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辦法

臨汾市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辦法

臨汾市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辦法於2020年10月30日臨汾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臨汾市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辦法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臨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劃分,第三章 質量管理,第四章 服務保障,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與服務,提高農村自建房屋質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規劃許可,取得宅基地審批,新建、改建、擴建農村自建房屋的質量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遵循戶主負責、屬地監管、行業指導、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自建房屋建築活動應當執行國家、省制定的農村自建房屋建設相關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工作,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自建房屋的質量管理和服務,制定農村自建房屋開工登記、安全鑑定、建房契約樣本和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對農村建築施工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和信用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自建房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違法用地查處、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建築材料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管和材料檢測服務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實用性村莊規劃、宅基地審批、房屋質量監管、對自建房屋檔案實行“一戶一檔”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時處置違法行為或者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等。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簡化農村宅基地和建房審批程式,建立完善一個視窗受理、多個機構聯審聯辦制度,並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農村自建房屋質量管理納入村規民約,協助建房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農村房屋建設有關手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自建房屋審批登記、巡查檢查、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十條 建房人對自建房屋的質量負責。
建房人應當選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依法申請宅基地審批、申報開工登記、簽訂建房契約、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農村自建房屋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並對所承攬的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自建房屋應當以戶為單位,依法申請鄉村建房規劃許可證。
農村自建房屋宅基地的申請審批應當符合國家、省制定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無宅基地的村民申請建房規劃許可和宅基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農村宅基地批准書》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合併辦理,同時發放。
第十四條 農村自建房屋的建築位置、面積、層數、層高等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區域的農村自建房屋,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第十五條 房屋選址應當避讓地質災害危險區、洪澇災害頻發區、地下採空區、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確需在上述區域建房的,應當符合實用性村莊規劃和防災減災規定。
禁止在公路建築控制區、鐵路建築限界範圍、河道管理範圍、電力設施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等區域選址建房。
第十六條 建房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者農村房屋建設專業合作社承攬自建房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業務。
第十七條 承建方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不得無圖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
第十八條 建房人應當按照農村自建房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由建房人將驗收信息報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農村自建房屋用於經營或者公益活動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設計、施工、監理資質的機構,對自建房屋進行質量安全性能鑑定,經鑑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未經鑑定或者鑑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自建房屋的需要,向具有執業資格的社會機構統一購買施工技術、施工監理和安全鑑定服務,為農村自建房屋提供監管和技術支持。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編制農村自建房屋設計通用圖冊並予以公布,免費供建房人選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建築師、規劃師等專家和技術骨幹對農村自建房屋質量實施義務指導,提升農村自建房屋安全性和建築品質。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房屋建設技術與質量的普及宣傳,提高村民依法建房意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房人未經批准或者違反規劃自建房屋,嚴重影響村莊、鄉鎮規劃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影響村莊、鄉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建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對個人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攬農村房屋設計、施工業務的;
(二)無圖施工、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施工的;
(三)不按照有關技術規定施工的;
(四)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村自建房屋監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建房人的宅基地審批、規劃許可、開工登記、竣工資料建檔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規定辦理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或者巡查檢查職責,對違規建房行為不予制止,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三)未對農村自建房屋檔案實行“一戶一檔”管理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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