自建房工程建設公示牌》。
(二)施工場地應當合理布局,施工物料堆放整齊,砂石物料不用時應當進行覆蓋,做到活完料淨腳下清,禁止高處清掃的垃圾和廢料向下拋擲,保持現場整潔衛生。
(三)禁止拋扔垃圾,亂傾污水,運輸車輛應當做好覆蓋,不得將泥沙帶出現場,不沿途遺灑,做好施工場地周邊的清掃、灑水和施工物料整理。
(四)不損壞公共設施,不堵塞排水管網(溝),不在公共過道上永存久放施工物料。
第二十一條 施工方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加強施工人員日常安全教育培訓,為施工人員購買建築工程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和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二條 施工方應當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應當對樓梯臨邊、陽台臨邊、框架樓層邊設定防護欄桿,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採光井口、預留洞口等設定穩固的蓋板或防護欄桿等防護設施。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涼鞋、高跟鞋和帶釘的鞋,禁止現場吸菸和酒後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三條 居民自建房建設施工時,必須採用合格的施工機具,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吊裝設備設施。抬吊構件、材料的起重機械設備(含汽車吊)的安裝,應當保證設備自身的平衡與整體穩定性。人工抬吊構件、材料等的繩具應採用合格的麻繩或鋼絲繩等繩具,不得用螺紋鋼做吊鉤和用鉛絲等做吊具繩,不得使用簡易木架支撐的吊裝葫蘆等吊裝設備。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採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俗稱三相五線制系統),做到三相五線制、一機一閘一保護。電線電纜無老化、破損和漏電現象,嚴禁亂拉亂接。手持電動工具和插頭插座應安全可靠,嚴禁直接將電線的金屬絲插入。
第二十五條 2米以上的施工作業要參照《JGJ130-2011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搭設腳手架。腳手架搭設必須確保架體穩定、腳手板鋪設安全,架子外側要搭設防護網。嚴禁攀爬腳手架上下和隨意拆改腳手架。架子、樓板上堆碼的磚、砌塊高度不超過三層。使用移動簡易腳手架的高度不應超過5m、面積不超過10㎡。改建或裝修時不得在120mm厚磚牆、毛石清水牆、磚(石)獨立柱、過樑上設定腳手眼。
第四章 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居民自建房建設開工前,居民應會同施工方共同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開工備案手續,提供施工契約、自建房設計圖紙、承攬施工的企業資質或建築工匠負責人身份證、建築工匠培訓證複印件、保險單複印件等資料。材料齊全的,由鄉鎮(街道)建設服務中心進行辦理登記,出具《居民自建房備案證明》,相關資料與居民自建房審批資料一併歸檔備案。
第二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將居民自建房建設要求納入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確保看得懂、記得住,方便居民認識、接受和執行。在居民申請建房過程中,全程參與並落實放線驗線到場、基礎施工到場、地上主體建築施工逐層到場、竣工驗收到場、配套設施建設到場的“五到場”制度。
設立的村級(社區)協管員,應當具備一定建設施工經驗和技能,負責本轄區居民自建住房活動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台賬,全程參與“五到場”工作,對居民自建房建設活動巡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並向所在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居民自建房違法建設的執法主體,應當切實履行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日常監督管理機制,加強鄉鎮(街道)建設服務中心、綜合執法部門建築工程類專業人員的配備,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設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及技術指導和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申請審批要求,建立自建房建設申請審批管理制度,規範整理審批及竣工驗收檔案並及時存檔。加強日常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知識宣傳,做好建築工匠的培訓管理,對已審批開工的自建房,嚴格落實“五到場”制度,做到自建房建設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
鄉鎮(街道)設立的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管理機制,加強居民自建房建設施工現場的管理,對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查處,確保居民自建房建設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指導和技術服務,編制居民自建房建設指導圖集,免費供建房居民使用,定期組織建築工匠培訓。
第五章 既有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十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既有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組織技術力量,分類分級,開展常態化對既有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並制定既有自建房安全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重點對其轄區內的既有老舊居民自建房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如:房齡長、超負荷使用、年久失修的;房屋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損壞損傷的;房屋位於自然災害易發區、礦山採空區等存在安全隱患區域的。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應當建立既有居民自建房隱患問題數據台賬,並逐一列出清單通告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落實整改責任、整改措施,並明確整改時限,房屋信息更新變化情況,應當及時錄入全國房屋安全信息採集平台。
第三十三條 居民自建房改變用途,用於經營性或者公益活動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機構,對自建房屋進行質量安全性能鑑定,經鑑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未經鑑定或者鑑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居民自建房建設事故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建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五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施工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部門、建設服務中心報告,並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消防器材、設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落實居民自建房建設各項報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訴舉報和協管員報告未及時查處的;
(三)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阻礙居民自建房建設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檔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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